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本市開展市級層面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本市開展市級層面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是上海市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本市開展市級層面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
  • 所屬地區:上海市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編辦關於清理整頓行政執法隊伍實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精神,2004年1月,市政府發布了《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本市開展區縣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截止5月底,本市已有13個區開展了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為了進一步深化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改革,建立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監督檢查的機制,現就本市開展市級層面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包括與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強制權和行政檢查權,下同)工作,作如下決定:
一、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範圍
本市市級層面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範圍,以《決定》明確的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範圍為基礎,除明確將相關市級行政管理部門行使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劃歸市級城管執法部門行使外,還明確將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市管河道範圍內的違法行為和水務管理方面市管河道範圍內的部分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劃歸市級城管執法部門行使。同時,適當擴大環境保護管理、工商管理、房地產管理和拆除違法建築方面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範圍。
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具體範圍,按照市政府修訂後發布的《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暫行辦法》執行。
二、管理體制和機構設定
在市市容環衛局增掛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市城管執法局)牌子,實行“兩塊牌子,一套班子”。市城管執法局是負責全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行政機關,具有獨立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
市城管執法局成立後,市有關部門的職能作相應調整。市建設交通委負責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綜合協調,以及相關綜合性政策的起草和制訂工作。原由市建設交通委承擔的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具體管理職能劃轉給市城管執法局。上海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從市建設交通委調整設定到市城管執法局,由該局負責日常工作,處理相關事務。
市城管執法局下設上海市城市管理執法總隊(以下簡稱市城管執法總隊),受市城管執法局委託,承擔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具體事務。同時,撤銷上海市市容監察總隊、上海市園林綠化監察大隊。
市城管執法局及其所屬的市城管執法總隊的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由市編辦按照精簡、統一、效能原則另行核定。
三、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認識。
開展市級層面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是加強城市管理,探索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行政管理體制和行政執法機制的重大舉措,涉及有關市級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處罰權的重新配置。各相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到在城市管理領域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按照市政府的統一部署,保證這項工作有序、順利進行。
(二)落實各自職責。
市政府法制辦負責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推進過程中的相關法制工作;市建設交通委負責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管理體制改革的協調工作;市編辦負責市城管執法局及市城管執法總隊的機構設定、人員定編工作;市財政局負責市城管執法局經常性行政經費以及專項經費的審批工作;市市容環衛局負責市城管執法局、市城管執法總隊的具體籌備工作;市市政局、市綠化局、市水務局、市環保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房地資源局和市規劃局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要積極予以支持,配合做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
(三)理順相互關係。
一是理順市市容環衛局與市城管執法局的關係。市市容環衛局承擔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事務,市城管執法局承擔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二是理順市城管執法局與相關市級行政管理部門的關係。市城管執法局按有關規定行使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後,有關管理部門不得再行使已經由市城管執法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在市城管執法局履行職責的活動中,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要予以支持和配合。三是理順市城管執法局與區、縣城管執法機構的關係。堅持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重心下移,區、縣城管執法機構在區、縣政府領導下,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業務上受市城管執法局的指導和監督。
(四)制定配套制度。
由市政府法制辦會同市有關部門抓緊起草和修訂相關的政府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檔案,並按照規定程式報市政府;市城管執法局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制定相關配套制度。
(五)加強隊伍建設。
要加強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的政治教育和法制培訓,嚴格依法行政,努力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儘快適應履行新職能的需要,確保嚴格執法、秉公執法、文明執法。
四、實施時間
市城管執法局自2005年8月1日起開始行使市級層面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屆時,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停止行使相關的行政處罰權。
區、縣城管綜合執法機構的調整,待市級層面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體制運行一段時間後,結合區、縣政府機構改革一併進行。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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