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方案

經蕪湖市政府同意,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2月7日印發蕪湖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方案,請認真組織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蕪湖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方案
  • 頒布時間:2021年2月7日
  • 發布單位: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及《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的通知》(皖政辦〔2020〕25號,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在各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依申請的行政事項(以下簡稱行政事項)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以行政機關清楚告知、企業和民眾誠信守諾為重點,推動形成標準公開、規則公平、預期明確、各負其責、信用監管的治理模式,從制度層面進一步解決企業和民眾辦證多、辦事難等問題。
二、主要任務
(一)明確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有關部門要根據《指導意見》《實施方案》要求,認真總結前期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經驗,結合自身實際進一步擴大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範圍。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則,有針對性地選取與企業和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使用頻次較高或者獲取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特別是在戶籍管理、市場主體準營、資格考試、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健康體檢、法律服務等方面,要抓緊推行、儘快落實。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生態環境保護,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的證明事項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二)確定告知承諾制的適用對象。對於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申請人不願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要求的證明。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三)規範告知承諾要求。書面告知的內容應當包括事項名稱,設定依據,證明內容或者許可條件和材料要求,承諾方式,不實承諾可能承擔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行政機關核查權力,承諾書是否公開及公開範圍、時限等。堅持實事求是,相關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條款。書面承諾的內容應當包括申請人已知曉告知事項、已符合相關條件、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以及承諾的意思表示真實等。
(四)加強事中事後核查。要針對事項特點等分類確定核查辦法,將承諾人的信用狀況作為確定核查辦法的重要因素,明確核查時間、標準、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1.各縣(市)、區政府要紮實推進本轄區政務信息共享工作,依託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等實現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建立告知承諾制線上核查支撐體系。行政機關要利用政務信息共享平台、政務服務移動客戶端、區塊鏈技術等收集、比對相關數據,實施線上核查。2.可以通過檢查、勘驗等方式開展現場核查。確需進行現場核查的,要依託“網際網路+監管”平台和應用程式等,將承諾情況及時準確推送給有關監管人員,為一線監管執法提供信息支撐,同時要最佳化工作程式、加強業務協同,避免煩企擾民。3.相關數據尚未實現網路共享、難以通過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請求其他行政機關協助核查,被請求協助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履行協助義務,不得推諉或者拒絕;確有原因不能提供協助的,應當書面告知請求協助的行政機關並說明理由。
對免予核查的事項,行政機關要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網際網路+監管”、智慧監管等方式實施日常監管,不得對通過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的企業和民眾採取歧視性監管措施。對在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的,行政機關要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並納入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五)加強信用監管。要加強告知承諾信用管理制度建設,依法科學界定告知承諾失信行為。建立告知承諾信用信息記錄、歸集、推送工作機制,將承諾人履行承諾情況全面納入信用記錄,依託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業信用信息系統,加強信用信息互聯互通和共享。按照信用狀況,實施分類精準監管。探索建立信用修復、異議處理機制。依法加大失信懲戒力度,對虛假承諾造成的社會影響進行失信程度分級,區分不同失信情形實施相應懲戒措施。要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做好有關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保護。
(六)強化風險防範措施。要梳理工作環節風險點,制定防控措施,切實提高風險防範能力。要加強行政指導,強化告知和指導義務。建立承諾退出機制,在行政事項辦結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諾申請,撤回後應當按原程式辦理。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行政機關要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等規定,通過相關服務場所、網站和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等向社會公開告知承諾書,接受社會監督。具備條件的地區和部門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預警系統,對申請人進行信用評估,加強事前風險防控。對涉及經濟利益價值較高、事中事後核查難度較大的事項,可以探索引入責任保險制度,降低實行告知承諾制可能引發的行政賠償風險。
三、工作步驟
(一)制定工作方案。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有關部門要結合2020年以來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際,依據《指導意見》《實施方案》和本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方案,落實工作責任,明確時間表、路線圖,合理安排進度,精心組織實施。(完成時限:2021年2月中旬)
(二)公布目錄清單。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修改、廢止情況,結合本系統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最新進展,市有關部門要在各自入口網站公布最新版本的本系統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建立健全動態調整機制。目錄及相應網頁地址請報市司法局備案(目錄模板詳見附屬檔案)。各縣(市)、區政府請匯總轄區內各部門制定的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並統一公布。(完成時限:2021年2月底)
(三)制發文本材料。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有關部門要根據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按照全面準確、權責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學編制工作規程,修改完善辦事指南,製作發放告知承諾書文本。告知承諾制辦事指南、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要通過相關服務場所、網站和政務服務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請人查閱、索取或者下載。(完成時限:2021年4月底)
(四)加強督促檢查。建立督察情況通報制度,把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推進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評體系和年底效能目標考評體系,列為年度法治政府建設督察內容。通過各級政府政務服務網、各有關部門網站,實地查看政務服務大廳,調閱行政許可案卷和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有關資料,接受企業和民眾投訴舉報等多種方式,全面了解掌握各縣(市)區、市有關部門工作開展情況。對有關告知承諾制的投訴舉報要及時處理,對工作中違紀違法的單位及人員要依紀依法問責。(完成時限:2021年6月底)
(五)營造良好氛圍。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有關部門要組織開展告知承諾制學習培訓,加強業務交流,善於發現、總結、宣傳推介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經驗。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路新媒體等平台,以典型案例的形式,加強對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宣傳、解讀,提高公眾知曉度和社會影響力,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相關材料隨時報送至市司法局。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本轄區、本部門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的領導,抓好組織實施。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作為本轄區、本部門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及時了解掌握有關工作情況,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確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進度、推進有舉措、結果有考核。各縣級政府要建立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部門工作協調機制,明確牽頭單位,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工作推進情況。市有關部門要切實做到率先推行、以上帶下,加強對本系統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的督促指導,及時研究解決本部門、本系統推行告知承諾制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在本系統內適時複製推廣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的典型經驗做法。
(二)倡導適度容錯。要按照“權責一致、盡職免責、失職追責”原則,建立健全改革容錯機制,屬於合理容錯情形的,對相關單位及人員依紀依法免除相關責任或者減輕、從輕處理,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主動性。
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有關部門在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階段性工作成效要及時報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對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協調,進行監督檢查和跟蹤評估,重要情況及時報告市政府。

