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豐縣人民政府關於在清豐縣城區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通知

根據《濮陽市人民政府轉發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在清豐縣城區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批覆的通知》(濮政〔2015〕39號)的精神,經縣政府研究決定,自2015年10月開始,在我縣城區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清豐縣人民政府關於在清豐縣城區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通知
  • 所屬地區:清豐縣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豐縣城區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由清豐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行使。
二、清豐縣城區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範圍:
(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依法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二)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三)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五)環境保護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具體範圍包括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的行政處罰權以及《國家環保總局關於相對集中部分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權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環發〔2003〕5號)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三、相關部門要根據要求做好職權的移交工作,堅持依法行政,健全執法程式,完善行政執法溝通、協作機制,大力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和服務型行政執法,確保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順利開展。實施過程中,不得擅自擴大或者縮小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範圍,不得擅自取消或者變相取消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
四、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中有關重要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報告縣政府。
2015年9月11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