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號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已於2016年12月16日經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長辦公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長
2017年2月4日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行為,維護普通高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
合法權益,培養德、智、紋棕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
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
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三條 學校要堅持社會主義辦學喇夜雄方向,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要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為核心,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革命文化、
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要堅持依法治校,
科學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範管理行為,將管理與育人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和
服務水平。
第四條 學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鞏兆盼敬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
文化自信,樹立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
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
公民道德規範,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
道德品質和
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於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
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鍊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
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五條 實施學生管理,應當尊重和保護學生的
合法權利,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鼓勵和支持學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二)參加社會實踐、
志願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
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拜疊燥訴,對學校、悼轎照教職員工侵犯其
人身權、
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
有關費用,履行獲得
貸學金及悼愚判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注歸應淋疊冊
第八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
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
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九條 學校應當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
註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
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 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保留入學資格的條件、期限等由學校規定。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
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後,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一條 學生入學後,學校應當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複查。複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
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複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複查不合格,應當取消學籍;
情節嚴重的,學校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複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十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複查的程式和辦法,由學校規定。
第十二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辦理註冊手續。不能如期註冊的,應當履行暫緩註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註冊條件的,不予註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註冊。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
教育救助,完善學生資助體系,保證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放棄學業。
第二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三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
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並歸入
學籍檔案。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和
成績評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課程是否重修或者補考,由學校規定。
第十四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鑑定,以本規定第四條為主要依據,採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學生體育成績評定要突出
過程管理,可以根據考勤、課內教學、課外鍛鍊活動和體質健康等情況綜合評定。
第十五條 學生每學期或者每學年所修課程或者應修學分數以及升級、跳級、留級、降級等要求,由學校規定。
第十六條 學生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可以申請輔修校內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可以申請跨校輔修專業或者修讀課程,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路課程學習。學生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學校審核同意後,予以承認。
第十七條 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具體辦法由學校規定。
學校應當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創新創業活動,可以建立創新創業檔案、設定創新創業學分。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健全學生學業成績和學籍
檔案管理制度,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對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應當予以標註。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並應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
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可以對該課程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
及已獲得學分,應當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錄取學校認定,可以予以承認。具體辦法由學校規定。
第十九條 學生應當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畫規定的活動。不能按時參加的,應當事先請假並獲得批准。無故缺席的,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
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開展學生誠信教育,以適當方式記錄學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制;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可以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可以對其獲得學位及學術稱號、榮譽等作出限制。
第三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
二十一條 學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可以申請轉專業;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不得轉專業。
學校應當制定學生轉專業的具體辦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標準和程式,健全公示制度。學校根據社會對
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需要適當調整專業的,應當允許在讀學生轉到其他相關專業就讀。
休學創業或退役後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學校應當優先考慮。
第二十二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
