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學學生處分管理規定》是由中山大學教育處制定。實施時間2005年9月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山大學學生處分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中山大學教育處
- 實施時間:2005年9月1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促進學生健康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中山大學學生管理規定》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學生。
第三條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給予學生紀律處分,應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
第四條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1)警告;(2)嚴重警告;(3)記過;(4)留校察看;(5)開除學籍。
第五條處分的實施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處分與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程度相適應的原則;堅持集體討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堅持批評教育與紀律處分相結合的原則。應當做到程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恰當。
第六條對違法、違規、違紀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免於處分:
(一)在違紀過程中,主動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態)發生、發展;
(二)主動交待錯誤事實,承認錯誤;
(三)能積極配合有關部門調查、核實情況或者提供重要證據、線索,能主動提供情況揭發他人違法違紀行為並經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
(四)在集體違紀事件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且事後積極配合事件調查;
(五)為他人脅迫或誘騙,並能主動揭發事件;
(六)其他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於處分的情形。
第七條對違法、違規、違紀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加重處分:
(一)互相串供,隱瞞真相;
(二)對有關人員打擊報復、威脅恫嚇;
(三)賄賂違紀處理人員或以其他方式干擾違紀處理工作;
(四)作為集體違紀事件組織策劃者,或教唆、煽動他人違反本規定並造成嚴重後果;
(五)因違紀行為對他人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無正當理由應予賠償而拒不賠償;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或拖欠退贓;
(七)同時有兩種以上違紀行為;
(八)其他應當從重或加重處分的情形。
第二章分則
第八條學生應自覺遵守憲法、法律、法規,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校園秩序,維護安定團結。對違反者,應當給予下列相應處分:
(一)參與各種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其組織、策劃、指揮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二)組織、策劃、煽動罷課或罷考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張貼、投遞、散發非法宣傳品,散布、傳播虛假信息或有害信息,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組織、領導或參加非法社團,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五)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在校內組織進行宗教活動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九條對違反法律、法規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被判處管制、拘役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被公安機關處罰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司法機關或者公安機關認定其行為違反法律、法規,但不予處罰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條以各種手段非法侵占公私財物者(物品價值按當時市場價計),除追回贓款贓物或按價賠償外,給予下列處分:
(一)偷盜、騙取公私財物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價值在1000元以上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二)搶奪、哄搶、敲詐勒索公私財物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非法侵占公私財物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有意為作案者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明知是贓物而購買、窩藏、銷毀、轉移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一條損壞公私財物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過失損壞公共財物,應賠償損失,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故意損壞公私財物,應賠償損失,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二條打架鬥毆、尋釁滋事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打架情節嚴重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挑起事端,打架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策劃、慫恿、挑唆他人打架鬥毆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故意為他人打架提供兇器或工具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持械打架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五)勾結校外人員到校內打架鬥毆、尋釁滋事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三條組織觀看、傳播淫穢物品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組織觀看淫穢書畫、網頁、錄像或其他淫穢物品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塗寫、張貼淫穢文字畫像,製作、複製、出售、出租或傳播淫穢書畫、錄像或其他淫穢物品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四條參與賭博,屢教屢犯,或者賭資較大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組織賭博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五條違反學校關於學生宿舍管理的有關規定,擾亂宿舍管理秩序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在宿舍區哄鬧,對他人正常學習生活造成影響,經教育不改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擾亂宿舍秩序,經教育不改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因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員或允許其進入宿舍,造成不良後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屢教不改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五)私自調換宿舍門鎖造成救險困難、將鑰匙借給非本宿舍人員使用造成財產損失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六)擅自占用、騙取、出租校內公共用房、學生宿舍及床位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七)違反宿舍消防、用電的有關規定,經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引起火警、火災造成損失的,除賠償損失外,視其危害程度,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八)其他違反學生宿舍管理規定的行為,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六條違反網路管理規定,危害網路安全者,除賠償損失外,給予下列處分:
