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適用規定

《雲南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適用規定》是為了規範雲南省各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執法機構依法、公正、規範行使行政裁量權,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有效實施,規範行政執法行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和《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雲政辦發〔2023〕11號)的安排部署,結合交通運輸工作實際,制定的規定。

2024年4月,雲南省交通運輸廳印發《雲南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適用規定》,自2024年5月3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適用規定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
  • 實施時間:2024年5月
  • 發布單位雲南省交通運輸廳
  • 文號:雲交規〔2024〕3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雲南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適用規定的通知
雲交規〔2024〕3號
各州、市交通運輸局,廳屬執法單位,廳機關相關處室:
現將《雲南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適用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各單位在行使裁量權過程中發現的有關問題及意見建議,請及時向省交通運輸廳報告。
雲南省交通運輸廳
2024年4月1日

內容全文

雲南省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適用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省各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執法機構依法、公正、規範行使行政裁量權,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有效實施,規範行政執法行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和《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雲政辦發〔2023〕11號)的安排部署,結合交通運輸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各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細化行政裁量權基準,行使行政裁量權,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組織,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省級開發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受委託、被賦權可以行使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確認等行政權力的組織行使行政裁量權,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應當包括違法行為、法定依據、裁量階次、適用條件和具體標準等內容,並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明確不予處罰、免予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從重處罰的裁量階次。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時,要堅持過罰相當、寬嚴相濟,避免畸輕畸重、顯失公平。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發揮行政處罰教育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守法的作用。
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應當包括辦理項目、法定依據、受理條件、辦理程式、材料名稱、許可權範圍、有效期限等內容。制定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實施行政許可,不得超出法定內容增加條件、環節、證明材料,不得設定或者變相設定歧視性、地域限制等不公平條款,不得無故拖延辦理、逾期辦理,不得推諉或者限制申請人的自主選擇權,不得以數量控制為由不予審批,不得指定中介服務機構。
行政確認裁量權基準應當包括辦理項目、法定依據、受理條件、辦理程式、材料名稱、許可權範圍、有效期限等內容。
第四條 行使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職責法定原則。行使交通運輸行政裁量權應當參照公開發布的裁量權基準,在法定許可權範圍內行使。
(二)程式公正原則。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和行使行政裁量權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式,保障行政相對人、利害關係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行政裁量權基準一律向社會公開,接受市場主體和人民民眾監督。
(三)公平合理原則。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和行使行政裁量權要綜合考慮作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情節和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等因素,符合社會公序良俗和公眾合理期待。要平等對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實現同類別、同性質、同情節事項的辦理程式、結果基本一致。
(四)高效便民原則。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和行使行政裁量權的組織要牢固樹立執法為民理念,積極履行法定職責,簡化流程、明確條件、最佳化服務,切實提高行政效能,避免濫用行政裁量權,防止執法擾民和執法簡單粗暴“一刀切”,最大程度為市場主體和人民民眾提供便利。
第五條 不同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同一違法行為規定不一致的,按照以下原則確定適用依據:
(一)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效力高於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實施行政處罰,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但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法律、法規、規章已被修改或者廢止,且新的規定處罰較輕或者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新的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關於法律適用的其他規定。
第六條 各州、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行政機關制定並發布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裁量權基準。
縣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法定範圍內,對上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執法裁量權基準適用的標準、條件、種類、幅度、方式、時限予以合理細化量化。
第二章 裁量標準與適用
第七條 違法行為裁量階次包括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和從重處罰。選擇裁量階次應當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
第八條 需要實施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等應當由上級或其他有權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及時將處罰建議和相關證據材料報送至有權機關作出決定。有權機關實施上述行政處罰,不影響其他種類行政處罰的實施。
第九條 行使行政裁量權時,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適用的,必須適用,不得選擇適用;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適用的,應當依據行政裁量權基準,結合事實決定是否適用;
(三)實施行政處罰時,均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對責令改正的具體期限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無明確規定的,可根據具體情況合理確定;
(四)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五)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範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六)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
第十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二)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
(四)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處罰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執法部門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第十一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行政處罰決定下達前,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處罰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處罰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 違法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危及公共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
(二)在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安全生產事故等突發事件期間實施違法行為影響突發事件處置,造成危害後果的;
(三)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因相同的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五)故意隱瞞事實、弄虛作假,阻撓執法的;
(六)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或未按要求採取補救措施防止危害後果擴大且無正當理由的;
(七)暴力抗拒執法或者對證人、舉報人打擊報復尚未構成犯罪的;
(八)擅自轉移、隱匿、銷毀已被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物品或者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的;
(九)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
從重處罰的種類和幅度不得超出或高於法律、法規和規章設定的種類和幅度。
第十三條 當事人既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又有從重處罰情形的,應當按照法定情形優先的原則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
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同時具有兩項及以上的從重情節的,可以按照應處罰檔次罰款幅度的上限進行處罰。
第十四條 交通運輸行政處罰案件中同一當事人有兩個以上違法行為,違法行為之間沒有關聯性的,應當分別裁量後合併處罰;違法行為之間有關聯性的,應當選擇處罰較重的違法行為進行裁量後作出處罰。
第三章 裁量程式
第十五條 對行政裁量權基準規定的事項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確認等決定時,應當在相關決定文書中對適用行政裁量權基準的情況進行說明。
第十六條 適用本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可能出現明顯不當、顯失公平,或者行政裁量權基準適用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經本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或者決策機構集體討論通過可以調整適用,批准材料或者集體討論記錄應作為執法案卷的一部分歸檔保存。
適用上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可能出現明顯不當、顯失公平,或者行政裁量權基準適用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報請該基準制定機關批准後,可以調整適用。對調整適用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機關要及時修改。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處罰、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對擬作出的執法決定的合法性、適當性進行法制審核:
(一)擬作出較大數額罰款、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的;
(二)擬作出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決定的;
(三)擬作出從重處罰決定的;
(四)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五)不予行政許可、不予行政許可變更、不予行政許可延續或者撤銷和註銷行政許可等事項;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
(七)執法機關負責人認為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其他重大執法決定。
前款第(一)項所稱“較大數額”,對個人是指人民幣五千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指人民幣十萬元以上。
第十八條 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時,應當引用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等法定依據。裁量權基準不作為實施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十九條 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時,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應當告知人民法院,協助人民法院依法折抵判處的相應罰金;尚未給予當事人罰款的,不再給予罰款。
第四章 監督方式
第二十條 上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執法監督檢查、考核評估以及受理投訴舉報等方式,對下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規範行政執法裁量權的情況進行監督。
行使行政裁量權不當的,實施機關應當及時糾正。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規依紀依法嚴格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與法律、法規、規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二條 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的“具體標準”中所稱的“以上”“及以下”包含本數,“以下”“不足”不包含本數。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和《雲南省交通運輸高頻違法事項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雲南省交通運輸省本級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雲南省交通運輸省本級行政確認裁量權基準》自2024年5月31日起施行。《雲南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雲南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實施辦法〉〈雲南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的通知》(雲交法制〔2019〕23號)同時廢止。因法律、法規、規章的修訂、廢止而導致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確認事項變更的,其對應裁量權基準條款發生相應改變。
附屬檔案:
1.雲南省交通運輸高頻違法事項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2.雲南省交通運輸省本級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
3.雲南省交通運輸省本級行政確認裁量權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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