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縣支持文化旅遊產業發展獎勵辦法

《竹山縣支持文化旅遊產業發展獎勵辦法》是竹山縣為加快全縣全域旅遊發展步伐,認真貫徹落實縣委十四屆十四次全會精神,大力培育百億級文旅康養產業,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支持文化旅遊產業恢復振興若干措施實施細則的通知》(鄂政辦函〔2021〕7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十堰市支持文化旅遊產業發展獎勵辦法的通知》(十政辦發〔2020〕25號)等精神,制定的辦法。

具體內容,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加快全縣全域旅遊發展步伐,認真貫徹落實縣委十四屆十四次全會精神,大力培育百億級文旅康養產業,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支持文化旅遊產業恢復振興若干措施實施細則的通知》(鄂政辦函〔2021〕7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十堰市支持文化旅遊產業發展獎勵辦法的通知》(十政辦發〔2020〕25號)等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推動文化旅遊產業發展,從2022年起,縣政府每年統籌各類財政資金3000萬元(其中:縣財政預算每年增加文化旅遊產業發展專項資金500萬元),用於獎補文旅康養項目建設和為文化旅遊產業發展做出貢獻的單位、企業和個人。
第三條 獎勵範圍和標準
1.對全縣規上文化製造業、文化服務企業和規上文化批零業企業,年增加值增幅排序各取前2名,依次給予5萬元和3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2.對規上文化旅遊企業年增加值增幅達到20%以上,根據增幅率給予1萬元—5萬元獎勵。
3.對當年新進規、小進規文化旅遊企業按5萬元/個標準予以一次性獎勵,對進規牽頭責任單位按2萬元/個標準予以一次性獎勵。
4.對年完成稅收達30萬元的文化旅遊企業,給予5萬元一次性獎勵;在30萬元基礎上,每增加10萬元稅收,獎勵遞增1萬元。
5.對新招商引資的文化旅遊企業,按照《竹山縣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十條》予以獎補。
6.完成鄉鎮全域旅遊總體規劃、旅遊景區修建性規劃編制,經縣級以上評審並通過的,每個規劃獎補鄉鎮10萬元。
7.當年新評定的國家3A級、4A級、5A級旅遊景區的,分別給予創建企業10萬元、50萬元、200萬元一次性獎勵,分別給予創建指導單位3萬元、10萬元、5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縣城街區或鄉鎮集鎮創建達到國家4A景區標準、美麗鄉村創建達到國家3A景區標準的,分別給予創建主體單位50萬元、20萬元一次性獎勵。
8.對新評定為國家、省級全域旅遊示範區的鄉鎮或旅遊度假區的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一次性獎勵,分別給予創建指導單位10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勵。
9.當年獲得湖北旅遊名鎮、湖北旅遊名村、湖北旅遊名街、省級旅遊休閒街區榮譽稱號的創建單位,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勵,分別給予創建指導單位3萬元、1萬元、1萬元、1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當年新命名為國家、省、市康養旅遊品牌的申創主體單位,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10萬元一次性獎勵,分別給予創建指導單位5萬元、3萬元、1萬元一次性獎勵。
10.對當年新建或改造升級為三星級、四星級飯店的,分別給予創建企業5萬元、20萬元一次性獎勵,分別給予創建指導單位2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勵。星級飯店年客房出租率達到70%以上的,給予5萬元一次性獎勵。
11.對新評定的三星級、四星級、五星級旅遊民宿,分別給予5萬元、10萬元、2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新評定的三星級、四星級、五星級農家樂,分別給予1萬元、3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勵。
12.凡在縣內新註冊一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旅行社(含門市部),處於正常經營狀態,每年獎勵1萬元;當年招徠縣外遊客達到5000人次以上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對新評定的3A級、4A級、5A級旅行社,分別給予創建企業5萬元、10萬元、15萬元一次性獎勵。
13.實施政府與市場主體合作旅遊行銷模式,向竹山輸送遊客。公開遴選全縣旅遊行銷推廣及“旅遊直通車”項目合作對象,簽訂合作協定,達到年度輸送遊客目標,年獎補合作對象旅遊行銷推廣費用90萬元,輸送“一日游”遊客按20元/人次對合作對象予以獎補,輸送“兩日游”遊客按150元/人次標準對合作對象予以獎補。
14.對旅遊商品研發、生產、經營有突出貢獻的企業,年營業額達到300萬元以上的,給予5萬元一次性獎勵。在省級以上旅遊商品大賽中榮獲二等獎以上的旅遊商品生產經營企業,給予2萬元一次性獎勵。
15.對獲得國家、省部級旅遊榮譽稱號的單位,分別給予5萬元、3萬元一次性獎勵。
16.對在縣內旅行社或景區從業的專職導遊,取得全國高級、中級、初級導遊員等級證書的,每月分別給予1000元、800元、500元獎勵補助;從業期間榮獲國家級、省級、市級“優秀導遊員”稱號的,分別給予1萬元、0.5萬元、0.2萬元一次性獎勵。
17.積極推動發展節會經濟,對縣政府審批同意開展的文旅節會活動費用給予“一事一議”獎補支持;對承辦國家、省、市、縣級重大旅遊節會活動的承辦單位,分別是給予100萬元、30萬元、10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積極參加縣政府組織的市外各類市場促銷活動的旅遊企業,每次獎勵2000元;對在旅交會或展覽會上設立展台的旅遊企業,獎勵展台所需費用的50%,年度累計獎勵每家最高不超過2萬元。
18.對入駐途家、攜程、百度、驢媽媽等知名網站,或自建旅遊電子商務平台的企業,給予0.5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四條 獎勵申報事項
1.凡符合獎勵標準的旅遊企業、單位和個人,需在每年的12月10日前向縣文化和旅遊局提出書面申請,並報送《文化旅遊產業獎勵申請表》及其他相關印證材料。
2.縣文化和旅遊局、縣財政局對提出申請獎補的事項進行核對確認後,經縣生態文化旅遊產業發展委員會審定,報縣政府批准後由縣財政局據實撥付獎勵資金。
3.申報獎補的企業、單位和個人應如實提供相關印證資料,對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由縣文化和旅遊局、財政局聯合調查核實後,取消其當年獎勵,依法追回已獲獎補資金。公職人員在獎補資金兌現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虛作假行為的,經查實後,將依法依紀進行處理。
4.凡申報獎補的企業、單位和個人,必須符合年度無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無重大社會不良影響的條件。同一企業、單位和個人,符合多個獎勵條件的,按照最高獎勵標準執行,不重複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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