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暫行規定

為規範行政機關在行政處罰過程中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及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習水縣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暫行規定
  • 要求:必須合乎理性,不能違背常
  • 實施時間:2007年11月27日
  • 實施範圍:習水縣
暫行規定,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施行信息,

暫行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行為、種類和幅度內,對行政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時合理地選擇法律結果的許可權。

第三條

本縣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及依法受委託的組織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必須在法律、法規、規章授予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許可權範圍內進行,同時應考慮符合法律目的的相關因素,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

第五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必須合乎理性,不能違背常理、常規,所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和適當。

第六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後果相當的原則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七條

行政機關要平等對待公民、法入和其他組織,
不因當事人的身份、地位的不同而給予不同對待。
第八條對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後果基本相同的同類行政違法行為,行政機關行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所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應基本相同。

第九條

依法享有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本規定,在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範圍內,結合本機關的工作實際,建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的依據和程式公示制度,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條

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依據,應對行政違法行為作出輕微、一般、嚴重的分級,明確違法行為的主要情形、主要情節及法律特徵。
確定違法行為等級,應當充分考慮違法行為的危害性、
普遍性、反覆性。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進行的行政處罰,應當與本機關制定的違法行為等級相適應。
與本機關制定的違法等級具有相似法律特徵的行政違法行為,可以參照本機關制定的相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進行行政處罰,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載明給予行政處罰從輕、減輕、從重的理由和根據。
當事人提出陳述和申辯的,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覆核。陳述和申辯有法律依據和事實根據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第十三條

條行政機關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加重對當事人的處罰。

第十四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重處罰:
(一)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不聽勸阻,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共同實施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多次實施違法行為,屢教不改的;
(五)妨礙執法人員查處其違法行為的;
(六)隱匿、銷毀違法證據的;
(七)脅迫、誘騙他人或教唆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八)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九)在發生自然災害或其他非常情況下實施違法行為
的;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當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誘騙、教唆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輕、減輕處罰的其他
情形。

第十六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
罰:
(一)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
(三)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辯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五)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因行政機關的責任而造成違法行為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不予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行為、種類和幅度內,按照以下規定實施處罰:
(一)罰款幅度的適用。行政處罰中適用罰款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定幅度內把罰款數額按比例分為較小數額的罰款、一般數額的罰款、較大數額的罰款3個層次,分別適用於輕微違法行為、一般違法行為、嚴重違法行為。
(二)處罰種類的適用。嚴重違法行為適用處罰種類,包括行政拘留、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責令停產停業、較大數額的罰款;一般違法行為適用的處罰種類包括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一般數額罰款;輕微違法行為適用的處罰種類包括較小數額的罰款和警告。

第十八條

對於輕微違法行為和一般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沒有明確規定實施並處行政處罰方式的,行政機關應實施單處行政處罰;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既可以實施單處行政處罰又可以實施並處行政處罰的,一般應實施單處的處罰方式。

第十九條

對於嚴重違法行為,優先適用並處的處罰方式。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單處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應當責令改正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必須責令限期改正。行政機關在未予責令改正前,不得單獨實施行政處罰。對責令改正的具體期限,法律、法規、規章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未作明確規定的,行政機關可根據本機關執法的具體情況自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

行政違法行為有從重、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案卷討論記錄和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徇私舞弊、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視情節給予暫扣、吊銷發證機關許可權,執法證件,調離執法崗位或者行政處分。
前款規定的暫扣執法證件的處理,由執法機關提出意見,由縣政府法制機構實施;也可由縣政府法制機構直接實施,吊銷行政執法證的處理,報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實施。調離執法崗位或者行政處分的處理,由縣政府法制機構提出處理建議,由具有相應幹部管理許可權的機關或監察機關依法實施。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制定及實施規範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制度的情況,作為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的主要內容,納入全縣依法行政年度考核。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根據本規定製定本機關行使行 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具體實施辦法的,應報縣政府法制機構 備案;已經制定的,應當自本規定公布之日起根據本規定予以修訂。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習水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 責解釋。

施行信息

本規定自2007年11月27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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