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
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於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
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五)研究生擬轉入學校、專業的錄取
控制標準高於其所在學校、專業的;
(六)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學生因學校
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應當出具證明,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第二十三條 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
說明理由,經所在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學校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入。研究生轉學還應當經擬轉入
專業導師同意。
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
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檔案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
公安機關。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學生轉學的具體辦法;對轉學情況應當及時進行公示,並在轉學完成後3個月內,由轉入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區域內學校轉學行為的監督和管理,及時糾正違規轉學行為。
第四節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五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
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內完成學業。
學生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經學校批准,可以休學。休學次數和期限由學校規定。
第二十六條 學校可以根據情況建立並實行靈活的學習制度。對休學創業的學生,可以單獨規定最長學習年限,並簡化休學批准程式。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
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同時為其保留學籍。
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係。
第二十八條 休學學生應當辦理手續離校。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因病休學學生的
醫療費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學生休學期滿前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複查合格,方可復學。
第五節 退學
第三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予退學處理: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複查不合格的;
(三)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經批准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
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註冊而又未履行暫緩註冊手續的;
(六)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後,辦理退學手續。
第三十一條 退學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期限辦理退學手續離校。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歷和
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所在地省級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沒有聘用單位的,應當辦理退學手續離校。
退學學生的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
戶籍所在地。
第六節 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二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應當準予畢業,並在學生離校前發給畢業證書。
學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學計畫規定內容,獲得畢業所要求的學分,可以申請提前畢業。學生提前畢業的條件,由學校規定。
第三十三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內容,但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可以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結業後是否可以補考、重修或者補作畢業設計、論文、答辯,以及是否頒發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由學校規定。合格後頒發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畢業時間、獲得學位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對退學學生,學校應當發給
肄業證書或者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三十四條 學校應當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
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並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檔案。學校進行審查,需要學生生源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協助核查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條 學校應當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註冊管理制度,完善學籍學歷信息
管理辦法,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註冊。
第三十六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
輔修其他專業並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的學生,由學校發給輔修
專業證書。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應當取消其學籍,不得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應當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
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註冊的,學校應當予以註銷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三十八條 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應當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三十九條 學校、學生應當共同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校
環境安全、穩定,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四十條 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學生
參與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依章程參與學校管理。
第四十一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
公民道德規範,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樹立安全
風險防範和
自我保護意識,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第四十二條 學生不得有
酗酒、打架鬥毆、賭博、吸毒,傳播、複製、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製品等
違法行為;不得參與
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
公序良俗的活動。
學校發現學生在校內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精神疾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可以依法採取或者協助有關部門採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條 學校應當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
宗教活動。
第四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學生代表大會制度,為學生會、研究生會等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支持其在學生管理中發揮作用。
學生可以在校內成立、參加學生團體。學生成立團體,應當按學校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批准並施行登記和年檢制度。
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範圍內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學生團體邀請校外組織、人員到校舉辦講座等活動,需經學校批准。
第四十五條 學校提倡並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成長成才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
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定。
第四十六條 學生舉行大型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
