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旅遊培育航線發展獎勵辦法(暫行)

《永州市旅遊培育航線發展獎勵辦法(暫行)》是永州市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州市旅遊培育航線發展獎勵辦法(暫行)
  • 發布單位:永州市政府
永州市旅遊培育航線發展獎勵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培育和拓展永州航空旅遊市場,加大旅遊宣傳行銷力度,提高航班客座率,促進民航業和旅遊業快速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乘坐永州機場航班的旅客和組團的旅行社。
第二章 獎勵標準
第三條 永州城區內(指零陵、冷水灘、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乘坐永州機場航班,可免費乘坐永州機場大巴;永州城區外旅客凡乘坐永州機場航班外出的,憑登機牌和身份證及有效地面交通發票可在機場旅遊服務台報銷當天不高於50元的地面交通費,若金額低於50元,則按實際金額報銷。
第四條 對乘坐永州機場航班來永州的旅客,憑登機牌和身份證5日內入住湖南空港永州分公司定點酒店和遊覽市內景區的,其酒店和景區門票價格按相關酒店、景區與湖南空港永州分公司的優惠價格執行。
第五條 對組織10人以上(含10人)旅遊團隊乘坐永州機場航班外出旅遊的旅行社,往返每人給予50元的標準獎勵(與第三條不進行重複獎勵)。
第六條 對組織10人以上(含10人)旅遊團隊乘坐永州機場航班來永州旅遊,並在永州住宿一晚以上,遊覽兩個等級景區的旅行社,單程每人給予70元的獎勵。
第七條 對組織包機來永州旅遊,人數在80人以上,在永州住宿一晚以上,遊覽兩個等級景區的團隊,每架次獎勵1萬元。
第八條 對組織遊客乘坐永州機場航班全年累計5000(含5000)-10000人次的旅行社,另行獎勵2萬元;累計10000(含10000)-15000人次的旅行社,另行獎勵3萬元;累計15000(含15000)-20000人次的旅行社,另行獎勵4萬元;累計20000(含200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另行獎勵6萬元。
第九條 獎勵經費來源:從市航線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三章 獎勵申報、審核及認定
第十條 地面交通費報銷由湖南空港永州分公司負責操作,市旅遊外事僑務局進行核實。
第十一條 符合組團外出獎勵條件的旅行社在行程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向市旅遊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證明材料:1、填報《旅行社組織旅遊團隊乘機獎勵申請表》;2、湖南空港永州分公司旅遊團隊確認件;3、團隊遊客信息表(含姓名、性別、身份證件、聯繫方式);4、簽訂的旅遊契約原件;5、旅遊團隊機票複印件;6、出團計畫書。
第十二條 符合組團來永州旅遊獎勵條件的旅行社在行程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向市旅遊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證明材料:1、填報《旅行社組織旅遊團隊乘機獎勵申請表》;2、湖南空港永州分公司旅遊團隊確認件;3、團隊遊客信息表(含姓名、性別、身份證件、護照、進出境相關證件號碼、聯繫方式);4、簽訂的旅遊契約原件;5、旅遊團隊機票複印件;6、旅行社行程計畫書、確認件原件,其中行程計畫書必須含有飛機抵永時間、在永州住宿酒店名稱和訂房數、景區名稱等信息;7、旅遊景區購買門票憑證或回執單;8、飯店住宿收據或發票。
第十三條 符合旅遊包機獎勵條件的旅行社在行程結束後15日內向市旅遊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證明材料:1、填報《旅行社組織旅遊團隊乘機獎勵申請表》;2、湖南空港永州分公司包機確認件;3、團隊遊客信息表(含姓名、性別、身份證件、護照、進出境相關證件號碼、聯繫方式);4、航空公司與機場運營等單位簽訂的執飛協定(契約)等相關資料;5、航線運營批准檔案;6、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十四條 對符合獎勵條件的旅行社,由市旅遊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審核確認,累計每季度兌現一次獎勵。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旅行社不得合併申報、弄虛作假,一經查實,取消其獎勵資格,依法追回獎勵資金,並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的責任。對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質量責任事故的旅行社取消獎勵資格。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永政辦函〔2015〕84號檔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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