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是為了規範雲南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促進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及自然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結合雲南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2月,雲南省自然資源廳印發《雲南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自2024年3月1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2月
- 實施時間:2024年3月
- 發布單位:雲南省自然資源廳
- 文號:雲自然資規〔2024〕1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雲南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印發雲南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廳機關相關處(室、局):
《雲南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已經2024年第1次廳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本辦法自2024年3月10日起施行。
雲南省自然資源廳
2024年2月7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促進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及自然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含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依法受委託行使自然資源行政處罰權的組織,下同)辦理行政處罰案件,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本辦法。
本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依法對自然資源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可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許可權範圍內,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等因素,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以及作出何種類別、幅度的行政處罰的許可權。
第四條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制定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細化裁量權基準,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種類的,應當明確適用不同種類行政處罰的具體條件;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幅度的,應當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等因素,合理劃分明確、具體的不同裁量階次;
(四)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同一行政處罰行為依法制定的裁量權基準,或者已將同一處罰事項列入免罰清單的,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直接適用。
第五條 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過罰相當、公平公正、程式正當、綜合裁量的原則,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同類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時,所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相同或者相近。
第六條 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堅持懲教結合、寬嚴相濟,對輕微違法行為建立容錯機制,注重對違法行為的糾正和對當事人的教育。
第七條 依法應當責令改正後再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應當先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責令改正的具體期限,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由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但一般不超過三十日。
第八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或者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
(四)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或者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的。
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第九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民生工程、基礎設施、服務鄉村振興以及農業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項目等用地符合公共利益,當事人積極配合行政機關的查處工作並能夠及時改正消除違法狀態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十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抗拒、阻撓執法,尚未構成犯罪的;
(二)被處罰後兩年內又實施同一性質違法行為的,或者經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仍拒不停止致使危害後果進一步擴大的;
(三)隱匿、轉移、變賣、損毀被依法查封(封存)的物品的,故意毀滅、轉移或者藏匿證據的,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提供證據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以逃避處罰的;
(四)在調查期間,通過轉移財產、停業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逃避承擔法律責任的;
(五)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生態環境保護且造成較大危害後果或者違法情節惡劣的;
(六)涉及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區,或者國家、省規劃礦區等重要礦區以及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及省內優勢礦種的;
(七)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從輕、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定和本辦法規定的處罰幅度範圍內,根據具體量罰情節,處以處罰幅度中線以下或者以上的行政處罰。所稱的減輕處罰,是指適用法定行政處罰最低限度以下的處罰種類或者處罰幅度。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適用《雲南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以下簡稱《裁量權基準》)時,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的不予處罰、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重處罰等情形進行綜合考量。符合不予處罰或者從輕、減輕、從重處罰規定的,應當依法不予處罰,或者相應作出從輕、減輕、從重處罰。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一)擬減輕處罰的;
(二)違法行為同時具有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從輕減輕處罰和從重處罰情形的;
(三)對未列入《裁量權基準》的其他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需要進行裁量的;
(四)其他依法需交由集體討論決定的情形。
集體討論應當製作書面記錄,說明確定量處罰標準和處罰種類的理由,並納入行政處罰案卷卷宗。
第十三條 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範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行政機關尚未給予當事人罰款的,不再給予罰款。
第十四條 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十五條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通過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等方式,對規範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進行監督。
第十六條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裁量權的,由有權機關依法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州(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可以制定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報省自然資源廳備案後,向社會公開,在本行政區域內適用。
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可以對州(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予以合理細化量化,報州(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後,向社會公開,在本行政區域內適用。
第十八條 《裁量權基準》所稱的“以下”包括本數,“以上”不包括本數,但有特別說明的除外。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雲南省自然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雲南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試行)》(雲國土資〔2010〕288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
1.雲南省自然資源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
2.雲南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土地類)
3.雲南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地質礦產類)
內容解讀
為規範我省自然資源領域行政處罰行為,確保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雲南省自然資源廳制定了《雲南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雲自然資規〔2024〕1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根據《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行政機關政策解讀工作辦法的通知》(雲政辦發〔2023〕13號)及有關工作要求,經認真梳理研究,現將《實施辦法》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過程
黨的二十大報告和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十九屆四中全會決議均明確提出,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規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以及《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雲政辦發〔2023〕11號)的有關要求,細化量化執法尺度,規範行使行政裁量權,推動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更好保護市場主體和人民民眾合法權益,省自然資源廳結合我省實際深入研究,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起草了《實施辦法》草案,先後兩次通過廳入口網站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召開專家論證會以及徵求省政府有關部門、廳內相關處室、各州(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意見,反覆修改完善,並經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後,最終形成《實施辦法》。
二、編制的依據及原則
《實施辦法》採用“正文+基準”的體例,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自然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規章進行編制,裁量規則、裁量權基準等內容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沒有設定新的處罰事項,沒有突破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幅度。
一是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實施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以及《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積極推行行政執法包容審慎監管的意見》(雲政辦發〔2022〕51號)關於對輕微違法行為建立“容錯”機制的要求,制定了《雲南省自然資源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讓執法工作既有力度又有溫度。
二是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對行政處罰的裁量規則作出了詳細規定。根據上位法的規定,結合自然資源執法工作實際,明確了不予處罰、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重處罰的具體情形。同時,加強對裁量權實施的監督管理,要求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通過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等方式,對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實施工作進行監督。
三是堅持過罰相當。根據各類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等因素細化量化裁量權基準,突出保護耕地,尤其是保護永久基本農田,對非法占用耕地、破壞永久基本農田等違法行為設定了較重的處罰,對生態保護紅線劃定範圍內的違法違規用地行為從重處罰。同時,在法定處罰幅度內儘量細化標準,儘量壓縮裁量空間,減少處罰隨意性。
三、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共二十條,附屬檔案包括《雲南省自然資源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雲南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土地類)和《雲南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地質礦產類)。
《實施辦法》主要規定了適用範圍、裁量權基準制定要求、裁量權行使原則、包容審慎監管、責令改正,不予處罰、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重處罰的具體情形,以及集體討論、裁量權實施的監督方式、責任追究、裁量權基準銜接等事項。
附屬檔案包括自然資源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以及土地類、地質礦產類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免罰清單共有21項不予處罰事項,除清單列舉的事項之外,符合《實施辦法》規定的不予處罰情形的,依法不予處罰。土地類、地質礦產類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共有64項處罰事項,其中土地類30項,地質礦產類34項。裁量權基準的內容包括“違法行為”“處罰依據”“裁量階次”“適用條件”和“具體標準”,綜合考慮各類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等因素,將“裁量階次”劃分為“較輕”“一般”“嚴重”三個階次。具體適用裁量權基準時,需結合《實施辦法》規定的不予處罰、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重處罰等情形綜合考量。
四、實施時間
自2024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