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蘇州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行辦法》的決定

蘇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蘇州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行辦法》的決定在2003.06.21由蘇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蘇州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行辦法》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3年06月21日
  • 實施時間:2003年06月21日
  • 頒布單位:蘇州市人民政府
經2003年6月17日市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
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為了適應蘇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需要,加大管理和處罰力度,確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長效管理,決定對《蘇州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行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條第(一)項修改為:(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廢棄物,亂倒污水的,處50元罰款。
二、將第十條第(四)項修改為:(四)不按規定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的,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造成污損的,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三、將第十條第(九)項修改為:(九)攤點的經營者不能保持周圍環境衛生的,處200元以下罰款。
四、將第五十三條修改為:各縣級市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相關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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