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主動公開辦法

《上海市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主動公開辦法》已經2015年11月9日市政府第9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主動公開辦法
  • 實施時間:2016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市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主動公開工作,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執法單位主動公開行政處罰案件信息,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執法單位,是指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行政處罰職能的組織;所稱的行政處罰案件信息,是指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事項內容等結果信息。

第三條

行政執法單位按照“誰處罰、誰公開”的要求,負責本單位的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主動公開工作。
行政機關可以委託依法接受其委託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承擔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主動公開的工作,並予以指導、監督。

第四條

市和區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政府法制機構對本區域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主動公開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
市和區縣監察機關對本區域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主動公開工作依法進行監察。
市級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指導,推動本行業、本系統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主動公開工作規範、有序實施。

第五條

行政執法單位主動公開行政處罰案件信息,應當以公開為常態,以不公開為例外,遵循“準確及時、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六條

行政執法單位適用一般程式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向社會主動公開。

第七條

主動公開行政處罰案件信息,應當公開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摘要信息;有條件的,也可以公開行政處罰決定書全文。
行政處罰決定書摘要信息主要包括:
(一)處罰決定書文號、案件名稱;
(二)被處罰的自然人姓名,被處罰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三)處罰事由;
(四)處罰依據、處罰結果;
(五)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執法單位名稱和日期;
(六)國家和本市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八條

行政處罰案件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主動公開:
(一)被處罰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四)國家規定不得主動公開的其他行政處罰案件信息。
對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行政處罰案件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主動公開。

第九條

主動公開行政處罰案件信息時,應當隱去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肖像、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通信方式、銀行賬號、財產狀況等個人信息;
(二)被處罰人以及被處罰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的姓名;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
(四)市級以上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隱去的其他信息。

第十條

行政執法單位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在本單位或者本系統入口網站予以主動公開;情況複雜的,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7個工作日。
除前款規定外,國家和本市對行政處罰案件信息的主動公開途徑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行政處罰決定有依法被變更、撤銷等情況的,行政執法單位應當自出現相應情況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主動公開的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予以更新。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單位發現其主動公開的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主動公開的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不準確的,可以以書面形式要求行政執法單位予以更正。行政執法單位應當在收到書面更正要求後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並作出處理。

第十三條

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主動公開滿5年的,不再主動公開。被處罰當事人是自然人的,主動公開滿2年的,不再主動公開。
行政執法單位應當將不再主動公開的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從公開平台上撤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查詢的,可以依法申請政府信息公開。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單位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等相關人員開展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主動公開工作的培訓,健全內部審核機制,完善相關工作流程。

第十五條

法律、法規對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主動公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施行之前產生的行政處罰案件信息的主動公開,可以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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