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別稱:藥源性肝病
- 抗腫瘤藥:烷化劑
- 抗菌藥物:氨苄青黴素
- 抗寄生蟲藥 : 氯喹
病因,預防,併發症,診斷標準,治療目標,症狀表現,
病因
1、抗腫瘤藥:
2、抗菌藥物:氨苄青黴素、阿莫西林/克拉維酸鉀、頭孢氨苄、安滅菌、氨曲南、紅黴素、阿齊黴素、乙醯螺旋黴素、新生黴素、林可黴素、四環素、金黴素、土黴素、氯黴素、磺胺甲基異唑、磺胺嘧啶、磺胺甲氧嗪、乙胺丁醇、呋喃妥因、呋喃唑酮、兩性黴素B、異煙肼、利福平(異煙肼和利福平同時使用時比單獨使用異煙肼時更容易引起肝功能異常)、對氨基水楊酸、吡嗪醯胺、乙硫異煙胺、環絲氨酸、氧氟沙星、左氧氟沙星、米諾環素、酮康唑、灰黃黴素等。
5、神經精神系統藥物及麻醉藥:氟烷、氯丙嗪、甲哌氯丙嗪、硫利噠嗪、三氟拉嗪、氟哌啶醇、匹莫齊特、利培酮、苯巴比妥、丙戊酸、苯妥英、甲苯比妥、苯甲雙酮、乙甲雙酮、水合氯醛、副醛、奮乃靜、帕羅西汀、苯乙肼、尼拉米、苯環丙肼、丙咪嗪、阿米替林、氯米帕明、米安色林、馬普替林等。
7、激素類藥物及內分泌系統疾病用藥:甲基睪丸素、丙酸睪丸素、苯丙酸諾龍、甲苯磺丁脲、格列本脲、氯磺丙脲、氟甲醯胺、丙基硫氧嘧啶、丙基硫氧嘧啶、他巴唑、達那唑、曲格列酮、吡格列酮、羅格列酮、阿卡波糖、伏格列波糖等。
11、中草藥及中成藥:
預防
一級預防
1、增強機體抵抗力,戒除不良嗜好,減少疾病,減少用藥物的機會,縮短藥物治療時間。
2、用藥前了解各種藥物的不良反應,儘量避免選用肝毒性較大的藥物,儘量避免同時使用多種藥物治療。
4、藥物治療期間不要飲酒、吃葡萄柚等影響P-450酶活性的飲食。
怎樣才能避免藥物性肝病的形成
在肝病的治療中,大部分患者選擇藥物治療,而大量臨床試驗證明:單一抗病毒藥物多為抑制肝炎病毒的複製,而不能清除肝細胞核內的病毒,而且單一藥物或單一就醫手段療效非常有限,很容易發生病毒變異耐藥,增加就醫困難,這也就容易形成藥物性肝病。
選擇抗病毒治療的方法中西結合療法讓你遠離藥物性肝病
中西醫結合療法綜合強調抗病毒、免疫調節、保肝護肝和抗纖維化地綜合性,通過特殊途徑和手段,將藥效和療效作用於不同地病毒複製靶位,並進行適當免疫調節,可清除病毒,打破免疫耐受,又可有效破壞病毒複製模板活性和複製能力,取得非常好的效果。
併發症
少數患者及某些藥物誘導的自身免疫性肝損害患者發展為慢性肝炎,導致肝硬化。
少數患者肝損害嚴重,發生急性肝衰竭,甚至死亡。
診斷標準
1978年日本標準
1、用藥後1~4周(無絕對限定)發生肝功損害;
2、初發症狀有發熱、皮疹、瘙癢和黃疸等(>2項);
4、藥物淋巴細胞刺激試驗和皮膚試驗陽性;
5、偶然再用藥再次發生肝損。
如患者有①+④或①+⑤項可確診,如有①+②或①+③項則擬診。
1990年Danan方案
一、藥物性肝損害診斷標準:
2、若單純AST、ALP或TBIL≥2 ULN或ALT、AST、ALP和TBIL升高介於1~2 ULN,則稱為“肝臟化驗檢查異常”,不宜稱為“肝損傷”;
3、將ALT及ALP均以正常上限的倍數表示,若其比值(ALT/ALP)≥5或ALT≥2ULN,則診為“肝細胞性肝損傷”;若ALP≥2 ULN或ALT/ALP≤2,則診為“膽汁淤積性肝損傷”;若ALT≥2ULN,ALP升高,且ALT/ALP >2~<5,則診為“混合性肝損傷”。
二、藥物與肝損傷的因果關係分為以下三類:
1、藥物相關性肝損害(具有下述①~③三項中的兩項再加上第④項):
