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須在下學年開學前向學校申請入學;經縣級以上醫院診斷病癒,由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複查合格後,方可辦理註冊手續。複查不合格或未按期辦理註冊手續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工業大學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 修訂:2002年11月
- 條數:四十九條
- 地區:內蒙古工業大學
檔案全文
(2002年11月修訂)
一、總則
二、入學、註冊與學籍
第二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有關證件,按錄取通知書規定的報到日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到者,應向學校有關部門請假,未辦理請假手續逾期一周內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和新生體檢標準進行複查。複查合格且符合有關規定者予以註冊,並取得學籍。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無論何時,一經查實,即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並向有關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第四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診斷證明,短期治療可達到錄取標準的,經學校批准,暫不予註冊,準許保留入學資格一年.。
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五條 學生應在新學年開學後兩周內辦理交費事宣,憑交費收據辦理註冊手續。不能按時交費的學生應辦理相關緩交手續。既未交費又未辦理緩交費手續的學生,不予註冊。
第六條 因故不能如期註冊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否則按曠課對待。未經請假逾期兩周不註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七條 未註冊學生不享受在校生相關待遇。
第八條 取得學籍者在校學習的最長年限為所在專業學制加二年,起算時間自錄取通知書規定的報到時間起,至畢業證書(結業證書)頒發時間止。超過者,學校不予註冊,不再保留其學籍。
三、請假與考勤
第九條 學生應自覺遵守學習紀律。不遲到、早退,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課時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
第十條 學生請事假三日內(含二三日)由學院教學主管部門審批,超過三日由學院主管領導審批。事假一般不超過二周。因病請假應附指定醫院或校醫院診斷結果及請假證明。
第十一條 學生請假期滿應及時辦理銷假手續。如請假期滿仍不能返校學習.應按照上述規定辦理續假手續並附有關證明,否則按違反學習紀律處理。
第十二條 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請假未獲批准而擅自離校二周(含二周)者,按自動退學處理,取消其學籍。
第十三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無論何種原因出境(自費留學除外),均應如期返校並向學院教學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四、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學生必須參加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和選修課程以及實踐性教學環節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本人學籍檔案,未在規定時間內交費亦未辦理有關緩交費手續的學生,不得參加課程考核。
第十四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試採用百分制記分,考查採用五級分制記分(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任選課採用兩級分制記分(合格、不合格)。
第十五條 考核合格的課程即取得該課程的學分。
第十六條 體育課為必修課,該課程的成績以考勤與考核相結合的辦法評定。因身體原因不能參加正常體育教學活動的學生,可在體育部安排下,進行與身體狀況相適應的體育活動。
五、輔修專業、雙學士學位
第十七條 為提高學生素質,培養複合型人才,學校為學有餘力的學生提供修讀輔修專業和雙學士學位的機會。
第十八條 修讀輔修專業的學生,按《內蒙古工業大學本科生修讀輔修專業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畢業時達到輔修專業要求者,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十九條 修讀雙學士學位的學生,按《內蒙古工業大學優秀本科生攻讀雙學士學位實施細則(暫行)》進行管理,達到雙學士學位授予條件時,授予取學士學位,頒發相應證書。
六、補考、重修、緩考
第二十條 課程考核未通過的學生,應予以補考,補考未通過的課程應予重修;凡補考和重修的課程學生均應交納相關費用。
第二十一條 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重修次數不限。
第二十二條 四年制本科生在第六學期和第七學期(五年制本科生在第八學期和第九學期)的考核未通過課程,由於在畢業前沒有重修機會,因此該部分課程實行補考制度。補考時間安排在每年“五一”長假後,具體時間另行通知。
第二十三條 學生因病(須有醫院證明)不能參加課程考核,必須在考前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經學院審核後報教務處批准後方能生效。因事一般不準緩考。緩考按重修辦理手續。課程重修和緩考不單獨安排考試,學生必須參加低年級該課程的學習和考試。學生應主動向學院教學主管部門和學校教務科諮詢有關事宜,按要求在規定時間內辦理手續。
七、休學、復學
第二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1.經醫院診斷,因病須停課治療休養時間超過六周;
2.根據考勤,一學期請病假、事假缺課累計超過該學期上課總學時三分之一;
3.學生不能正常學習要求休學;因特殊原因,學校或學院認為必須休學的。
第二十五條 應予休學者,須填寫休學申請,經學院同意、教務處批准,發給休學證明後方可辦理離校手續。學校或學院認為必須休學者,由學生所在學院發給學生休學通知。
第二十六條 休學一般以一學年為期,時間計入在校學習年限。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其學籍。
第二十七條 休學的學生應在規定期限內辦理離校手續,否則按違紀處理,直至取消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的待遇。休學學生的往返路費自理。
