荊州開發區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管理辦法

為全面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提高行政執法效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更好地服務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在荊州市荊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批覆》(鄂政函〔2017〕58號)和其他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荊州開發區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7年12月29日
  • 實施時間:2018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荊州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荊州開發區綜合執法局(以下簡稱綜合執法局)是市人民政府在荊州開發區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實施機關,負責按照省人民政府批覆的許可權範圍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
第三條 綜合執法局開展行政執法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法定程式執法,並統一執法隊伍、執法印章和執法證件管理。
第四條 市城管、規劃、住建、工商、公安、國土、環保、食藥、人社、安監、農業、林業、水利、教體、文廣、衛生計生、發改、經信、民政、房產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源頭監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審查審批、事中事後監管和協調指導職責,積極支持綜合執法局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
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後,上述相關部門不得再行使已集中由綜合執法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繼續行使的,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一律無效。
第五條 綜合執法局的執法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足額保障。
第二章 執法範圍和許可權
第六條綜合執法局在荊州開發區管轄範圍內相對集中行使下列具體職權:
(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管理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設施的行政強制權;
(二)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拆除責令停止建設後繼續建設建築物或設施的行政強制權;
(三)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五)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固定經營場所的無照經營行為的行政處罰權;查封、扣押專門用於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的行政強制權;
(六)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人行道上違規停放車輛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七)國土資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八)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勞動保障監察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二)建築市場、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三)農業、林業、水利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林業公安機關行使的行政處罰權除外;
(十四)教育、文化、衛生計生、發改、經信、民政、房產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五)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綜合執法局應當圍繞職權範圍,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城鄉規劃管理、經濟管理、市場管理、社會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上級相關政策規定;
(二)制定權力清單,並結合上位法的變化進行動態調整和公示;
(三)研究擬定年度執法計畫,依法依許可權開展監督檢查,統一指揮、協調行政執法工作;
(四)研究擬定行政執法規程,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五)協調處理綜合執法工作中的有關問題,研究解決辦法和改進措施;
(六)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織協調市直有關部門在本轄區的直設機構或派駐機構及相關區直部門,開展全區性的集中專項檢查和大型綜合執法行動;
(七)組織開展行政執法宣傳培訓工作;
(八)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綜合執法局執法人員實施行政執法活動,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調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單位或個人,了解有關情況;
(二)因辦案需要,有權進入被檢查單位或違法行為現場進行調查、檢查;
(三)查閱、調閱、複製、拍攝、錄製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據材料;
(四)依法收集證據,抽樣取證或實施證據先行登記保存;
(五)在法定許可權內依法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物品或者工具,並通知當事人在限定的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六)提請與行政執法行為有直接關聯的相關部門進行認定和技術核准;
(七)在重大案情或緊急情況下依法採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許可權。
第三章 執法協調
第九條 綜合執法局和市直各有關部門之間應當相互支持,互相配合,並建立執法信息互通共享機制,及時傳遞行政執法信息和相關行政管理信息。
第十條 市直有關部門在行政管理過程中作出的與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相關的行政許可等決定,應當在發布或者送達文書之日起五日內抄送綜合執法局。
第十一條 有關部門在行政管理活動中發現應當由綜合執法局實施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通知或者移交綜合執法局。綜合執法局應當依法處理,並向有關部門反饋查處情況。
第十二條 綜合執法局對未取得有關行政許可或者未按照行政許可決定實施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在送達文書之日起五日內抄送有關行政許可審批部門。
第十三條 綜合執法局查處違法行為,需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認定、協助調查的,部門應當及時予以協助和配合;需要進行技術鑑定的,應當委託有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支持綜合執法局依法履行職責,對以暴力、威脅等方式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行為,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四章 執法程式
