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源
三司,在唐代之前,同
三公,是中國古代朝廷中最尊顯的三個官職的合稱。周代已有此詞,西漢經今文學家據《尚書大傳》、《禮記》等書以為三公指司馬、
司徒、
司空(三司)。古文經學家則據《周禮》以為太傅、太師、
太保為三公。秦不設三公。西漢初承秦制,輔佐皇帝治國者主要是丞相和
御史大夫。另有最高軍事長官
太尉,但不常置。從武帝時起,因受經學影響,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也被稱為三公。
漢武帝
劉徹為了加強集權制而削弱了丞相的權力。昭帝時,
霍光以
大司馬大將軍的職位輔政,以後掌權重臣如
張安世、史高、
王鳳等人,都居大司馬大將軍之位。於是
大司馬權越丞相之上。成帝
綏和元年(前8),採納
何武的建議,將
御史大夫改為
大司空,又把大司馬、大司空的俸祿提高到與丞相相等,確立起大司馬、大司空和丞相鼎足而立的
三公制。
哀帝元壽二年(前1),改丞相名為
大司徒,和
今文經所說的
三公名稱完全一致。又將原有的太傅和新增的太師、太保置於三公之上,頭銜高而無實權。西漢末雖是三公鼎立,但仍以大司馬權力最大,如
董賢、
王莽均居此職而專擅朝政。新莽時,沿襲了西漢三公制。
東漢初仍設三公官。建武二十七年(公元51),改
大司馬為
太尉,改大司徒、大司空為司徒、司空。三公各置秩為千石之
長史一人,又各置掾屬數十人。以太尉為例,下有分管諸事的
西曹、
東曹、
戶曹、
奏曹、
辭曹、
賊曹、金曹、倉曹等曹。三公府當時簡稱為三府。
三公中仍以太尉居首位。
漢光武帝劉秀推行更極端的帝王集權,不使權歸大臣,名義上仍設名位顯貴的三公官,但實權漸歸
尚書台。和帝、安帝開始,外戚、
宦官更迭專權。外戚
竇憲、
梁冀等,都拜為大將軍,大將軍開府置官屬,位在三公上。三公不僅受制於尚書,而且還要俯首聽命於外戚、宦官,有的甚至就是他們的黨羽和親信。按照經學家的說法,丞相輔佐天子理陰陽、順四時,如果出現各種災異,皇帝、丞相都要引咎自責。東漢時,皇帝把罪責推向三公,故每有水旱等災,三公常被策免。所以
仲長統說三公有名無實,“備員而已”。
東漢末年,
董卓為
相國,居三公之上。
建安十三年(208),
曹操罷去三公而又置丞相、
御史大夫,操自為丞相。兩漢時實行了兩百年之久的三公制,至此遂告終止。
曹魏重新恢復
三公之制。在
魏晉南北朝時期,三公依然位居極品,且開府置僚佐。但實權則進一步向尚書機構轉移。至隋,三公不再開府,僚佐全部撤銷,完全變成虛銜或“優崇之位”。
宋代以後,往往亦稱太師、
太傅、太保為三公,但其虛銜性質不變,並慚次演化成加官、贈官。明、清同。 唐代以御史大夫、
中書、門下為“三司”。五代時,稱鹽鐵、戶部、
度支為“三司”。金以戶部之勸農、鹽鐵、度支為“三司”。
後唐
長興元年(930)始設三司(鹽鐵、戶部、度支)使,總管國家財政。宋初沿舊制,三司總理財政,成為僅次於中書、
樞密院的重要機構,號稱計省,三司的長官
三司使被稱為計相,地位略低於
參知政事。
太平興國八年(983),廢三司使 ,分為鹽鐵、戶部 、度支三個機構,各置使分領。
淳化四年(993)五月 , 又合併為三司,設三司使一員。鹹平六年(1003)三司使下設鹽鐵、戶部、度支三個副使分管三部,其下先後設有兵、胄、商稅等20多個案,分理事務。
