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信息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鄭州市開展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鄭政〔2023〕17號
鞏義市、新鄭市、新密市、滎陽市、登封市、中牟縣、二七區、惠濟區、上街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現將《鄭州市開展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並提出如下要求,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在2023年8月30日前,確認鄉鎮人民政府執法主體資格,明確鄉鎮綜合行政執法事項,開展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依法實施與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權,並及時向社會公布。開展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後,原實施部門不再行使已經由鄉鎮行使的行政處罰權,繼續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一律無效。原實施部門已經立案調查的案件應繼續辦理完畢。
二、各區縣(市)人民政府要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關於深化基層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決策部署,加強對鄉鎮開展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領導,指導鄉鎮進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全面嚴格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加強行政執法資格管理,強化行政執法培訓,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按照規定的執法範圍和法定的執法程式實施行政處罰,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鄉鎮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由鄉鎮所在區縣(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三、各區縣(市)人民政府要對下放的行政處罰權設立半年的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原實施部門要全程參與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充分發揮“傳幫帶”作用。原實施部門要對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加強業務指導,做好行政執法事項劃轉的無縫對接,制定辦案指引等執法標準,提供相應專業技術支持,及時做好鄉鎮綜合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
四、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原實施部門要加強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執法監督,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協調配合機制,完善評議、考核制度,加強對鄉鎮綜合行政執法職權履行情況的檢查、評價及結果運用。工作中有關重要情況和問題,要及時上報市法治政府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法治政府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將適時對各區縣(市)有關工作情況開展督導檢查。
鄭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7日
方案全文
鄭州市開展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實施方案
為紮實推進行政執法許可權和力量向基層延伸和下沉,減少執法層級,整合執法資源,提升執法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發〔2002〕17號)、《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實施意見》(中辦發〔2019〕5號)等規定,現就鞏義市、新鄭市、新密市、滎陽市、登封市、中牟縣、二七區、惠濟區、上街區9個區縣(市)的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按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條為塊服務”的原則,積極推進行政執法許可權和力量向基層延伸和下沉,強化鄉鎮的統一指揮和統籌協調職責,探索綜合行政執法職能配置、機構設定、運行保障、協調機制等方面的新路徑,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基層綜合行政執法體制,以鄉鎮人民政府名義開展執法工作,相對集中行使基層治理所需的行政執法權,實現基層一支隊伍管執法,從源頭上解決執法缺位、多層執法、多頭執法等問題,提升基層執法效率和監管水平,增強基層治理能力和社會管理水平。
堅持分批推進。採取分批推進的方式,根據鄉鎮經濟社會發展需求,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則放的原則,逐步將基層管理迫切需要的縣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交由能夠有效承接的鄉鎮人民政府行使,著力解決“看得見的管不著、管得著的看不見”問題。
堅持權責明晰。堅持“權責一致、事項清晰”,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處罰職權事項後,縣級相關執法部門在鄉鎮工作範圍內不再行使已下放的行政處罰權,繼續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一律無效,原實施部門已經立案調查的案件應繼續辦理完畢。區縣(市)人民政府繼續履行監督職責,對各鄉鎮人民政府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加強指導監督。對各鄉鎮人民政府履行職責的活動,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配合,確保違法行為發現及時、執法規範、監督到位。
堅持統一運行。行政處罰權下放至各鄉鎮人民政府後,統一由鄉鎮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以鄉鎮人民政府的名義集中行使。鄉鎮綜合行政執法的執法流程、執法文書、裁量權基準等按照縣級相關執法部門要求執行,確保各鄉鎮人民政府行政執法公平、公正。
二、賦權範圍和執法職能
(一)賦權範圍
在鞏義市、新鄭市、新密市、滎陽市、登封市、中牟縣、二七區、惠濟區、上街區9個區縣(市)行政區劃範圍內所有鄉鎮成建制開展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結合鄉鎮實際,首批將城市管理、水利、農業農村、交通、文化廣電和旅遊5個領域主管部門的78項行政處罰權,賦予各鄉鎮人民政府依法實施。
(二)執法職能
賦予鄉鎮人民政府集中行使下列行政處罰權,計78項。
1.城市管理方面涉及對市容和環境衛生、建築垃圾及生活垃圾等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43項行政處罰權。