(一)擅自開設代理伺服器造成不良後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開DHCP(動態主機配置協定)導致其他用戶不能使用IP或盜用他人IP位址等網路資源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非法進入他人計算機或信息系統,造成不良後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在網上故意傳播計算機病毒、使用郵件炸彈,造成不良後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五)將本人使用的賬號轉讓、租借給他人使用,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六)對公共或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或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式進行非法刪除、修改、增加,並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七)通過網路工具發表、傳播影響社會穩定,有損國家利益、學校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言論、文章,影音資料,以及散布各種謠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八)公開和傳播屬於國家秘密的各種檔案資料,或泄露處於保密階段的有關資料、數據、圖(照)片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九)冒用校園網伺服器地址,蓄意攻擊或掃描伺服器以及各種網路設備,造成網路(服務)癱瘓或經濟損失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十)在網路上有其他違紀行為者,參照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有下列違法、違規、違紀行為者,給予以下處分:
(一)偽造證件、證明或成績單,假冒他人簽名,盜用、偽造印章,提供虛假材料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轉借學生證、公費醫療證、圖書證等有效證件,造成不良後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誣陷、誹謗他人以及嚴重騷擾他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或學校管理人員依法或依校規校紀執行公務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五)隱匿、毀棄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者,除賠償損失外,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六)擾亂課堂、飯堂、圖書館、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秩序,經教育不改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七)酗酒鬧事並造成嚴重後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八)蓄意違反有關就業規定,造成不良影響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九)因不滿學習成績評定、就業事項、評獎或處分結果等,對有關人員尋釁報復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十)冒用學校或他人名義,侵害學校或他人利益,給學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十一)發布相關代考、代寫論文,買賣論文、作業等信息者,或有其他擾亂學校教學秩序、損害校風學風行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十二)在進行科學研究及撰寫論文、報告中,有弄虛作假(如偽造數據和運算程式等),或以抄襲等手段剽竊他人成果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情形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十三)賣淫、嫖娼以及介紹或容留賣淫、嫖娼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八條有考試作弊、曠課等行為的,本科生依照《中山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處理,研究生依照《中山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細則》處理。
第十九條在違紀調查中,干擾事件調查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包庇、縱容違紀人員,造成不良影響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作偽證,或幫助違紀人員毀滅證據,給調查造成困難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以暴力、威脅、賄賂等方式干擾證人作證或指使他人作偽證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條本規定未列舉的違法、違規、違紀行為,視情節輕重,可參照相關條款,給予處分。
第三章處分程式及學生權益
第二十一條違紀處分的程式及許可權:
(一)給予學生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由院(系)查證,院(系)黨政聯席會討論並做出決定,報學校備案;
(二)給予學生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由院(系)查證,院(系)黨政聯席會討論,提出初步處理意見,院(系)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後上報。學生處或研究生院、教務處複查核實後,提出處理意見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三)案情複雜或性質嚴重的學生違紀事件,可提請由保衛處負責調查取證,調查完畢後將有關資料送交學生所在院(系)、學生處、研究生院、教務處,由以上部門按規定處理;
(四)對事實清楚的違紀事件,有關院(系)應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做出處分決定或提出處理意見;
(五)有關院(系)在處理學生違法、違規、違紀事件時量度不當或未按規定處理時,學校可責成該院(系)重新審議;
(六)違紀事件涉及不同院(系)的學生時,由學生處、研究生院、教務處負責與有關院(系)協調處理;
(七)在特殊情況下,學校有權對違紀者直接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違紀處分的管理:
(一)留校察看以一年為期,自處分決定作出之日算起。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由學生所在單位負責考察,在留校察看期間真誠悔改和有進步表現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做出突出貢獻或立功者,經本人申請,院(系)審核,學校批准,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察看期不能少於六個月);留校察看期內經教育不改或又違法、違規、違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在處分決定做出後十五個工作日內辦理離校手續,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三)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院(系)應將處分決定書送交學生本人,學生本人簽字(一式三份),拒絕簽字的,由所在院(系)送達的工作人員記錄在案;因特殊情況不能簽字的,由學生所在院(系)記錄在案。無法送達的,根據學生提供的家庭地址用掛號或專遞的形式郵寄處分決定書,信函寄出一周后,即視同送達。職能部門應及時將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報廣東省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四)處分決定視情況在全校、院(系)或班級範圍內公布。
(五)對學生的處分材料,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二十三條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保障違紀學生享有申辯、申訴的權利和機會:
(一)在違紀事件的調查過程中,要充分聽取、重視當事學生的陳述和意見;
(二)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三)受理學生對違法、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學校監察處;
(四)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五)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複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六)學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廣東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七)從處分決定或者複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中寫有“以上”或“以下”情況的條款,除特殊註明外,均含本數或本級。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由學生處和研究生院、教務處共同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對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港澳台僑學生、留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實施。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校內有關檔案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