②停藥後8天內轉氨酶超過正常上限的部分下降50%以上強烈支持藥物性肝損害;肝細胞型停藥後30天內轉氨酶超過正常上限的部分下降50%以上,淤膽型停藥後180天內轉氨酶超過正常上限的部分下降50%以上支持藥物性肝損害;
③排除其它致病因素;
④再次用藥,轉氨酶升高達正常上限兩倍以上。
2、非藥物相關性肝損害(具有下述三項中的①或②再加上第③項):
①用藥前即出現症狀及化驗檢查異常,或在除外藥物代謝慢等因素的情況下,停藥15天后出現症狀或發現化驗檢查異常不支持藥物性肝損害;
③存在其它致病因素。
3、不確定性藥物性肝損害:
①在存在其它致病因素的情況下,用藥與出現症狀或發現化驗檢查異常的時間支持藥物性肝損害;
②無其它致病因素,但用藥與出現症狀或發現化驗檢查異常的時間不支持藥物性肝損害。
我國以往常用的診斷標準
日本標準基礎上修改的藥物性肝損害診斷標準:
②初發症狀可有發熱、皮疹、瘙癢等過敏徵象;
⑥病毒性肝炎血清標誌物均為陰性;
⑦有藥源性肝損害史,再次套用相同的藥物可誘發(有危害,不可用)。凡具備上述第①條再加上②~⑦條中任何兩條即可考慮藥源性肝損害。
2007年我國急性藥物性肝損傷診治建議(草案)
1、診斷標準:
①有與藥物性肝病發病規律相一致的潛伏期:初次用藥後出現肝損傷的潛伏期一般在5~90 d內,有特異質反應者潛伏期可少於5 d,慢代謝藥物(如胺碘酮)導致肝損傷的潛伏期可超過90 d;停藥後出現肝細胞損傷的潛伏期少於或等於15 d,出現膽汁淤積性肝損傷的潛伏期少於或等於30 d。
②有停藥後肝臟異常指標迅速恢復的臨床過程:肝細胞損傷型的血清ALT峰值水平在8 d內下降超過50%(高度提示),或30 d內下降等於或超過50%(提示);膽汁淤積型的血清鹼性磷酸酶或總膽紅素峰值水平在180 d內下降等於或超過50%。
③必須排除其他病因或疾病所致的肝損傷。
符合以上診斷標準的①、②與③,或前3項中有2項符合,加上第④項,均可確診為藥物性肝病。
2、排除標準:
①不符合藥物性肝病的常見潛伏期,即服藥前已出現肝損傷,或停藥後發生肝損傷的間期超過15d,發生膽汁淤積型或混合性肝損傷超過30d(即相關指標異常超過30d(除慢代謝藥物外)。
③有導致肝損傷的其他病因或疾病的臨床證據。
如果具備第③項,且具備第①、②項中的任何1項,則認為藥物與肝損傷無相關性,可臨床排除藥物性肝病。
3、疑似病例
①用藥與肝損傷之間存在合理的時序關係,但同時存在可能導致肝損傷的其他病因或疾病狀態;
②用藥與發生肝損傷的時序關係評價(即首劑用藥至發生肝損傷的時間一般在5~90 d內;停藥後肝臟異常升高指標一般迅速恢復;再次服用該藥後又出現肝臟指標明顯異常)沒有達到相關性評價的提示水平,但也沒有導致肝損傷的其他病因或疾病的臨床證據。
治療目標
一、藥源性肝損害的治療原則:
1、停用可疑藥物:輕度肝損害多數能在停藥後短期內康復。
3、解毒治療:某些特殊藥物中毒的患者可用相應的解毒藥物治療。
症狀表現
藥物性肝損傷的臨床特點和病變程度可有較大區別,通常分為急性和慢性兩種。急性藥物性肝損傷包括急性肝炎型、肝內膽汁淤積型、急性脂肪肝型和混合型等。以急性肝炎型最多見,臨床診斷有一定的難度。一方面它所引發的臨床表現與病毒性肝炎表現沒有太大區別,也可出現乏力、食欲不振、肝區不適等;肝功能異常與病毒性肝炎患者相比也無特殊之處。另一方面,因我國人群中B肝表面抗原〔HBsAg)攜帶率很高,這些攜帶者一旦發生藥物性肝損傷常常被診斷為B型肝炎。因此,對肝損傷患者,如忽略了傷肝藥物史的詢問,則非常容易漏診或誤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