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四條 區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區長、副區長,區政府工作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
第五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要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第六條 區政府實行區長負責制,區長領導區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七條 副區長協助區長工作。副區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範圍內的工作;受區長委託,可牽頭協調跨分管範圍的工作或其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區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區府辦主任在區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區政府的日常工作。區府辦相關副主任按照分工,協助副區長聯繫、協調有關工作。
第八條 區政府工作部門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堅決貫徹落實中央、本市決策部署及區委、區政府確定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第九條 區政府要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生態環境保護等職能,促進區域協調發展,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第十條 堅決貫徹國家巨觀調控政策,結合實際,綜合運用經濟政策和產業規劃,調整經濟結構,最佳化產業布局,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現代服務業,有效防範和化解各類風險,努力實現經濟平穩健康發展。
第十一條 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健全綜合執法體系,規範市場執法,規範行政裁量權,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形成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第十二條 認真履行社會管理職能,主動適應現代化國際大都市中心城區管理需要,切實加強城市管理精細化,進一步創新社會治理、加強基層建設,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應急管理體系、社區治理體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維護國家安全,全面提高城區安全保障水平。
第十三條 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政策,均衡公共保障,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可持續的
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保障能力,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十四條 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加快建設生態宜居城區。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十五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街鎮要進一步強化法治觀念,自覺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權力,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區政府要嚴格執行行政法律法規以及規範性檔案備案制度、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執法過錯追究制度,及時發現並糾正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的行政行為,不斷加強政府法治建設。
第十六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街鎮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區政府各部門、街鎮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核,並經集體討論決定,報區政府備案。區政府法制部門負責區政府規範性檔案的法律審核及各部門、街鎮規範性檔案的備案登記和審查工作。區政府擬對外簽訂的各類契約和協定文本,以及區政府各部門擬對外簽訂的涉及區政府權利義務的各類契約和協定文本,起草部門須嚴格進行合法性、權利義務約定等方面的審核,並經區政府法制部門審核後,報區政府審定。
第十七條 區政府各部門、街鎮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八條 區政府要不斷提高依法、科學、民主決策水平,尊重客觀規律,深入開展調研,充分研究論證,加強協商協調,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要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法定程式,進一步增強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第十九條 凡涉及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畫、財政預算、重大改革方案和公共政策措施、重大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等關係全局的重大決策,以及區政府規範性檔案,應由區政府全體會議或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或經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報請區委、區人大決定。
第二十條 區政府各部門、街鎮提請區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應經過專家或研究、諮詢、中介等專業機構的論證評估或法律分析,並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街鎮的,應事先徵求街鎮的意見;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一般應事先徵詢區人大、區政協意見;對可能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應進行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必要時,可以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 區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和途徑,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二條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及時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於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第二十三條 區政府各部門、街鎮必須堅決貫徹落實中央、本市的決策部署和區委、區政府的工作任務,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要細化任務措施,層層壓實責任,加強政策配套,加強協同攻堅,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涉及多部門參與的工作,牽頭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第二十四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街鎮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入實施《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要依據權力清單,向社會全面公開政府職能、法律依據、實施主體、職責許可權、管理流程、監督方式等事項。重點推進財政預算、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批准和實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
