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工作的意見

關於加強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工作的意見

《關於加強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工作的意見》是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的決策部署,完善智慧財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推動構建新發展格局,而提的意見。

2021年10月22日,國家知識產權局法務部以國知發保字〔2021〕27號印發通知,公布《關於加強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工作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工作的意見
  • 頒布時間:2021年10月22日
  • 發布單位:國家知識產權局、法務部
  • 發文字號:國知發保字〔2021〕27號
發布通知,意見全文,

發布通知

國家知識產權局 法務部關於印發《關於加強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國知發保字〔2021〕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知識產權局、司法廳(局),四川省智慧財產權服務促進中心,廣東省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福建省智慧財產權發展保護中心: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決策部署,落實《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和《關於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意見》,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建設,結合《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法務部制定了《關於加強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工作的意見》,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有關貫徹落實情況和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問題及時報國家知識產權局智慧財產權保護司和法務部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局。
特此通知。
國家知識產權局
法務部
2021年10月22日

意見全文

關於加強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工作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的決策部署,完善智慧財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充分發揮調解在化解智慧財產權領域矛盾糾紛中的重要作用,最佳化營商環境,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推動構建新發展格局,現就加強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決策部署,統籌推進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工作,加強組織和隊伍建設,建立健全有機銜接、協調聯動、高效便捷的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工作機制,依法、及時、有效化解智慧財產權糾紛,積極構建智慧財產權大保護工作格局。
(二)基本原則。堅持協調聯動,社會共治。推動形成黨委領導、政府主導、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和司法行政機關統籌指導、社會各方力量廣泛參與的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工作格局。
堅持自願平等,便民利民。充分尊重當事人意願,綜合運用法律、法規、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等進行調解,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堅持專業特點,開拓創新。把握智慧財產權糾紛特點,遵循調解工作規律,加強調解組織和隊伍建設,創新制度機制和方式方法,不斷提升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工作質效。
(三)主要目標。到2025年,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工作基本覆蓋智慧財產權糾紛易發多發的重點區域和行業領域,建立組織健全、制度完善、規範高效的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工作體系,形成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司法調解優勢互補、有機銜接、協調聯動的大調解工作格局,調解在智慧財產權糾紛多元化解中的基礎性作用充分顯現,影響力和公信力進一步增強。
二、統籌推進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工作
(四)推進智慧財產權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根據智慧財產權糾紛化解需要,因地制宜推進智慧財產權糾紛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對智慧財產權糾紛多發、確有必要設立、設立單位有保障能力的地區和行業,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協調配合,積極推動設立智慧財產權糾紛人民調解組織。尚不具備設立條件的,可以納入現有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範圍。設立智慧財產權糾紛人民調解組織要由相關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申請,符合法律和規範要求的,司法行政機關要及時納入轄區內人民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員名冊,切實加強工作指導。
(五)加強智慧財產權糾紛行政調解工作。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要積極履行行政調解職能,按照《專利糾紛行政調解辦案指南》等規定,嚴格依法依規開展行政調解。智慧財產權糾紛行政調解任務較重的地區,可以根據需要成立行政調解委員會,設立行政調解室、接待室等。各地智慧財產權糾紛行政調解組織設立情況和行政調解工作開展情況要定期報送司法行政機關。
(六)拓展智慧財產權糾紛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發揮各類智慧財產權專業機構作用,積極創新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組織形式和工作模式,推動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工作向縱深發展。根據當事人需求,按照市場化方式,探索開展智慧財產權糾紛商事調解。充分發揮律師在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中的優勢作用,推動設立律師調解工作室,為當事人提供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服務並可適當收取費用。
(七)加強重點區域、領域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工作。堅持從實際出發,以需求為導向,大力推動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工作向工業園區、開發區、自貿區和產業集聚區等重點區域延伸。支持電商平台最佳化線上諮詢、受理、調解等制度,線上化解矛盾糾紛。拓展展會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工作,引導相關調解組織進駐展會,建立展會智慧財產權糾紛快速調解渠道。加強專業市場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工作,引導當事人通過調解方式化解糾紛。
(八)加強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員隊伍建設。充分利用社會資源,注重選聘具有專利、商標、著作權等工作經驗和知識背景的專業人士以及專家學者、律師等擔任調解員,建立專兼結合、優勢互補、結構合理的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員隊伍。加強智慧財產權糾紛專職調解員隊伍建設,探索建立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員持證上崗、等級評定等制度。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司法行政機關要將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納入業務培訓規劃,採取集中授課、經驗交流、現場觀摩、法庭旁聽、案例評析等多種方式,切實提高調解員的法律素養、政策水平、專業知識和調解技能。
(九)建立完善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工作制度。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組織要建立完善糾紛排查、受理、調解、履行、回訪、分析研判和重大疑難複雜矛盾糾紛集中討論、專家諮詢、情況報告等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崗位責任、學習、例會、培訓、考評、獎懲等管理制度,規範統計報表、卷宗文書和檔案管理,定期向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司法行政機關報送調解工作情況和典型案例。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司法行政機關要定期發布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典型案例,通過典型案例指導開展調解工作,提升調解工作質量水平。
(十)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銜接聯動機制。採取聯合調解、協助調解、委託移交調解等方式,建立智慧財產權糾紛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司法調解銜接聯動工作機制。加強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組織與行政執法部門、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等銜接聯動,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糾紛投訴與調解對接、訴調對接、仲調對接等工作機制。探索在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快速維權中心、維權援助中心等建立智慧財產權糾紛“一站式”調解平台,引導調解組織、遠程司法確認室、智慧財產權仲裁院(中心)、公證智慧財產權服務中心等各類資源入駐調解平台,為當事人提供司法確認、仲裁、公證等保護渠道。加強智慧財產權糾紛“一站式”調解平台與當地綜合性非訴訟糾紛化解中心、調解中心等平台的工作對接,及時協調解決重大疑難複雜智慧財產權糾紛。
三、加強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工作組織領導
(十一)加強組織協調。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司法行政機關要將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信息溝通、協調配合,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積極探索創新,及時總結提煉經驗做法,打造培育亮點典型,推進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工作規範化、標準化建設。要主動協調有關部門,爭取將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工作納入相關考核指標,通過開展聯合督導檢查等方式,推動各項工作落地落實。
(十二)加強工作保障。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司法行政機關要積極爭取黨委、政府及財政部門的重視支持,將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工作相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統籌考慮,推動把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工作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組織設立單位要為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組織提供場所、辦公條件和必要的工作經費。鼓勵社會各界通過社會捐贈、公益贊助、志願參與等方式,對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工作提供支持和幫助。
(十三)加強宣傳引導。要充分運用傳統媒體和網路、微信、微博等新媒體,大力宣傳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工作優勢特點、經驗成效,宣傳工作中湧現出的先進典型和精品案例,不斷提升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工作的民眾滿意度和社會影響力,引導更多當事人通過調解方式解決智慧財產權糾紛,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司法行政機關要將表現突出的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組織和調解員納入本系統本部門表彰獎勵範圍,為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工作開展營造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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