元豐改制廢三司,職事大多歸
尚書省的戶部和工部,三司使改任戶部尚書,受宰相領導。
各朝的三司
三司概要解說
三司是戶部、
度支、鹽鐵三個財政部門的統稱。大唐天佑三年,昭宣帝將朱溫任命為鹽鐵、度支、戶部三司都制置使,這是三司使之名的第一次出現。
朱溫篡唐後建立建昌院,使其執掌天下錢糧、鹽鐵、度支等事,可以看作是三司使的前身。李存勖滅梁後,廢建昌院,先置國計使,隨後又將三司事務歸於
租庸使之下。直到後唐明宗長興元年(930年),
李嗣源第一次將這三個部門統一起來,任命張延朗為三司使,從此三司職權合而為一,成為了全國最高財政長官,並直接對皇帝負責。三司使因為掌握著全國的財政大權,所以地位非常高,成為朝中僅次於宰相和樞密使的要員,被稱為次相或亞相。
唐朝
唐初,尚書省戶部為中央財政機關,下設戶部、
度支、金部、
倉部四司,“掌天下土地、人民、錢穀之政、貢賦之差。”“於時封疆既廣,經費尤多,亦不聞別分利權,改創使額,而軍需取足”但自
玄宗朝,使職官開始大量湧現,“設官以經之,置使以緯之。”而財政使職的設定,破壞了原有的財政體制,鹽鐵、度支轉運、戶部等使職之地位卻日漸突出,標誌以這三個部門為核心的新的財政體制逐漸形成。唐中期後,鹽鐵轉運、度支、戶部成為獨立的財計機構,這三司中以鹽鐵轉運使最重要,“掌食鹽專賣,兼及銅鐵礦冶”度支和戶部都是尚書、門下的司。度支統籌財政支出納,而且在全國各地設有鹽監、鹽場等下屬機關,構成一個直接控制到基層的經濟監督網。戶部又下設四個司,戶部、
度支、金部、
倉部。除戶部是郎中、
員外郎各兩人外,其它三部的郎中和員外郎都各是一人。另外戶部巡官二人,主事四人,度支主事二人,金部主事三人,倉部主事三人。
五代
五代亦設三司,較之唐時期的三司發生很大的變化,其一,天成元年(962)將三部門由宰相一人專判,其二,設定
三司使。
長興元年(930)張延郎以
工部尚書充三司使,“三司使之名自此始”其三,職能有所變化,五代時期三司得職能主要有以下幾點:
徵收與減免賦稅,管理鹽曲事務。
負責供給軍隊糧餉,軍需事務。
參與營田事務的管理。
掌供祭祀所用一乾錢物等。
參與其他軍國事務,司法事務等。
但需要說明的是五代三司設定,雖使全國財政高度集中,但還是沒有改變財政管理上政出多門的現象,也就是說,全國得財政還沒有統一到三司,諸道節帥仍然擁有較大的財權,地方上的上供、送使、留州得財政分配體制依然如故。
宋朝
1、元豐改制前的三司機構
北宋前期建立三司制度,集中財權,是為了更好地協調國家的財政收支,以求財利歸於朝廷。
蘇轍說:“祖宗參酌古今之宜,建立三司,所領天下事幾至大半,權任之重,非他司比。推原其意,非以私三司也。事權分則財利散,雖欲求富,其道無由。”《古今源流至論》前集卷九《財計》說:“利權
宜合不宜分,利源宜公不宜私,此國朝建置三司之美意也”。另外,北宋
三司使多為皇帝的心腹之臣,
皇帝通過控制三司使來掌握財權。皇帝也通過控制內庫的財富,限制三司使權力的過分膨脹,達到
權力制衡的目的。
其實,在宋朝初期三司的職官也一直處於變化之中。
宋太宗時,罷三司使,另設鹽鐵、
度支、戶都三使。真宗時,又罷三使,重設三司使一員,另設鹽鐵副使、度支副使和戶部副使。其中宋太宗在位的21年間(976——997),是北宋三司機構變化最多、最大的時期.在這一時期,三司的憑由、理欠、提點等諸子司時分時合,三司使副、三部使等職時廢時置。
太平
興國元年(976)十二月,以