2.水利管理方面涉及對水利工程、抗旱、防洪、河道采砂等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14項行政處罰權。
3.農業農村管理方面涉及對肥料、農作物種子、畜牧、農產品質量安全、農村宅基地等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13項行政處罰權。
4.交通運輸管理方面涉及對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2項行政處罰權。
5.文化廣電和旅遊管理方面涉及對文化娛樂場所等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6項行政處罰權。
各鄉鎮人民政府依法實施與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權。
三、運行機制和隊伍建設
(一)實行統籌指揮調度
各鄉鎮成立綜合行政執法領導小組,建立鄉鎮黨委領導、鄉鎮政府主導、分管領導直接負責的工作機制,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協調、研究和處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二)搭建綜合執法平台
依託各鄉鎮平安(綜治)工作平台,搭建綜合行政執法指揮調度中心,負責轄區內綜合行政執法的統籌協調和指揮調度,發現超出權力邊界的違法案件,及時向縣級相關執法業務主管部門通報。
(三)整合基層執法資源
以鄉鎮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為基礎,按照黨中央關於“除黨中央明確要求實行派駐體制的機構外,區縣(市)政府部門設在鄉鎮的機構原則上實行屬地管理”的要求,整合現有執法力量和資源,將區縣(市)政府部門派駐機構人員全面納入鄉鎮統一管理,以鄉鎮名義開展執法工作。繼續實行派駐體制的機構,建立完善工作機制,納入鄉鎮統一指揮協調。
(四)嚴格規範執法行為
各鄉鎮要做好行政執法事項清單的梳理工作,經區縣(市)編辦、政務服務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的共同指導後,向社會公布執法事項清單,並公開具體職責、執法依據、處罰裁量基準、執法程式和監督途徑。各區縣(市)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各司法所的業務培訓和指導,提升其在鄉鎮綜合執法工作中的法治保障、執法證件管理和行政執法監督水平。
(五)建立執法責任格線
各鄉鎮統籌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相關內設機構、一村一警等基層治理力量,依託格線建立日常巡查、線索上報、協調分工、案件查處、結果反饋、考核評價的閉環工作流程,構建黨建引領、權責明晰、運轉高效的綜合執法管理體系,全面實行格線化執法管理模式。
(六)強化經費裝備保障
各鄉鎮開展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所需經費一律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不得以收費、罰沒收入作為經費來源;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按規定全額上繳國庫。罰沒收入征繳方式及具體操作流程由區縣(市)財政局制定。所需辦公場所設定、執法車輛、執法裝備、制式服裝和標誌等統一納入各鄉鎮財政預算,按相關規定配備。
四、執法主體和執法程式
(一)執法主體界定
各鄉鎮人民政府為行政執法主體,具有獨立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具體執法工作由各鄉鎮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以鄉鎮人民政府名義依法開展。
(二)行政執法程式
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嚴格依法行政,依法規範執法案件登記、受理、立案、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結案等執法程式。按照《河南省行政處罰文書格式範本》的規定,規範執法流程和文書格式。全面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嚴格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三)執法證件管理
各區縣(市)司法行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河南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認真組織鄉鎮行政執法人員崗前培訓考試,為符合條件的人員申領《河南省行政執法證》,並嚴格落實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
(四)執法信息共享
建立健全執法信息互通共享機制,各鄉鎮人民政府每月進行案件統計分析,根據執法案件類型,分類抄送相關縣級行政執法部門備案。
縣級各相關行政執法部門要加強與鄉鎮綜合行政執法的業務銜接,按照許可權及時受理鄉鎮移交的案件線索,並將查處結果通報鄉鎮。
(五)法律救濟途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各鄉鎮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向區縣(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依法向區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五、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為更好推進全市鄉鎮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工作,市委編辦牽頭會同市司法局建立了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和各區縣(市)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建立鄭州市鄉鎮管理體制機制改革推進工作檯賬,定期通報鄉鎮管理體制機制改革工作開展情況,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和矛盾,重大問題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
(二)依法穩妥推進
市級各相關行政執法部門要積極指導區縣(市)職能部門,對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運行機制、制度建設、裝備配置、業務培訓、事後監管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與縣級執法部門的執法邊界、協調聯動機制等進行明確和規範,指導各鄉鎮按要求做好綜合行政執法機構運行機制構建、辦公場所設定、執法裝備配備等執法平台搭建工作。
(三)強化運行監管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要運用行政執法監督機制,適時對各鄉鎮人民政府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情況進行評估,對行政執法行為加強監督,及時糾正違法或不當執法行為。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執法實踐需要增加的行政處罰事項以及承接不到位需要調整或減少的事項,區縣(市)政府應當及時向市政府提出職權事項增加或調整的意見,由市政府按照規定的程式報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