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智慧財產權仲裁調解機構能力建設工作的通知

《關於開展智慧財產權仲裁調解機構能力建設工作的通知》是知識產權局辦公室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2018年03月15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開展智慧財產權仲裁調解機構能力建設工作的通知
  • 發文字號:國知辦發協字〔2018〕7號
  • 發布單位:知識產權局辦公室
  • 成文日期:2018年03月15日
檔案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知識產權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黨的十九大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部署,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中辦發〔2015〕60號)《國務院關於印發“十三五”國家智慧財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的通知》(國發〔2016〕86號)要求,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完善仲裁制度,健全智慧財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積極構建智慧財產權大保護工作格局,加強智慧財產權仲裁機構和糾紛調解機構建設,經局批准,決定開展智慧財產權仲裁調解機構能力建設工作(以下簡稱“能力建設工作”),遴選部分智慧財產權糾紛仲裁調解機構加強能力建設,有效強化仲裁調解機構智慧財產權糾紛解決能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開展能力建設工作的作用意義
當前,越來越多的仲裁調解機構面向市場開展智慧財產權仲裁調解業務,國內外創新主體對通過仲裁調解方式解決智慧財產權糾紛的需求日趨旺盛,但智慧財產權仲裁調解服務還存在工作運行機制不夠高效順暢、相關機構業務重點不夠突出、能力有待提升等問題。為此,有必要通過遴選一批機構,重點支持其加強能力建設和提高化解智慧財產權糾紛的水平,進而提升仲裁調解工作的社會認知度和認可度,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建設。
遴選一批特色機構加強其智慧財產權糾紛仲裁調解能力建設,有利於引導相關機構增強智慧財產權糾紛解決能力,培育形成一批專業化高水平仲裁調解機構;有利於推動建立行業資信,方便需求方獲得資質可信、服務可靠的仲裁調解服務;有利於推動智慧財產權仲裁調解服務規範化管理;有利於推動仲裁調解與其他智慧財產權保護途徑形成有機互補、相互銜接的大保護工作格局,降低智慧財產權維權和保護成本,形成快速有效定紛止爭的和諧市場秩序。
二、指導思想、工作目標和工作原則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部署要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大力健全智慧財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以提升智慧財產權仲裁調解工作效能為目標,以加強智慧財產權仲裁調解機構能力建設為手段,推動智慧財產權仲裁調解機構成為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重要支撐,有效調動社會力量參與糾紛解決,提升智慧財產權保護效果和社會滿意度,大力構建智慧財產權大保護工作格局,加快推進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
堅持統籌兼顧、突出重點。既要綜合考慮區域特點、糾紛解決總體需求以及仲裁調解機構的實際發展情況,優先選擇工作基礎紮實、智慧財產權糾紛解決能力較強,有一定社會認可度、有潛力發揮引領示範作用的機構作為能力建設工作對象,也要綜合考慮涵蓋仲裁和調解業務以及專利、商標、著作權等各種智慧財產權類型。
堅持政府支持、機構自願。既要充分發揮政府部門在政策制定、標準引領、服務支撐、宣傳培訓等方面作用,為機構組織建設和能力提升創造條件,更要充分尊重和調動機構自身的主觀能動性,鼓勵和引導各機構自願參與,通過加強內部管理、最佳化資源配置、壯大人員團隊等措施實現能力提升的目標。
堅持規範引領、實踐提升。既要多措並舉引導機構加強制度建設、能力建設和業務規範,提高糾紛解決效率和水平,也要通過多種形式加大對相關機構的推送力度,加強其與執法維權、社會監督、規範化市場培育等工作的銜接,通過糾紛解決實踐提升相關機構服務能力。
三、重點任務
(一)摸清機構現狀。開展全面摸底調查,建立本地區仲裁調解機構建設及業務開展台賬和統計分析機制,綜合考慮區域特點、糾紛解決總體需求,明確工作具體目標、措施及方案。
(二)科學遴選機構。根據智慧財產權糾紛解決需求,著眼未來發展需要,科學選擇硬體基礎好、人才隊伍強、需求旺盛、有發展潛力和專長的智慧財產權仲裁調解機構開展能力建設工作。
(三)加強制度建設。從機構管理、人員管理、智慧財產權糾紛受理、辦案人員選擇、案件辦理及反饋等方面建立高效有序的制度規範,實現高效有序運行的效果,有效促進各項工作開展。