賈琰為三司副使,“三司置副使自琰始”。太平興國八年(983)三月,分三司為三部治事,“分置三使”,沿襲三司制度的初期狀態;淳化四年(993)五月,三部又合併為三司,“復置使一員,總領三部。”用後唐的三司制度。同年十月,三司改為總計度司,不久﹐全國分為十道﹐分屬左﹑右計﹐東京為左計﹐西京為右計﹐設左﹑右計使各一員分管﹐不久又設
總計使判左﹑右計事。次年底﹐罷十道和左﹑右計﹐又分為鹽鐵﹑戶部﹑
度支三部﹐各置使分領。
鹹平六年(1003)再度合併為三司,次年十二月,分總計司為三部。鹹平六年(1003)六月,因為“三司各置使局,不相總統,彼此自求充濟,以促辦為務。至於出納移用,均會有無,則專吝封執,動相違戾;或交摭利病,以邀功希進。嘩言日聞於上,頗煩親決,文符互出,莫知所從”因此,“並鹽鐵、度支、戶部為一使” 。“以
寇準嘗執政,故以為使,兼總三部”其後或分或合,但以三司合一時間居多。
根據《宋會要輯稿·職官》職官和《宋史·職官志》的記載,宋代三司之間的具體分工是:
首先,鹽鐵司。其長官為
鹽鐵使,“掌天下山澤之貨,關市、河渠、軍器之事,以資邦國之用”。下置副使1人,簽鹽鐵部事、判官3人,
孔目官1人,
都勾押官1人,勾覆官4人。按所掌工作細目不同,分為鹽鐵七案。具體說:一曰兵案,“掌衙司軍將、大將、四
排岸司兵卒之名籍”,及庫務月帳,吉凶月制,官吏宿直,諸州衙吏、胥史之遷補,本司官吏功過,三部胥吏之名帳及刑獄,造船、捕盜、亡逃絕戶資產、禁錢。”二曰胄案,“掌修護河渠、給造軍器之名物,及軍器作坊、弓弩院諸務諸季料籍。”三曰商稅案,掌工商收稅。四曰都鹽案,掌鹽的開採和銷售。五曰茶案,掌茶葉的種植及銷售。六曰鐵案,“掌金、銀、銅、鐵、硃砂、石炭、錫、鼓鑄”七曰設案,“掌旬設、節料、齊錢、餐錢、羊豸,米麥、薪碳、陶器等物”。各案長官為判官,其下由孔目官,
都勾押官,勾覆官輔佐。
其次,
度支司。其長官為
度支使,“掌天下財賦之數,每歲均其有無,制其出入,以計邦國之用”。其下置副使1人,簽
度支部事、判官3人,孔目官1人,都勾押官1人,勾覆官4人。按所掌工作細目不同,分八案八事。具體說一曰掌給案,“掌諸給賜、賻贈、例物、口食、內外春冬衣、時服、綾、羅、紗、綿、布鞋、席、紙、染料、權物務、三府公吏”。二曰錢帛案,“掌軍中春冬衣、百官俸祿、左藏錢帛、香藥榷易”。三曰糧料案,“掌三軍糧料諸軍校口食、諸州粟給受、御河漕運、商人飛錢”。四曰
常平案,“掌諸州平糴”。五曰發運案,“掌汴河、
廣濟、
蔡河漕運、橋樑、折斛、三稅”。六曰騎案,“掌諸坊鹽院務,飼養牛、羊、馬蓄及市馬等”。七曰斛案,“掌兩京倉稟倉積,計度東京糧料、百官祿粟廚料”。八曰百官案,“掌京朝幕職官奉料、祠祭禮物、諸州驛料”。各案長官為判官,其下由孔目官,都勾押官,勾覆官輔佐。
最後,戶部司。其長官為戶部使,“掌天下戶口、賦稅之籍、榷酒、工作、衣儲之事,以供邦國之用”。其下置副使1人,簽度支部事、判官3人,孔目官1人,都勾押官1人,勾覆官4人。戶部有五案,一曰戶稅案,“掌夏稅”。二曰上供案,“掌諸州上供錢帛”。三曰修造案,“掌京城工作及陶瓦八作、排岸作坊、諸庫薄帳,勾校諸州營壘、官廨、橋樑、竹木、排筏”。四曰麴案,“掌榷酤、官麴”。五曰衣糧案,“掌勾校百官諸軍諸司奉料、春冬衣、祿粟、茶、鹽、醬、傔糧等”。各案長官為判官,其下由孔目官,都勾押官,勾覆官輔佐。
為更好統轄下屬三司,
三司使自身又復置15個司,以資杜弊、檢查、督促、三司工作。這15個司是:
(1)都
磨勘司,長官為判司官1人,“掌覆勾三部帳籍,以驗出入之數。”
(2)都主轄支收司,長官為判司官1人,“掌管物已支未除之數,侯至所愛之處,附籍扳所由司而封除之”。
(3)拘收司,長官“以判磨勘司兼掌”,其職掌“支收財利未絕者,籍其名件而督之”。
(4)都理欠司,長官為判司官1人,“”掌理在京及天下欠負官物之籍,皆立限以促之都。
雍熙二年(985年)設,景德四年(1007年)廢。
(5)都憑由司,長官“以都理欠司官兼掌”,掌在京官物支破之事。
(6)
開拆司,長官為判司官1人,“掌受宣敕及諸州申牒之籍,發放以付三部,兼掌發放、勾鑿、催驅、受事”。
(7)發放司,“掌受三司帖牒而下之”。
(8)勾鑿司,“掌勾校三部公事薄帳”。
(9)催驅司,“掌督京城諸司庫務末帳,東畿倉場庫務月帳憑由送勾,及三部支迄內外俸祿之事”。
(10)受事司,“掌諸處解送諸色名籍,以發付三部”。
(11)衙司,長官為管轄宮官2人,“掌大將、軍將名籍,第其勞而均其役使”。
(12)勾當司,長官為公事官2人,“掌分左右廂檢計、定奪、點檢、覆驗、估剝之事”。
(13)三司推勘公事司,長官為推勘公事1人,“掌推勘劾諸部公事”。
(14)勾當諸司,長官1人,“掌文武諸司、諸軍給受奉料,批書卷歷,諸倉庫案驗而稟賦之”。
(15)勾當馬步軍專勾司,長官1人,“掌諸軍兵馬逃亡收並之籍,諸司庫務給受之數,審校欺詐,批歷以送糧科院”。
由此可見三司職權之廣泛,事務之般繁。皇帝通過三司這一機構直接控制了全國的財政大權,但三司之設破壞了六部、
諸寺監的職司作用。可以說宋初的三司,下則盡統財權,上則直接對皇帝負責,皇帝由此而真正做到富甲天下。
2、元豐改制後的三司機構
元豐三年(1080年),
宋神宗親自主持官制改革,歷經三年完成。此次管制改革,以省費去冗,改變機構體系的混亂狀況為目的。調整不僅在形式上(機構設定),而且在內容上,收到了職司歸位、職事相符的效果,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宋初之弊。
元豐改制後,三司完全取消,歸併於戶部,“權發遣
三司使安燾試戶部尚書”,安燾是宋朝最後一位三司使。
神宗說:“
戶部左右曹,系三司、司農寺”,三司官署也暫時改為尚書省辦公處所。這時,一切財政大權歸戶部所有,戶部則直接隸屬於三省,置於宰相的領導之下。《
澠水燕談錄》卷5《官制》概括元豐改制以前三司制度嬗變過程說:
唐末,始分鹽鐵、
度支、戶部,專領財賦。
唐明宗始號三司,總以一使。本朝或曰判三司,或曰權判,或曰點檢三司。開寶中,以參知政事二人點檢三司,既而更用宰相為提舉。興國中,分二使同判三司,逾年,復析為三使。淳化中,又合為三司,而又以天下為十道,二京為左、右計,置二計使,分判十道。別命三司
總計使判左、右計事,三司如故。鹹平末,三司各置副使,其官輕則曰發遣,迄元豐初不廢。今悉歸尚書省。
其中言及宋以前,與史實略有出入,歸納宋代史實,則都準確。
三司歸併尚書省戶部以後,朝臣又感覺到舊日三司制度財權集中的合理性,對此有所議論。元祐元年(1086)初,宰相
司馬光就討論了取消三司制度的不合理性,認為財權分散、“不相統攝”,不利集權中央領導。但三司制度始終沒有再恢復。
明朝
明朝的“三司
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揮使司主要是加強皇權!