第二十八條 學生自願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可保留學籍至退役後一年內。
第二十九條 休學或停學者復學時,應於期滿前一個月向所在學院提交復學申請,並按下列規定辦理:
1因病休學者,提交縣級以上醫院開具的、病已痊癒可正常學習的診斷證明,由校醫院進行審查和複查。合格者辦理復學手續,偽造診斷證明或複查不合格者不得復學。
2.因特殊原因休學或停學者.需提供必要的證明,經所在學院審核,報教務處批准,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3復學者隨相同專業下一年級就讀,下一年級無相同專業時,安排在相近專業學習。
八、轉學與轉專業
第三十條 學生被錄取後,一般應在本校被錄取專業完成學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轉學、轉專業:
1.學生確有特長,轉專業、轉學更能發揮其特長的;
2學生入學後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能在本校或其它學校的專業學習的;
3.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學或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根據畢業生就業制度的改革和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學校在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部分學生的專業。
第三十一條 學生轉專業、轉學,均由本人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轉專業、轉學的手續按下列辦法辦理:
1學生在本校範圍內轉專業,經所在學院同意並推薦,擬轉入學院審核同意,由學校教務處審批,報自治區教育廳有關部門備案;
2轉入其它院校者,經兩校同意,還須由自治區教育廳批准(跨省者須兩地主管部門批准),並由轉入省的高教主管部門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區公安部門。
3學生轉學、轉專業,應在轉入學期開學前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轉學:
1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由一般院校轉入重點院校的;
3由專科轉入本科的;
4.本科三年級以上(含三年級)或專科二年級以下(含二年級)的;
5應作退學處理的;
6.無正當理由的。
九、退學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
1無論何種原因,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者;
2.須休學而拒不辦理休學手續者; 、
3.經診斷患有精神病、癲癇病或其他疾病以及意外傷殘不宜繼續學習者;
4.因病休學滿二年仍不能達到復學要求者;
5保留學籍或休學期滿來辦理復學手續或來被批准復學者:
6.自費出國留學的;
7.報考同等學歷層次其它學校的;
8.學生因故不能繼續在校學習時,可持必要的證明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經學校批准後可以退學。
9.退學的本專科學生,按學校規定的時間離校,回招生來源所在地落戶。
第三十四條 因上述情況退學,不是對學生的一種處分。自退學通知下達後二周內不辦理退學手續者,學校將取消其學籍,取消學籍的學生不再享受在校生的所有待遇。
第三十五條 取消學籍、已退學的學生不得復學。
十、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六條 學校對德智體全面發展或思想品德、學業成績、體育鍛鍊某一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按相應規定授予榮譽稱號。
第三十七條 對品學兼優的學生按相應規定給予獎學金。
第三十八條 學生因違犯學校有關規定,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
對學生的獎勵、處分材料,學校將真實準確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個人檔案。
十一、畢業、學位、結業、續讀與肄業
第三十九條 具有學籍的學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完成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並通過課程考核,達到本科畢業生要求者,準予畢業,發給本科畢業證書。
第四十條 畢業生畢業時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授予學士學位,發給學位證書。
第四十一條 經畢業資格審核,凡修完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和教學環節,但仍有課程或其它教學環節未通過考核的學生,且領取結業證的時間已達到規定的在校學習年限(或預計換髮畢業證時間超過在校學習年限),只能結業,發給結業證書。不再給予學習和考試的機會,不予換髮畢業證。
第四十二條 經畢業資格審核,凡修完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和教學環節,但仍有課程或其它教學環節未通過考核的學生,預計換髮畢業證的時間不超過在校學習年限,可發給結業證書,在結業後第二年“五一”假期後第一天回校參加“結業後考試”,成績合格者換髮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結業後考試”只安排一次。
第四十三條 經畢業資格審核,凡修完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和教學環節,但仍有課程或其它教學環節未通過考核的學生,預計頒發畢業證的時間不超過在校學習年限,亦可選擇續讀,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續讀手續,跟隨同專業下一年級學生學習並參加畢業資格審定。
第四十四條 畢業設計不及格的學生髮給結業證書,跟隨下一年級重作,通過者換髮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四十五條 學滿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學生因故退學,發給肄業證書。對未經學校批准,擅自離校的學生取消學籍,不發給肄業證書。
第四十六條 畢業證書遺失不予補發,f由學校出具畢業證明。
十二、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適用於按照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的普通本科生。
第四十八條 如遇上級有關部門頒發的有關管理規定與本細則衝突時,按上級規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 本細則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