第二十五條 區政府全體會議和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區政府及各部門、街鎮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當及時公布。
第二十六條 一旦發生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事件,區政府及各部門、街鎮要按照“快報事實、慎報原因”的原則,統一、準確、及時地發布相關信息,並根據事態發展,及時更新;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發布準確信息,並依法採取處置措施。
第二十七條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紙、電視、網路、新媒體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八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街鎮要加強政策解讀,準確傳遞政策意圖,重視市場和社會反映,及時回應公眾關切,解疑釋惑,穩定預期。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第二十九條 區政府要自覺接受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自覺接受區政協的民主監督,主動溝通協商,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區政府各部門、街鎮要依法認真辦理
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明責任,限時辦結,並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第三十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街鎮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自覺接受監察機關的監督。區政府各部門、街鎮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自覺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區政府報告。
第三十一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街鎮要嚴格按照《行政複議法》的要求,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第三十二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街鎮要主動徵詢和認真聽取基層對有關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並認真改進,切實解決基層反映的實際問題和困難。
第三十三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街鎮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暢通社情民意的收集渠道,充分發揮“12345”市民服務熱線的作用,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第三十四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街鎮要高度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制,進一步健全和完善領導信訪聯繫點、主動下訪、周四信訪接待等制度,確保信訪渠道暢通。區政府及各部門、街鎮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閱批重要來信,對來信中反映的實際問題應責成有關部門及時妥善解決。
第三十五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街鎮要建立健全公正、客觀的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機制,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建立健全
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健全激勵約束、容錯糾錯機制,進一步激勵廣大幹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八章
提高工作效能
第三十六條 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推進制度創新,最佳化制度供給,進一步規範分類監管,最佳化營商環境,深化“網際網路+政務服務”,推進“一網通辦”,完善辦事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按照高度透明、高效服務,少審批、少收費,尊重市場規律、尊重民眾創造的原則,便利企業和民眾辦事。
第三十七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街鎮要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關係,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社會事務管理。
第三十八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街鎮要增強工作的計畫性、系統性和預見性。區政府要根據每年經區人代會批准的有關報告,結合實際情況,明確全年重點,按季度提出階段性目標及相關實施要求;各部門要據此細化任務,每月進行檢查,認真組織落實。
第三十九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街鎮要堅持和完善責任明確、協調有序、運行高效的工作機制。屬於區政府已確定的日常工作,根據分工,由副區長負責;涉及跨分管範圍的重點工作,區政府明確由一位副區長牽頭,相關副區長配合。屬於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工作,各部門應當主動辦理,不得推諉拖延;凡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範圍的事項,區政府應明確由一個綜合部門或主管部門牽頭負責,其他相關部門配合。
第四十條 區政府進一步強化政府系統運行目標管理,以提高政府系統運行整體效率為目的,以建立科學合理的目標管理制度為抓手,進一步完善政府決策、執行、考核、監督系統的工作機制。通過科學設定目標,明確主體責任,加強過程管理,強化檢查評價,切實推進政府管理科學規範、協同高效。
第四十一條 區府辦要按照區政府的要求,加強對各部門、街鎮的督查,通過堅持全面督查與專項督查相結合,健全限期報告、核查覆核、督促整改、情況通報及
第三方評估等制度,推動區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和區政府領導同志批示精神貫徹落實。