(四)加強人才培養。建立培訓制度,收集彙編智慧財產權仲裁調解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典型案例,編制培訓教材。通過加強培訓、實踐鍛鍊、交流研討等方式,建立具有一定規模且結構合理的人才隊伍,分層分類提升工作能力。聚焦案件辦理人員能力提升,力爭實現案件辦理人員專業素養突出、熟知智慧財產權糾紛規律和矛盾爭點,掌握協調溝通技巧,能勝任智慧財產權糾紛解決工作。
(五)提升機構能力。促進在專利、商標、著作權等領域以及具體的技術或行業領域形成有所擅長的、高水平的智慧財產權糾紛解決機構,打造一批有專業特長的仲裁調解專家隊伍。遴選一批有代表性的智慧財產權特色案例,在智慧財產權糾紛解決方面發揮重要示範作用。
(六)完善工作機制。推動智慧財產權仲裁調解機構與行政執法部門、法務部門、服務對象之間建立起順暢的工作關係和有效的銜接機制,提高糾紛解決效率和質量,高效解決糾紛,推動仲裁調解成為解決智慧財產權糾紛的重要途徑。
(七)提升保護實效。推動服務對象和案件辦理數量穩定增長,整理髮布典型案例,形成可供複製推廣的經驗,提高各界對於仲裁調解等維權渠道和糾紛解決方式的認知度和認可度,擴大仲裁調解工作影響力,提高社會智慧財產權保護滿意度。
四、整體工作安排
國家知識產權局每年遴選確定20-30家智慧財產權仲裁調解機構作為能力建設工作單位,開展能力建設工作,期限為2年。期滿後,對於落實任務到位,能力大幅提升,在智慧財產權糾紛解決方面能切實發揮作用的機構,向社會發布其基本情況、業務專長和特色優勢。爭取經過3—5年時間,推動100家左右智慧財產權仲裁調解機構切實提升綜合能力。各省(區、市)知識產權局可同時開展本地區相關機構能力建設工作,並將入選機構名冊報我局備案。我局後續遴選時將優先考慮各地備案機構。
國家知識產權局整體組織部署能力建設工作。加強巨觀指導,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制定規範性檔案,聯合組織全國性宣傳培訓。及時總結各地各機構的經驗做法予以複製推廣,促進加強制度建設、能力建設和業務規範。結合工作進展不定期開展督查和績效評估,對相關機構能力建設效果進行驗收評價。
各省(區、市)知識產權局具體組織落實本地區機構能力建設工作。加強宣傳動員,制定能力建設工作方案;開展調查摸底和統計分析,分類分層級組織培訓班。加強資源配置,引導相關機構加強規範管理,促進從業人員提升綜合能力。會同相關部門完善工作機制,促進仲裁調解工作與行政執法、司法保護機制銜接。加大對相關機構的宣傳推送力度,擴大影響力,加強與維權援助、社會監督、規範化市場培育等工作的銜接。
入選機構要制定實施本機構能力建設工作計畫。結合自身基礎及客觀需求,加大資源投入,明確能力建設方向和業務發展重點,從完善組織機構、規範業務流程、加強人員培養、加強案件受理處理、加強協調溝通等方面細化能力提升具體舉措。
五、2018年工作安排
2018年主要開展能力建設機構遴選評定工作。
(一)申報要求
申請單位應為具備法人資格、成立3年以上、以智慧財產權仲裁調解為主營業務或者內設專門的智慧財產權仲裁調解工作部門的仲裁委員會、調解委員會、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中心、智慧財產權快速維權中心、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以及其他社會團體和行業組織。
申請單位基礎條件好,在智慧財產權糾紛解決方面積累一定經驗並取得良好的社會評價,具有發展潛力。依託行業協會、產業聯盟、專業市場、電子商務平台等開展工作,有確定的服務對象,與相關行政部門、司法機關聯繫緊密,有一定的司法委託或行政委託案源。
(二)申報程式
申報包括各省(區、市)知識產權局組織推薦和機構自行申報兩種途徑。
相關機構在自願的前提下,原則上通過所在省(區、市)知識產權局進行申報,各省(區、市)知識產權局初步審核後,擇優向我局推薦。具體流程為:各省(區、市)知識產權局組織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填寫《智慧財產權仲裁調解機構能力建設工作申請表》(附屬檔案1,以下簡稱《申請表》),並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填寫推薦意見和《智慧財產權仲裁調解機構能力建設工作匯總表》(附屬檔案2, 以下簡稱“《匯總表》”),每省(區、市)推薦數量原則上不超過5家。
對於部分基礎紮實、條件好的機構,也可自行向我局申報。具體流程為:自行填寫《申請表》,其中“省(區、市)知識產權局推薦意見或上級主管部門意見”欄需出具上級主管部門的意見,如無上級主管部門則無需填寫。
(三)評審確定
我局根據各地推薦和機構自行申報情況,統一組織書面評審和必要的現場勘察,綜合確定納入能力建設工作的機構。評審過程中,同等條件下將優先考慮各省(區、市)知識產權局組織推薦的機構。經確定的機構統一按區域納入所在省(區、市)知識產權局的能力建設工作範疇。
六、工作要求
各省(區、市)知識產權局要充分認識能力建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強領導,統籌協調,抓緊落實。要切實加強對本地區能力建設工作的引導和支持,做好政策和資金保障。要著眼機構能力建設,加強區域及行業智慧財產權保護,促進智慧財產權保護社會滿意度總體提升。對於有創新工作思路、切實工作舉措的申報單位,我局將給予一定的引導資金。
請於2018年4月3日前將《申請表》和《匯總表》報送我局保護協調司。所有材料均需包括紙質材料(2份)和電子文檔,逾期報送或資料不齊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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