第十五條 綜合執法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嚴格按法定程式執法。
第十六條 綜合執法局應當建立自由裁量基準制度,在規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內,合理細化其實施的具有自由裁量幅度的行政處罰權。
第十七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行政執法人員可以當場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加蓋有綜合執法局印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並於兩日內向綜合執法局備案。
第十八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適用一般程式作出行政處罰的案件,原則上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案情重大,疑難複雜的,經綜合執法局主要負責人同意,可以適當延長期限。
第十九條 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的,綜合執法局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條 綜合執法局查處違法行為,依法需責令補辦有關許可手續的,應當告知相關部門。
第二十一條 綜合執法局查處違法行為,依法需暫扣、吊銷許可證的,應當向發證機關提出書面建議,由發證機關核實後決定暫扣或吊銷。
第二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綜合執法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處罰的執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綜合執法局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執法規範
第二十三條 綜合執法局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嚴格依照許可權和程式,文明執法、高效便民,促進執法水平提高。
第二十四條 執法人員必須接受綜合法律知識培訓和專業知識培訓,經考試合格並依法取得《湖北省行政執法證》後,方可上崗執法。
綜合執法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協管員協助開展執法,具體承擔綜合執法中的事務性工作。
協管員等聘用人員必須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協作執法。協管人員不得以執法人員名義執法。
第二十五條 綜合執法局應當建立崗位責任制度,明確其主要負責人、主管負責人及執法人員的職責,並根據執法崗位的配置,將法定職權分解到具體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
第二十六條 綜合執法局及其執法人員應當依法履行法定職責,遵循法定程式,不得行政不作為。行政執法人員履行職務時,應當遵循下列行政執法行為規範:
(一)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不得越權執法或者推諉、不履行職責;
(二)查處違法行為時不少於兩人,並主動出示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件;
(三)舉止文明,言語規範,裝束嚴整,佩戴統一標識;
(四)耐心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覆核,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五)發現違法行為,應當首先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不得以罰款代替對違法行為的糾正;
(六)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應當進行教育和疏導,不予行政處罰;
(七)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八)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執法行為規範。
第二十七條 綜合執法局應當依法、全面、客觀收集相關證據,規範建立行政執法檔案並完整保存;應當運用執法記錄儀、視頻監控等技術,實現執法活動全過程記錄。
第二十八條 綜合執法局依法實施暫扣、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等措施時,應當製作清單,寫明物品、證據的名稱、種類、規格、數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承辦人和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清單由執行單位和當事人各執一份。當事人不在場或者拒絕到場的,執法人員可以邀請有關人員參加。
第二十九條 綜合執法局開展執法活動,應當使用統一格式的行政執法文書。
第三十條 行政執法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執行。當事人提供送達地址或者同意電子送達的,可以按照其提供的地址或者傳真、電子郵件送達。採取直接、留置、郵寄、委託、轉交等方式不能送達的,可以通過公告送達。
第三十一條 綜合執法局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款項,應當按照規定全額上繳國庫。
第六章 執法監督
第三十二條 綜合執法局應當建立執法公開制度,主動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 綜合執法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設立並公開舉報投訴電話,暢通民眾投訴舉報渠道,認真受理民眾投訴、舉報,依法及時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並保護投訴人、舉報人信息不被泄露。
第三十四條 綜合執法局應當實行辦案、審核、決定分離制度,並充分發揮內部法制機構審核作用,確保作出的行政處罰合法。
第三十五條 綜合執法局應當健全內部不同層級間的監督制約機制和執法人員的紀律約束制度,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過錯責任追究制、重大行政處罰案件聯繫會商制度和執法人員定期培訓、輪崗制度。
第三十六條 綜合執法局應當加強執法信息化平台建設,進一步強化科技在執法監管領域中的運用,建立與工商、稅務、公安、消防、交警、環保等部門的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七條 綜合執法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法執法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一)侵犯當事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益;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三)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
(四)無法定事由或者違反法定程式擅自改變已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五)未按規定製作法律文書或者未使用合法票據的;
(六)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查封、扣押、沒收的財物;
(七)要求當事人承擔非法定義務;
