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縣旅遊業發展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宣恩縣旅遊業高質量發展,進一步激發旅遊市場活力,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支持文化旅遊產業恢復發展振興若干措施實施細則的通知》(鄂政辦函〔2021〕7號)、《州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於支持恩施州文化旅遊產業恢復發展振興措施的通知》(恩施州政辦發〔2021〕11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宣恩縣旅遊業發展獎勵辦法
  • 發布單位:宣恩縣人民政府
第二條  在宣恩縣登記註冊、依法納稅的經營主體,以及縣外對宣恩縣旅遊產業發展有突出貢獻的企業或個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由縣財政設立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用於支持旅遊產業發展和獎勵兌現,資金一次性直達獎勵對象。
第二章  獎勵細則
第四條  行業創建獎勵
(一)對新創建為國家5A級、4A級、3A級旅遊景區的經營主體,分別給予獎勵300萬元、150萬元、20萬元。
(二)對新創建為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旅遊飯店的經營主體,分別給予獎勵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
(三)對新創建為全國休閒農業與鄉村旅遊示範點、省級旅遊度假區、省級紅色旅遊景區、省級工業旅遊示範點的經營主體,每項給予獎勵20萬元。
(四)對新創建為國家甲級、乙級、丙級旅遊民宿的經營主體,分別給予獎勵5萬元、4萬元、3萬元;對按照國家旅遊民宿標準打造,通過評定驗收的民宿經營主體,按照每間房1000元的標準給予獎勵。
(五)對新創建為5A級、4A級、3A級旅行社的經營主體,分別給予獎勵10萬元、5萬元、3萬元。
(六)對新創建為湖北省文旅名鎮、名村、名街的屬地鄉鎮人民政府,每項給予獎勵10萬元。
(七)對新獲得全國旅遊商品金獎、銀獎和銅獎的經營主體,分別給予獎勵5萬元、3萬元、2萬元;對新獲得全省旅遊商品金獎、銀獎和銅獎的經營主體,分別給予獎勵3萬元、2萬元、1萬元;對新獲得縣級以上旅遊商品最佳創意設計獎項的經營主體,給予獎勵1萬元。同一商品獲多個獎項的,不重複計獎,按最高獎勵予以兌現。
(八)對新考取國家導遊資格證的宣恩縣旅遊從業人員,給予獎勵1000元;對新獲得省級、州級表彰的宣恩縣在職導遊,分別給予獎勵3000元、2000元,並對所屬企業按每人每次500元的標準給予獎勵。
第五條  宣傳行銷獎勵
(一)官方微信投稿。經“浪漫宣恩”公眾號採用的原創首投稿件,按照每篇稿件500元的標準給予作者獎勵;發布後閱讀量達到1萬人次的,增加獎勵1000元;以此為基礎閱讀量每增加1000人次,增加獎勵500元,單篇圖文獎勵最高不超過5000元。閱讀量統計從發稿之日起,截至5個自然日止。“浪漫宣恩”公眾號服務執行方、文化旅遊宣傳及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不享受此項獎勵。
(二)“浪漫宣恩”攝影大賽。經“浪漫宣恩”公眾號採用的原創首投照片,按照每張50元的標準給予作者獎勵;對每年度獲評“浪漫宣恩”攝影大賽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組織或個人(年度被採用的照片不低於100張),分別給予獎勵2萬元、1萬元、0.5萬元。
(三)“浪漫宣恩”短視頻大賽。經“浪漫宣恩”公眾號採用的原創首投短視頻,按照每條1000元的標準給予作者獎勵;對每年度獲評“浪漫宣恩”短視頻大賽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組織或個人(年度被採用的短視頻不低於10條),分別給予獎勵1萬元、0.5萬元、0.3萬元。
(四)網路直播宣傳。對每年度獲評宣恩縣旅遊網路直播人氣獎、優秀獎、創意獎的組織或個人,分別給予獎勵1萬元、0.5萬元、0.2萬元。
(五)網路平面宣傳。對每年獲宣恩縣旅遊業網路平面宣傳人氣獎、優秀獎、創新獎的組織或個人,以上獎項分別獎勵0.5萬元、0.3萬元、0.2萬元。