第九章
會議制度
第四十二條 區政府實行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區政府工作會議、區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第四十三條 區政府全體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區政府工作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組成,根據需要,可安排區有關部門、街鎮、單位的主要負責同志列席。會議由區長召集和主持,議題一般由區長提出。
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市委、市政府和區委的重要指示、決定;
(二)討論決定區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區政府的重要工作等。
第四十四條 區政府常務會議由區長、副區長組成。根據需要,可安排區有關部門、街鎮和單位的主要負責同志以及利益相關方代表列席。會議由區長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兩周召開一次。會議議題由區長、副區長、區府辦主任協調或審核後提出,經區府辦匯總後,報區長確定。重大議題應事先召開專題會議進行討論,形成基本一致意見。
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國務院及其部門、市政府及其部門的重要會議、檔案精神,研究本區貫徹落實意見;
(二)研究需提請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重要事項;
(三)研究確定區政府年度重點工作,審議或通報重點工作推進過程中總體實施方案和相關政策以及重要節點任務的完成落實情況;
(四)研究審議區政府規範性檔案;
(五)研究審議本區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重大改革措施方案以及與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重要事項;
(六)研究確定區政府實事項目,審議或通報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和醫療、教育、交通、物價、住房等重要民生問題,分析研究保持社會穩定工作中亟需解決的突出矛盾和問題,通報或研究重大突發性事件的有關情況及其應急處置辦法;
(七)研究討論有關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的規定措施,研究確定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中有關體系建設、機制建設、制度建設方面的重大問題;
(八)分析研究本區經濟、社會運行情況,聽取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有關情況,分析區域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問題和困難,並討論研究解決的措施和辦法;
(九)通報由區政府主辦、承辦,有較大影響的重要會議、活動籌備情況等。
第四十五條 區政府工作會議由區長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出席範圍為區長、副區長,以及區政府各部門、街鎮、重點地區管委辦、區管企業主要負責同志;邀請區人大、區政協有關負責同志和區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列席會議。
會議的主要任務是:通報和部署階段性重要工作。
第四十六條 區政府專題會議由區長、副區長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區長、副區長或區長、副區長委託區府辦主任、相關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會議出席人員根據會議內容確定。
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處理和協調區政府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重要問題。
第四十七條 區政府全體會議和區政府常務會議檔案,由議題匯報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會議檔案應當全面、準確、客觀反映議題情況和各方面意見,注重解決實際問題,突出針對性、指導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的,應當備而不繁,邏輯嚴密,條文明確具體,用語準確簡潔。區府辦要加強審核把關。
第四十八條 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區政府工作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區府辦負責。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由區府辦起草,按照程式報區長審簽。區政府專題會議由區府辦按照規定辦理,會議紀要由區長或副區長審簽。區府辦相關副主任召開會議形成的協調意見,由相關副區長審簽,以區政府專題會議紀要形式下發。
第四十九條 區政府全體會議和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決定印發的檔案,原則上須在會議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印發。
第五十條 區政府領導同志和相關部門、街鎮、單位主要負責同志要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確保按時參加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和區政府工作會議。除特殊原因外,原則上不得請假。區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的,向區長請假;其他人員請假,須書面說明原因,由區府辦向區長報告。
第五十一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街鎮召開會議,要嚴格執行中央、本市和本區會議管理的有關規定,按照規定程式審批,切實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和時間。嚴格控制以區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區性大會,各部門召開的本系統全區性會議,每年不超過1次。以部門名義召開全區性會議,主辦部門應當事先徵得區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同意,再正式向區政府報請示。應當由各部門召開的全區性會議,不以區政府或區府辦名義召開。區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門的工作會議。
第五十二條 凡屬區政府部門和
議事協調機構職責範圍內的事項,不得以區政府名義召開會議。對區政府已經發文部署的工作,不再召開會議進行部署。提交區政府專題會議研究協調的事項,牽頭部門要事先與相關部門溝通協調,與會部門要充分準備,會後要落實好會議議定事項。
第十章
公文審批
第五十三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街鎮制發的公文,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凡是面向市民、企業和社會的公文,應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等及時對外公布。涉密公文,應嚴格執行有關保密規定。在公文行文中,應嚴格執行《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式。