解讀

蕪湖市人民政府印發了《蕪湖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方案》(蕪政辦秘〔2021〕10號)。現將檔案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0年10月27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12月3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皖政辦〔2020〕25號,以下簡稱《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辦《指導意見》和省級《實施方案》,全面推廣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制定《蕪湖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方案》。
二、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
全面推廣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的具體舉措,進一步從制度層面解決民眾和企業辦事難、辦事慢、多頭跑、來回跑等問題,對方便民眾和企業辦事、改善營商環境、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具有重要意義。
三、起草過程
(一)形成徵求意見稿。2021年初,市司法局認真學習研究國辦《指導意見》和省級《實施方案》,積極了解其他地市工作動態,最終結合蕪湖實際,起草了《工作方案》(徵求意見稿)。
(二)徵求意見。1月15日至20日,向各縣(市)區及市直相關單位徵求意見,形成《工作方案》(送審稿);
(三)提請審定。1月28日,提請市政府審定,並於2月7日正式印發。
四、工作目標
2021年2月上旬,各縣市區、市有關部門制定工作方案,安排進度、組織實施;2021年2月底前,市級有關部門公布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建立健全動態調整機制;2021年4月底前,各縣市區、市有關部門通過各類渠道公布告知承諾制辦事指引、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
五、主要內容
《工作方案》共四部分,總體上與省級方案保持一致,內容上結合蕪湖實際進行了調整,包含以下要點:
(一)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基本概念。各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依申請的行政事項時,對於證明材料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行政機關提供告知承諾辦事指南、告知承諾書模板,以書面形式明確告知申請人事項名稱、設定依據、證明內容、承諾方式及不實承諾等內容;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採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或仍舊提供證明材料。
(二)相關工作要求。一是明確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重點覆蓋戶籍管理、市場主體準營、資格考試、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健康體檢、法律服務等與民眾生活密切相關的領域;二是確定告知承諾制的適用對象,尊重申請人的自主選擇權;三是規定要素名稱,對於書面告知及書面承諾的具體內容進行規範;四是加強事中事後核查及信用監管,通過線上核查、現場核查、其他機關協助核查等方式進行核查
(三)有序推進各項工作。主要包括制定工作方案、公布目錄清單、制發文本材料、開展督促檢查和營造良好氛圍等。另通過加強組織領導、倡導適度容錯等方式,確保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真正落地見效。
六、保障措施
一是加強組織領導,各縣級政府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督促檢查工作推進情況;市級部門率先推行,在本系統複製推廣典型經驗。二是建立改革容錯機制,調動各方面推進告知承諾制工作的積極性。三是強化督促檢查,將告知承諾制工作推進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評體系,接受公眾有關告知承諾制的投訴舉報。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