都指揮使司為明代地區軍事總機構,長官有都指揮使1人(
正二品)、都指揮
同知2人(從二品)、
都指揮僉事4人(
正三品),其屬有經歷司經歷(
正六品)、
都事(
正七品)。斷事司斷事(正六品)、副斷事(正七品)、
吏目各1人。
司獄司司獄(
從九品),倉庫、草場、大使、副使各一人。
行都指揮使司,設官與都指揮使司同。長官之中有一人統司事,稱掌印,簡稱
都司,位次在布、按
兩司之上。《明史·職官志五》說:“都司掌一方之軍政,各率其衛所以隸於五府,而聽於兵部。”
衛指揮使司設官與京衛同。外衛皆統
於都司及行都司。衛以下為
千戶所,千戶所又轄
百戶所。千戶所有正千戶1人(
正五品),副千戶2人(
從五品),鎮撫2人(
從六品)。其屬吏目1人。千戶所轄百戶所10個,共有百戶10人(正六品),總旗20人,小旗100人。刑獄則歸鎮撫掌管。凡衛所皆隸於都司,而都司又分隸於
五軍都督府。自衛所以下,其官兵多世襲,這是明代特殊制度之一。
都督府的都督名稱後來變為空頭的
官階,而統兵之官則須別加
總兵、副總兵、
參將、
游擊將軍、守備、
把總等名目。《明史·職官志五》:“總鎮一方者為鎮守,獨鎮一路者為分守,各守一城一堡者為守備,與主將同守一城者為協守。又有
提督、提調、巡視、備御、領班、備倭等名。凡總兵、副總兵一職均須有公、侯、伯、都督爵銜者充任。其總兵掛印稱將軍者,雲南曰
征南將軍,
大同曰
征西將軍,
湖廣曰平蠻將軍,兩廣曰征蠻將軍……其在
薊鎮、貴州、湖廣、四川及儹運
淮安者,不得稱將軍掛印。
宣德間,又設山西、陝西二總兵。嘉靖間,分設廣東、廣西、貴州、湖廣二總兵為四,改設福建、
保定副總兵為總兵,又添設浙江總兵。萬曆間,又在
臨洮、山海增設
總兵。至明代末年,
總兵官增置繁多,不可勝記。總兵在明代本為無
品級之差委,至清代則為正二品的正規武職。
此外,還有軍民府、
土州、土縣,其官員設定,與府、州、縣制相同。
據何先生介紹,掌管
天津衛的最高官員就是天津衛指揮使,一位正三品的軍事長官。何教授說,明朝
中央機構在初期設有
三公(
太師、
太傅、太保)、三孤(
少師、
少傅、
少保)。但這些基本上屬於榮譽稱號而非實授。處理具體政務的是中央設立的
中書省,左右丞相總理
吏、
戶、禮、兵、
刑、工
六部事務。到1380年,朱元璋廢除
中書省及
丞相制,分中書省及丞相權力歸屬六部,由
六部尚書(相當於各部的部長)直接對皇帝負責分理國家諸事。此外還設有具備司法功能的
大理寺、相當於現在紀檢部門的
都察院等一些職能部門。
在地方上,明朝在各省設立
布政司,左、右布政使各1人,是本省的最高
行政長官;提刑按察使1人,負責司法之事;而本省軍事防務的責任就落到了都指揮使肩上。可謂是三司權責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