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高密市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開展綜合行政執法的批覆

《關於高密市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開展綜合行政執法的批覆》是山東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批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高密市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開展綜合行政執法的批覆
  • 文號:魯政字〔2016〕11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
關於高密市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開展綜合行政執法的批覆
魯政字〔2016〕113號
濰坊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於高密市開展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的請示》(濰政呈〔2016〕2號)收悉。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中辦〔2015〕37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發〔2002〕17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發〔2002〕17號檔案做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通知》(魯政發〔2002〕96號)等要求,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高密市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開展跨部門、跨領域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二、高密市成立綜合行政執法局,在本行政區域內集中行使下列具體職權:
(一)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二)國土資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三)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四)水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五)人防(民防)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六)防震減災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七)旅遊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八)殯葬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九)農業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法律、法規、規章和省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上述行政處罰權集中後,高密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行使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權和執法監督檢查權。
三、高密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是高密市政府直接領導的獨立的行政執法主體,依法獨立行使有關行政執法職權,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後,有關行政機關不得再行使(由鄉鎮政府行使的除外)。對高密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履行職責的活動,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予以支持、配合。
五、高密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要認真履行行政執法職責,完善行政執法機制,改進行政執法方式,規範行政執法程式,嚴格執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和持證上崗制度,落實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提高行政執法規範化水平。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高密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不服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由高密市政府依法受理。
七、你市要切實加強對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領導,嚴格執行《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責成高密市政府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監督制度,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評議考核制度,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實施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向省法制辦、省編辦報告。
山東省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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