(六)旅遊廣告投放。對在地市一級機場、火車站等人流聚集區投放宣恩旅遊大型廣告6個月以上的經營主體,給予獎勵0.5萬元;對在省會機場、火車站、CBD的主流戶外媒體投放宣恩旅遊大型廣告6個月以上的經營主體,給予獎勵1萬元;對在州級及以上主流媒體(指中央、各省市區黨委機關報刊網站和中央、各省市區廣播電台、電視)投放宣恩旅遊廣告的經營主體,按州級300元/條、省級500元/條、國家級2000元/條的標準給予獎勵。
第六條  旅行社組團獎勵
(一)組團累計獎。旅行社單次組織遊客20人及以上,在宣恩縣域內至少遊覽兩個景區且住宿一晚的,可向縣文化和旅遊局申請納入組團累計獎。獎勵標準如下:
1.全年累計組織遊客20人以上(含20人)且不超過1萬人次的(含1萬),按8元/人次的標準給予旅行社獎勵;
2.全年累計組織遊客1萬人次以上且不超過3萬人次的(含3萬),按10元/人次的標準給予旅行社獎勵;
3.全年累計組織遊客3萬人次以上的,按12元/人次的標準給予旅行社獎勵。
該項獎勵一家旅行社最高不超過50萬元,不重複計獎。
(二)旅遊包機獎。單次組織100人及以上,在宣恩縣域內至少遊覽兩個景區且住宿一晚,獎勵1000元;住宿每增加一晚,增加獎勵1000元,以此類推。
(三)旅遊專列獎。單次組織400人及以上,在宣恩縣域內至少遊覽兩個景區且住宿一晚,獎勵4000元;每增加住宿一晚,增加獎勵4000元,以此類推。
(四)境外遊客獎。單次組織境外遊客20人以內,按50元/人的標準予以獎勵;單次組織境外遊客20人及以上,按60元/人的標準予以獎勵。
(五)自駕車團隊獎。單次組織10輛及以上的自駕車團隊(含機車),在宣恩縣域內遊覽兩個景區且住宿一晚,按照每台車50元的標準獎勵;住宿每增加一晚,每台車增加獎勵50元,以此類推。
(六)突出貢獻獎。針對全年組團累計遊客超過3萬人次的旅行社,評選突出貢獻獎共3名,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各1名,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2萬元。該項獎勵可與以上五項獎勵重複享受。
第三章  獎勵兌現
第七條  行業創建獎勵申報。符合本辦法中第四條獎勵標準的經營主體,經縣文化和旅遊局認定,實行政策兌現“免申即享”。
第八條  宣傳行銷獎勵申報。符合本辦法中第五條申報條件的經營主體,需提供照片、視頻、檔案、證書、官方公示等證明材料。
第九條  旅行社組團獎勵申報。該項獎勵中,組團累計獎、旅遊包機獎、旅遊專列獎、境外遊客獎、自駕車團隊獎不重複計獎。
(一)提前申報。旅行社出團前1至5個工作日,向縣文化和旅遊局報送團隊行程、遊客名單、申報獎項等信息,未報備的不予獎勵。
(二)人數核定。縣文化和旅遊局根據報備資料、計畫單、住宿清單進行遊客人數核定。
(三)提交資料。旅行社每月5號前報送上月度組團獎勵申報資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條  獎勵兌現程式
(一)審核。由縣文化和旅遊局負責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核,縣旅遊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和監督。符合獎勵條件的,在評審公示或取得檔案、證書之日起算,需在30個工作日以內進行申報,逾期未申報的視為自動放棄。
(二)公示。按年度對獎勵對象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個工作日。
(三)兌現。按年度兌現獎勵資金,由縣文化和旅遊局統一申報,縣旅遊領導小組批覆,資金兌現接受縣財政局、縣審計局和社會公眾監督。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凡申報主體出現弄虛作假、財務糾紛、安全事故、違法違規經營或嚴重旅遊投訴等情況的,取消獎勵資格,不予兌現;已經兌現的獎勵資金,由縣文化和旅遊局依法收回,資金額度大、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縣文化和旅遊局負責解釋。與以往旅遊獎勵政策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與上級規定不一致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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