法律程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准。對未獲批准的,學校應當依法勸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條 學生應當遵守國家和學校關於網路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虛假、
有害信息;不得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
網路系統。
第四十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學生住宿管理制度。學生應當遵守學校關於學生住宿管理的規定。鼓勵和支持學生通過制定公約,實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四十九條 學校、省(區、市)和國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競賽、文藝活動、志願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條 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可以採取授予“
三好學生”稱號或者其他
榮譽稱號、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
物質獎勵。
學校對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以及確定
推薦免試研究生、
國家獎學金、公派出國留學人選等賦予學生利益的行為,應當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程式和規定,建立和完善相應的選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條 對有違反
法律法規、本規定以及學校
紀律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五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
社會秩序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六)違反本規定和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
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第五十四條 學校給予學生處分,應當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
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
定性準確、程式正當、處分適當。
第五十五條 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學校應當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應當
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採取郵寄方式送達;難於聯繫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
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五十六條 對學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應當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並應當事先進行
合法性審查。
第五十七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學生處分一般應當設定6到12個月期限,到期按學校規定程式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五十八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學生申訴
第五十九條 學校應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由學校相關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負責法律事務的相關機構負責人等組成,可以聘請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專家參加。
學校應當制定學生申訴的具體辦法,健全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組成與工作規則,提供必要條件,保證其能夠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
第六十條 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十一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複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准,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
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複查,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複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第六十二條 學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
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訴人的問題給予處理並作出決定。
第六十三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在處理因對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學生申訴時,應當聽取學生和學校的意見,並可根據需要進行必要的調查。根據審查結論,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下列處理:
(一)
事實清楚、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式正當、處分適當的,予以維持;
(二) 認定事實不存在,或者學校
超越職權、違反
上位法規定作出決定的,責令學校予以撤銷;
(三) 認定事實清楚,但認定情節有誤、定性
不準確,或者適用依據有錯誤的,責令學校變更或者重新作出決定;
(四) 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違反本規定以及學校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的,責令學校重新作出決定。
第六十四條 自處理、處分或者複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校或者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處理、處分或者複查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六十五條 學生認為學校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牴觸的,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投訴。
教育主管部門在實施監督或者處理申訴、投訴過程中,發現學校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規定的行為或者未按照本規定履行相應義務的,或者學校自行制定的相關管理制度、規定,侵害學生合法權益的,應當
責令改正;發現存在違法違紀的,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和相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學校應當根據本規定製定或修改學校的學生管理規定或者紀律處分規定,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中央部委屬校同時抄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並及時向學生公布。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規定,指導、檢查和監督本地區高等學校的學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21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檔案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內容解讀
近日,教育部頒布了新修訂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以下簡稱《規定》)。《規定》是指導和規範高校實施學生管理的重要規章,涉及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學籍管理、校園秩序與
課外活動、獎勵與處分、學生申訴等諸多方面,此次修訂將對3000多萬在校大學生的學習和生活產生重要影響。
原《規定》(教育部令第21號)自2005年9月1日實施以來,對於維護高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保障高校學生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時隔近12年,教育部在大量調研和廣泛徵求意見基礎上,重新修訂《規定》,主要基於三方面考慮:一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關於
高等教育工作的
新理念新
思想新戰略,突出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二是適應經濟
社會發展、
高等教育改革的需要,體現促進創新創業、
依法治校、提高質量等新要求。三是針對高校教育與管理的新變化,在總結實踐經驗、現實問題以及
司法判例的基礎上,修改、補充和完善相關制度,更有利於高校學生的管理和服務。
修訂後的《規定》共分7章68條,圍繞一切為了學生髮展的理念,凸顯了五個方面的特點。
一是突出高校立德樹人根本要求。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特別是在全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會議上的講話精神,要求高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的
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加強
理想信念教育,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養學生的
社會責任感、
創新精神、實踐能力。加強對學生思想品德考核,強調恪守
學術道德,開展誠信教育,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制。
二是為學生創新創業提供制度支持。健全
休學創業的
彈性學制,新生可以申請
保留入學資格開展創新創業實踐,入學後也可以申請休學開展創業;對休學創業的學生,可單獨規定最長學習年限,並簡化了休學批准程式。建立更加靈活的
學習制度,規定學生可以多種方式學習,包括申請跨校輔修專業或修讀課程,對參加學校認可的
開放式網路課程學習明確了學生學分積累和
