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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衛生健康委關於印發雲南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則和基準(試行)的通知
雲衛規〔2023〕5號
各州、市衛生健康委,委機關有關處室局,省監督中心:
《雲南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則(試行)》和《雲南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試行)》已經委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雲南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則(試行)》和《雲南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試行)》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雲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3年9月24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本省衛生健康行政執法行為,增強行政處罰的合理性,科學合理量化行政處罰裁量權,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省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並就處罰種類以及處罰幅度等行使裁量權時,適用本規則。
本規則所稱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法定行政處罰許可權範圍內,對違法行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給予何種幅度行政處罰的自主決定權。
第三條 行使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過罰相當、寬嚴相濟,避免畸輕畸重、顯失公平,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第四條 同一違法行為違反不同法律規範的,在適用法律時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上位法與下位法之間有不同規定的,適用上位法;上位法有原則性規定,下位法有具體規定且不違反上位法,不與上位法相牴觸的,應當適用下位法。
(二)同一機關制定的一般法與特別法之間有不同規定的,應當適用特別法;同一機關制定的前法與後法之間有不同規定的,應當適用後法。
(三)新法優於舊法。法律規範效力相同的,時間在後的優先適用。
(四)從舊兼從輕原則。實施行政處罰,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但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法律、法規、規章已被修改或者廢止,且新的規定處罰較輕或者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五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可以單處也可以並處的,可以選擇適用。對規定應當並處的,必須並處,不得選擇適用。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首先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方能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首先書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再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範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對當事人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為都應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的,應當分別裁量,給予合併處罰或另案處罰。
第六條 根據《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雲政辦發〔2023〕11號)的要求,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內,綜合考量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主觀狀態等,明確情節輕微、情節較輕、情節較重、情節嚴重的具體情形。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四)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五)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對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形。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九條 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為了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行政機關對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行為,依法快速、從重處罰。
第十條 行政處罰具體裁量基準對違法行為作出從輕從重規定的從其規定;當事人既有從輕、減輕處罰情形,又有從重處罰情形的,應當依據具體情形,經綜合裁量、比較分析後作出處罰決定。
第十一條 辦案人員在案件調查中,應當根據本規則所列影響行政處罰裁量的情形,全面、及時、合法地收集相關證據,確保裁量客觀公正、合理適度。
第十二條 辦案人員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應當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合議記錄》等文書中依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範性檔案有關裁量的要求提出行政處罰裁量建議,並對所建議的處罰幅度或者處理方式作出必要說明;從重、從輕、減輕、免予處罰的,應當說明理由。案件合議中,合議人員應當對裁量理由進行討論並提出意見。
第十三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發現本部門行政處罰裁量違法或行使不當的,或者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發現下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行政處罰裁量違法或行使不當的,應當及時糾正。
第十四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於重責輕罰、輕責重罰、違反程式等濫用或違規行使處罰裁量權的行為,應按照有關規定追究過錯責任。
第十五條 《雲南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中,所稱“以上”“以下”包括本數;所稱“至”,上限數、下限數均包括本數。
第十六條 本規則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