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學籍

學籍管理是高等學校學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它關係到學生的學習資格和學習狀態及結果的認定。對學生的學籍辦理註冊認證手續,既是維持學籍的一種手段,也是學校管理工作的需要。為此,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註冊學籍
  • 簡介:學校錄取,每個學生到要報到登記
  • 相關法規:註冊具有連續性,不得中斷
  • 緩繳學費:積極主動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簡介,相關法規,

簡介

被某個學校錄取,每個學生到要報到登記,這個程式就是註冊學籍

相關法規

第一條 學生每學期開學都要進行一次學籍註冊,只有經註冊,方可獲得在校繼續學習的資格。註冊具有連續性,不得中斷,從入學第一學期開始,直到完成學業前最後一個學期為止。
第二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必須按照學校規定的時間持學生證到學生所在學院的學籍管理部門(教學辦公室)辦理註冊手續。其中每學年秋季開學時,學生須憑當年應繳費用收據和學生證方能辦理註冊手續。不能如期到校註冊者,必須向學校請假,履行暫緩註冊手續。
第三條 每學期開學的第一、二周為學生正常註冊的時間。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註冊又無正當事由的,可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四條 《高等教育法》規定,高等教育為非義務教育,學生有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的義務。對於不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的學生,不予註冊。
第五條 不具有本校學籍、未到所修專業院系報到註冊、未持有有效證件等不符合學校註冊條件者,不予註冊。
第六條 剛入學的新生,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複查。複查合格者予以註冊,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學校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七條 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在盡全力繳納部分學費後,憑社區(城市)、鄉鎮(農村)以上級別的民政部門出具的家庭經濟情況證明材料向學院提出緩交學費申請,經學院學工辦和學校學生處兩級行政機構審核批准後,報學校教務處備案,方可緩繳學費暫緩註冊。
緩繳學費的學生要積極主動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或申請各種形式資助償還學費欠款,方可註冊。
第八條 凡無正當理由,在正常註冊時間內不按時繳清學費者,由學校財務處向學生所在學院、學校教學管理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提供欠費學生名單,教務處不予註冊,並取消其學籍。該生不得參加學校組織的考試,並限期離開學校。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