認可制度;規定參加創新創業等活動,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鼓勵學校建立創新創業檔案、設定創新創業學分。
三是更加注重保護學生權益。完善公平的
獎勵制度,規定學校對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以及確定
推薦免試研究生、
國家獎學金、公派出國留學人選等賦予學生利益的行為,應當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程式和規定。規範對學生的處分程式,專門新增“學生申訴”一章,完善申訴制度和程式,強化了學生申訴委員會的職責,增加了教育部門對學校行為的監管措施。
五是推進高校依法治校。進一步健全學籍管理的
制度規範,增加了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
初步審查的要求,明確了入學複查的內容,防止冒名頂替、弄虛作假獲得入學資格的現象。健全了
轉專業的條件和程式要求,補充了關於轉學的禁止性情形和程式規定。
《規定》將於9月1日起施行。教育部將指導省級教育部門督促各高校據此修訂完善相應的學生管理
規章制度,確保《規定》真正落實到位。
規定解答
修訂背景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自2005年9月1日實施以來,已執行了近12年。《規定》是高等學校學生管理的重要依據和基本制度,實施以來,對於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保障學生權益、規範學生行為、促進學生
全面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這次對《規定》進行修訂主要基於三個方面考慮:一是貫徹中央新要求。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高等教育高度重視,對高等教育的使命和任務、黨建工作、改革發展以及學生工作等作出了一系列部署,《規定》及時反映和體現中央關於高等教育工作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二是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新需要。當前經濟社會發展對
科學知識和卓越人才的渴求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強烈,高等教育已進入全面深化綜合改革、全面提高
教育質量的關鍵時期,必須抓住人才培養這個核心點,培養適應現代化建設需要的各類人才。三是體現高校教育與管理新變化。隨著高等教育綜合改革的不斷深化和《
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的深入實施,高等學校
教育管理和育人實踐發生了巨大變化,以質量為核心、依法治校、
民主管理等內容成為學校教育管理與服務的新內涵。原有規定的一些內容和條款已經與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形勢不相適應,與高等教育改革發展的要求不相匹配,已經不能滿足學生管理與服務的需要,相關制度亟需修改、補充和完善。
修訂原則
新《規定》在總結原《規定》的實踐經驗、現實問題以及司法判例基礎上,堅持以問題為導向,遵循以下原則對原《規定》進行了修訂。一是突出立德樹人要求,促進高校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培養學生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實踐能力和誠信意識。二是為高校深化綜合改革提供支持,促進高校建立更加靈活的學習制度,落實高校學生管理的
自主權,服務學生創新創業,著力提高培養質量。三是體現以學生為本,強化
服務意識,切實尊重和保護學生利益,增補了有關賦予學生利益行為的規範操作,完善了有關學生處分和申訴的程式要求。四是著力推進高校依法治校,進一步規範高校的學籍學歷、學業成績以及獎勵處分等管理行為,促進高校依法實施管理。
修訂過程
《規定》的修訂工作於2015年2月啟動,我們在向各省市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
徵求意見稿,11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建議。《規定》徵求意見稿發布後,引起了輿論的關注,有很多網友通過郵件提出意見。先後收到400多條反饋意見,我們對此進行了全面梳理和逐一研究,並根據其中比較集中或者有
建設性的意見建議,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了較為全面的修改。2016年3月教育部召開
法律專家座談會,對修訂稿進行深入研討和修改,隨後又召集部分高校學生管理部門和
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的同志進行座談,請他們從實施和操作角度提出意見。11月結合學習貫徹全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會議精神,又對有關章節和條款進行了補充修改。總的看,各方面對《規定》修訂的原則與內容都給予了積極評價。
涉及方面
此次對《規定》的全面修訂,著力增強了《規定》的針對性、規範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修訂後的《規定》共7章68條,增加了“學生申訴”一章;對原條款,調整合併了9條,同時新增了8條;對保留的條文也多數都做了修訂、補充和調整。修訂內容主要涉及5個方面:一是進一步強調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按照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特別是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會議的講話精神,著力促進高校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進一步明確了高校學生管理中的原則與指導思想。二是落實高等教育綜合改革新要求,為高校學生創新創業提供制度和改革支持,著力強化高校自我
監督機制,鼓勵和保障高校建立更為靈活的學習制度和適應自身特點與需要的學生管理。三是貫徹以學生全面發展為本的理念,著力依法構建新型學校與學生關係,強調高校要建立公平公正的
制度環境,尊重和保護學生權利,促進學生的
個性發展。四是回應實踐中出現的熱點問題,適應改革的要求,著重規範了高校學籍管理行為,為高校依法治校提供更為具體的依據。五是推動高校轉變
管理理念,樹立服務學生意識,處理好管理與服務的關係,營造良好
環境促進學生自覺履行義務、實現自我管理,促使
學校管理更加科學化、人性化。
創新創業
一是規定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開展創新創業實踐,入學後也可以申請休學開展創業。二是規定參加創新創業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
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鼓勵學校建立創新創業檔案、設定創新創業學分,加強學生的
創新創業教育。三是對休學創業的學生,可以單獨規定最長學習年限,並簡化休學批准程式,突出對學生
創新思維、
創業精神和創新創業實踐能力的培養。四是規定創新實踐、休學創業的學生,經個人申請學校批准可以轉入相關專業學習,降低學生創業的
機會成本,讓學生在
自主創業方面有更大的選擇空間。
制度要求
一是支持學生
主修專業以外輔修校內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跨校修讀課程和參加開放式網路課程學習,激發學生的
學習積極性和
自主性。二是鼓勵學校開展社會實踐、創新創業、線上課程的學習認證和學分認定
制度建設,不斷創新校內、校外課程共享模式,暢通
學習成果轉移轉化渠道。三是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所獲得學分,在學生因休學、退學、取消學籍、
開除學籍等情況中斷學業時,其在校學習已獲得的學分可以予以保留,在復學或重新入學情況下,允許承認已修讀課程的學分。四是實施彈性學制,放寬學生學習年限,允許學生分段完成學業。
獎勵處分
一是對實施獎勵與處分的規則作了進一步完善。為保障獎勵的公平,規定學校對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以及確定推薦免試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公派出國留學人選等賦予學生利益的行為,應當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程式和規定,建立和完善相應的選拔、公示等制度。二是對學生處分的情形和程式做了補充和完善。規定了處分期限制度,健全學生處分的程式。規定學校做出處分前應當告知學生事實、理由與依據,保障學生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學校做出的重大處分決定應當提交校長辦公會決定。三是加強了學生申訴制度建設,專門新增了學生申訴一章。要求學校進一步健全學生申訴處理
委員會制度,明確了學生申訴委員會的職權。四是增加了教育部門對學校行為的監管職責,明確省級教育部門受理學生申訴的規則。
治校要求
一是規定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章程,享有學校章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明確學生享有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發展和教育、教學改革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二是規定對於處分事實不清、定性存在爭議的案件,以及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案件,可以採取聽證的方式,保證學生申訴處理程式的公開、公正。三是規定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學校給予學生處分應設定一定期限,到期予以解除,對違反學校紀律的學生,積極教育挽救,保護學生權益。四是明確學校是學生管理的
責任主體,教育行政部門履行依法監督和服務的責任,強化學校
自主管理。
辦學內容
一是增加了新生入學資格初步審核及入學後複查的內容、操作方法,從制度上和操作上減少和杜絕了冒名頂替、弄虛作假獲得入學資格的可能性。二是健全了轉專業、轉學的條件和程式要求,對不得轉學的具體情形和條款進行了整合和明確。三是規定學生應履行恪守學術道德,堅守學術誠信的義務,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制。四是要求高校健全學習成績
管理制度,強調應當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五是將有關學歷、學位證書管理的規定予以整合、規範。
貫徹落實
一是加強宣傳。新《規定》於2017年9月1日開始實施,我們將要求
學校組織師生學習並開展宣傳活動,使高校管理者和學生了解新《規定》、用好新《規定》,真正發揮新《規定》維護
學校教育教學秩序、規範學生行為、保障學生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的作用。二是逐級培訓。為便於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理解和用好新《規定》,我們將在新《規定》實施前開展逐級培訓,努力提高教育行政部門和高等學校規範
管理服務的意識和水平。三是監督落實。我們將指導、督促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真履行職責,幫助、指導所在地區高校根據新《規定》制定修改本校學生管理制度,切實將新《規定》的各項要求落實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