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支持文化旅遊產業發展獎勵辦法

《十堰市支持文化旅遊產業發展獎勵辦法》是十堰市為全面加速文化旅遊融合發展,支持文化旅遊產業市場主體做大做強,推動文化旅遊產業高質量發展,特制定的扶持獎勵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十堰市支持文化旅遊產業發展獎勵辦法
  • 發布日期:2020年07月31日 
  • 發文單位:十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具體內容,

具體內容

一、對全市規上文化製造業和文化批零業企業,實現增加值3億元以上的,按年度營業收入、增加值及增幅,加權計分排序,各取前5名,由100萬元至20萬元,依次給予一次性獎勵。
二、對全市規上文化服務企業,實現增加值1億元以上的,按年度營業收入、增加值及增幅,加權計分排序,取前10名,由100萬元至10萬元,依次給予一次性獎勵。
三、對規上文化旅遊企業營業收入、增加值增幅均在20%以上,根據增幅檔次分別給予1-5萬元獎勵;獎勵企業數量不超過在庫企業的30%。
四、對當年新進規、小進規文化旅遊企業,按每個10萬元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
五、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完成“事轉企”改革,依法辦理工商稅務登記,並納入規上企業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獎勵資金由屬地政府負責落實)
六、對市內企事業單位剝離文化及相關產業業務,成立獨立核算的文化企業法人,依法辦理工商稅務登記,並納入規模以上企業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獎勵資金由屬地政府負責落實)
七、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國有文化企業的,財政對原文化事業單位的人員公用經費投入,轉為政府購買改制後國有文化企業的文化服務投入,額度只增不減。(投入責任由屬地政府負責落實)
八、對全市規上文化旅遊企業中有突出貢獻的創意、營運、設計、曲藝、廣告、動漫、雕刻等拔尖人才,每年評選10名,給予10萬元/人的一次性獎勵。對文化旅遊創意產品開發企業實際運營半年以上,且有成熟產品的,給予自營業之日起兩年內的貸款貼息支持。
九、對新評定的省級文化產業示範園區(園區內文化企業超過20家、規上文化企業超過5家)、文化產業示範基地(規上企業,營收、增加值無負增長記錄)的分別給予30萬、15萬的一次性獎勵。
十、對招商引進的文化旅遊企業,給予其用地、廠租等方面的支持;對新引進全市亟需的從事影視動漫、文化創意和體育賽事的國內外著名文化企業及其研發基地,給予“一事一議”支持。
十一、對縣(市、區)文化產業綜合考評(包括規上企業營業收入、增加值規模及增速、文化產業增加值占地區生產總值比重等相關指標)、旅遊產業綜合考評位居全市前三名的,均分別給予縣市區50萬元、3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十二、對新評定的國家5A、4A、3A級的旅遊景區,分別給予500萬元、50萬元、20萬元一次性獎勵。旅遊景區落實國家、省、市要求免費接待特殊群體以及相關惠民活動的,給予免票額度30%的一次性補助。
十三、對新評定的國家級、省級全域旅遊示範區、旅遊度假區,分別給予100萬元、30萬元一次性獎勵。
十四、對新評定的五星、四星級飯店,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獎勵。星級飯店年客房出租率達到70%以上的,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勵。
十五、對新評定的5A、4A、3A級旅行社,分別給予20萬元、15萬元、10萬元一次性獎勵。旅行社組織招徠十堰市以外遊客赴十堰市旅遊,年遊客在5000—1萬人次、1萬人次以上的,分別給予5元/人、10元/人的一次性獎勵。
十六、對當年實際投資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上的文化旅遊項目(不包含土地出讓金等),分別給予50萬元、100萬元一次性獎勵。
十七、對新評定的五星、四星、三星級旅遊民宿,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年營業額10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的,分別給予5萬元、3萬元一次性獎勵。
十八、對旅遊商品研發、生產、經營有突出貢獻,年營業額達到300萬元的,給予5萬元一次性獎勵。在國家、省級旅遊商品大賽中榮獲一、二等獎的旅遊商品生產經營企業,分別給予5萬元、3萬元和3萬元、1萬元一次性獎勵。
十九、文化旅遊部門按要求對所獎勵事項進行收集、篩選、初審、匯總,由市文化體制改革與文化產業發展領導小組、市旅遊產業發展委員會審定後,報市政府批准,市財政局按市政府批示意見撥付資金(屬地獎勵的除外)。
二十、若發現違紀、違規使用項目資金的,收回結轉下年使用,且取消項目單位3年內的申報支持資格。符合多個獎勵條件的,按照最高獎勵標準執行,不重複獎勵。
二十一、本辦法由市文化和旅遊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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