(八)其他違法執法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有效期2年,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荊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荊州開發區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荊政規〔2017〕1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荊州開發區,紀南文旅區,華中農高區,市政府各部門:
《荊州開發區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12月18日市第五屆人民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7年12月29日

政策解讀

《荊州開發區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管理辦法》經2017年12月18日市第五屆人民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已由市人民政府以荊政規〔2017〕12號正式發文,並於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辦法》的出台,既是對省人民政府同意在開發區開展相對集中處罰權工作批覆的高效落實,又是對開發區多頭執法現象的一次大清理,旨在進一步理順執法體制、規範執法程式、提高執法效能。近日,市政府法制辦會同荊州開發區綜合執法局對《辦法》作如下解讀。
一、《辦法》的出台背景
荊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經過20多年的建設與發展,已經成為功能相對齊全、產業布局合理的新型區域。隨著開發區建設發展的進一步加快,現有的執法體制已經不能適應開發區的發展需要,弊端日漸顯現。主要表現在:執法隊伍較多,多頭執法、重複執法的問題不同程度存在;執法程式繁瑣複雜,執法效率低下;執法力量分散,對違法行為的監管不足;執法主體與責任主體不一致,規範執法的要求及執法責任的承擔難以落實等。因此,制定《辦法》,對於理順執法體制、集中執法力量和推動我市經濟建設發展十分必要。
二、制定《辦法》的政策依據
《辦法》的制定依據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發〔2002〕17號)以及《省人民政府關於在荊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批覆》(鄂政函〔2017〕58號)等。
三、綜合執法局可以行使哪些方面的職權
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批覆,荊州開發區綜合執法局是市人民政府在開發區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實施機關,在荊州開發區管轄範圍內相對集中行使下列具體職權:
(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管理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設施的行政強制權;
(二)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拆除責令停止建設後繼續建設建築物或設施的行政強制權;
(三)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五)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固定經營場所的無照經營行為的行政處罰權;查封、扣押專門用於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的行政強制權;
(六)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人行道上違規停放車輛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七)國土資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八)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勞動保障監察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二)建築市場、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三)農業、林業、水利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林業公安機關行使的行政處罰權除外;
(十四)教育、文化、衛生計生、發改、經信、民政、房產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五)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辦法》如何理順開發區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體制機制
一是準確定位權力行使主體和處罰決定效力。按照省人民政府批覆,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後,市城管等相關部門不得再行使已集中由綜合執法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繼續行使的,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一律無效。
二是按照事前事中事後順序協同推進執法管理。市直各有關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批覆移交了部分行政處罰權和行政強制權後,仍然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源頭監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審查審批、事中事後監管和協調指導職責,積極支持綜合執法局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
《辦法》下發後,市直各有關部門及時與綜合執法局辦理交接手續,均已辦理完成。
五、如何充分發揮執法協調作用
《辦法》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規定:市直有關部門在行政管理過程中作出的與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相關的行政許可等決定,應當在發布或者送達文書之日起五日內抄送綜合執法局。
綜合執法局對未取得有關行政許可或者未按照行政許可決定實施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在送達文書之日起五日內抄送有關行政許可審批部門。
有關部門在行政管理活動中發現應當由綜合執法局實施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通知或者移交綜合執法局,綜合執法局應當依法處理並向有關部門反饋查處情況。
綜合執法局查處違法行為,需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認定、協助調查的,部門應當及時予以協助和配合。
六、如何完善執法程式和加強執法監督
《辦法》規定,綜合執法局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式執法。適用簡易程式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適用一般程式作出行政處罰的案件,除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案情重大,疑難複雜的,經綜合執法局主要負責人同意,可以適當延長期限。
為規範執法行為,完善執法程式,《辦法》還規定,綜合執法局應當建立崗位責任制度、執法公開制度、舉報投訴制度、自由裁量基準制度、重大行政處罰集體討論決定和辦案、審核、決定分離制度等,並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過錯責任追究制、重大行政處罰案件聯繫會商制度和執法人員定期培訓、輪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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