第五十四條 以區政府和區府辦名義印發的公文,各部門、街鎮報送區政府審批的公文,統一由區府辦按照規定程式辦理,並按照區政府領導分工呈批。區府辦要切實履行審核把關責任,提出明確辦理意見。對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事項,區政府分管領導同志要主動加強協調,取得一致意見或提出傾向性建議。區府辦相關副主任要協助副區長做好協調工作。屬於規範性檔案或需要法律審核的公文,由區政府法制部門研究辦理或提出審核意見後報區政府審批。
第五十五條 區政府各部門、街鎮向區政府報送的請示和報告,應由各部門、街鎮的主要負責同志簽發;請示應一文一事,不得多頭請示,報告中不得夾帶請示事項,不得以專報等代替請示。需區政府審批的事項,不得直接報送領導個人。請示內容涉及其他部門的,應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與相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會簽或聯合報區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要主動協商,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並與相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會簽後,報區政府決定。
第五十六條 區政府各部門、街鎮擬提請有關區委會議審議或提請以區委、區政府名義联合發文的公文,內容主要涉及政府職責且牽頭起草部門為區政府部門、街鎮的,應依照有關規定,先按照程式報區政府履行相關審議或審批程式。
第五十七條 區政府各部門、街鎮報請區政府或區府辦批轉、印發、轉發的公文,一般應屬於關係全區總體規劃、重大戰略方針、重大改革方案、新的政策性措施、需要各級政府機關普遍執行或周知的重大事項等。屬於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由相關部門聯合發文;部門之間對有關問題未經協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發文。按規定明確由主管部門審批或需要主管部門先行審核的事項,應直接向主管部門行文。
第五十八條 需要由區政府上報市政府審批的請示事項,向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廳和市有關部門報告重要情況,提請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事項,發布規範性檔案,以及涉及全區總體規劃、發展戰略和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等事關全區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要公文,應以區政府名義印發,由區長審簽。
屬於副區長職責範圍內的事項和有關區政府重要工作推進中需要明確、完善和深化的事項,以及需以區府辦名義印發的日常性、實施性公文,由分管副區長審簽;如有必要,報區長審簽。
屬於履行手續的公文以及內容已經區政府有關會議審議原則同意的公文,經授權,可由區府辦主任審簽。
第五十九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街鎮要精簡檔案簡報,加強發文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檔案篇幅。屬部門職責範圍內事務、由部門發文或者部門聯合發文能夠解決的,不以區政府或區府辦名義發文。凡法律、行政法規、
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檔案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分工方案原則上應當與檔案合併印發,不單獨發文。向區政府報告工作和請示問題,應當以公文形式正式上報,各類簡報一律不得夾帶請示事項。凡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檔案簡報,一律不發。
第十一章
工作紀律
第六十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中央、本市的決策部署和區委、區政府的工作任務,以改革創新的精神推動普陀科學發展、和諧發展,努力提高執政為民的能力和水平。要強化敢於負責和勇於擔當的意識,直面困難和挑戰,加強團結協作,合力破解發展難題。
第六十一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各項政務紀律。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區政府各部門、街鎮主要負責同志外出,應當按照本區關於黨政主要負責同志外出管理報告和加強節假日值班的要求落實請銷假制度。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切實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各部門、街鎮、單位要及時向區政府報告重要情況和重大事件,對職權範圍之外的重大問題要按規定程式及時向區政府請示。
第六十二條 區長、副區長出席由市委、市政府及區委、區政府舉行或經區委、區政府批准舉行的重大活動和市有關部門及其他區與本區聯合舉辦的重要活動等,按區委有關要求執行。邀請區長、副區長參加的會議活動,由區府辦協調。
第六十三條 區長、副區長原則上不出席有關部門、街鎮舉行的專業性會議,不為部門和街鎮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等,一般不公開發表;下基層調研和參加一般性的會議活動一般不發新聞報導,確需報導的應內容精煉、注重效果。
第六十四條 區長、副區長參加涉外的會議、活動必須嚴格按照外事規定進行,因公出國(境)考察訪問應有實質性內容和明確目的,回國(境)後應及時提交出訪報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第六十五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要認真貫徹
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模範遵守本市、本區貫徹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實施辦法,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第六十六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的各項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第六十七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從嚴治政,增強服務觀念,強化責任意識。區政府及各部門、街鎮對職權範圍內應該解決的事項,應按程式和時限積極主動負責地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違規辦事、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六十八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努力學習政治理論、法律知識、經濟知識、科技知識和各項業務知識,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發展的趨勢和規律,研究新問題,掌握新辦法,提高理論聯繫實際、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增強工作的規範性和有效性。
第六十九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要繼續發揚密切聯繫民眾的優良作風,進一步健全服務民眾的體制機制,深入基層,指導工作,研究解決問題。要改進調查研究,注重實際效果,減少陪同人員,簡化接待工作。
第七十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要保持和發揚艱苦奮鬥的作風,帶頭嚴格執行各項廉政規定和財經紀律,堅決反對和制止各種奢侈浪費行為,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改革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