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的根本任務是為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合格建設者和可靠的接班人。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不斷提高教學質量,保證培養目標的實現,根據國家教育部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師範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
- 施行時間:2005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瀋陽師範大學
- 性質:管理規定
入學與註冊,轉專業與轉學,休學與復學,退學,畢業結業肄業,延長學制,附則,
入學與註冊
第一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由本校錄取的新生,須持錄取通知書及有關證件,按規定期限來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應事先寫信或打電話向學校學生處請假,請假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複查。複查合格者準予辦理註冊手續,取得學籍。複查不符合招生條件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學校即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三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本人提出申請,學校醫院認為其診斷醫院的級別符合國家規定或經學校檢查並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複查合格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辦理註冊手續。不能如期註冊者,應當履行暫緩註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它不符合註冊條件的不予註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註冊。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五條 學生可以按學校的規定申請轉專業。學生轉專業由學校批准。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申請轉專業:
1、學生經學校審核確認有專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
2、學生入學後因患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適合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
3、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或非本人原因,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
第六條 學生轉專業,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轉出學院同意和轉入學院考核認可,經學校主管領導批准,並由學校教務處、學生處和財務處備案。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考慮轉專業: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本科三年級(含三年級)以上的;
(三)錄取時為不同批次的;
(四)同一批次錄取分數差比較大的;
(五)其它專業轉入有特殊要求專業的;
(六)由體育、藝術類專業轉入其它專業的;
(七)招生時國家已有明確規定不能轉專業的特殊類型專業學生,如指標生、指令生、國防生、調劑生、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託培養的;
(八)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學生轉專業手續,應在每學期期末辦理,其它時間不予辦理。
第七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我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我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轉學只能在同層次同批次院校之間進行。提前批次錄取的學生,招生時均有特殊要求,一般不予轉學。同批次之間的轉學,原則上應達到轉入學校當年的最低錄取分數線。
第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招生時為非計畫內的;
(四)指標生、指令生、國防生、調劑生,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託培養的;
(五)在同一城市院校的;
(六)部隊院校轉入地方院校的;
(七)國中起點大專班五年制的,前三年期間;
(八)大學三年級(含三年級)的;
(九)應予以退學的;
(十)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九條 學生轉學,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兩校同意,由學校報遼寧省教育廳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遼寧省教育廳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檔案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十條 每學期開學前,由學校到省教育行政部門辦理轉學手續。其餘時間不予辦理。辦理轉學手續時,應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一)教育部統一印製的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一式五份(加蓋轉出及轉入院校公章);
(二)蓋有省級招生辦公室錄取專用章的新生錄取名冊複印件一份(加蓋學校公章);
(三)接收學校當年的錄取分數線(加蓋學校招生部門公章);
(四)轉學學生的在校表現(加蓋學校學生部門公章);
(五)轉學學生的成績單(加蓋教務處公章);
(六)轉學理由及相關的證明材料(因身體原因轉學的,需要市級以上醫院的診斷書)。
休學與復學
第十一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在校最長年限(含休學)不超過八年,應徵入伍者除外。
第十二條 學生申請休學,其理由充分、證明材料充分者,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由學校批准,可以休學。
(一)休學一般以一學期為一次,最長不超過六次,即六個學期,最長年限以三年為限。休學每學期申請一次;
(二)學生因傷、病,經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超過六周者,應予休學;
(三)學生因創業休學者,其學習時間年限應符合第十一條規定。
第十三條 學生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一年,同時不超過第十一條規定年限。
第十四條 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校保留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休學學生患病,其醫療費按學校相關規定處理。
(一)休學學生應當提出休學書面申請,填寫《瀋陽師範大學學生休學申請表》,輔導員簽字,所在學院主管領導同意,報學校學生處批准後方可辦理休學;
(二)休學學生未辦理休學手續,將按照第十六條第四款處理,失去其學籍;
(三)休學期間不得返校上課考試。
第十五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當於開學前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複查合格,方可復學。
(一)學生休學期滿,如果要繼續學業,應當在前一學期結束前二周向所在學院申請復學並報學生處批准(不得在學期中途申請復學),同時辦理申請下學期的選課和免修考試手續。復學時須提供休學證明、復學書面申請辦理復學手續,憑準許通知到財務處繳費、回學院註冊;
(二)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應當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已經康復,能正常學習,並經學校複查合格後,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三)因創業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應保證一個學期的連續學習時間,同時參加學校相應的各種教學活動,經學校複查合格後,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四)學生復學後,編入相應專業、班級學習並接受學校的管理,若原專業已調整、合併,則轉入調整、合併後的專業。若原專業停辦,可轉入本校與原專業性質相近專業的班級學習;
(五)對復學的學生,學校要進行必要的複查,如發現在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取消學籍;
(六)休學的學生復學後享受原待遇。
退學
第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一)符合《瀋陽師範大學學分制實施細則》規定的退學條件的;
(二)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複查不合格的;
(三)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註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六)本人提出申請退學的。
第十七條 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通知書(決定書)並送交本人,同時報遼寧省教育廳備案。
學生本人提出申請退學的,由學生所在學院填寫退學呈報表,經學院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後,報送學校學生處審批。其它原因退學的,最後由學校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八條 退學的本科學生到學校學生處辦理離校手續後,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退學的學生,應該在兩周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且均不能申請復學。
第十九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按照下列程式提出申訴:
(一)學生在接到學校退學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二)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複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三)學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遼寧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遼寧省教育廳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訴人的問題給予處理並答覆。
(四)從處理決定或者複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或者遼寧省教育廳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畢業結業肄業
第二十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內容,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二十一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後一年內可以向學校申請,通過補考達到畢業要求者,換髮畢業證。
第二十二條 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學校頒發學位證書。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學校頒發肄業證書:
(一)學滿一學年以上,並按照學校學分管理規定,完成相應學分要求退學的;
(二)本科生不論何種原因(含休學)在校學習時間累計超過八年的。
第二十四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並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者,由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將予以追回並報遼寧省教育廳宣布證書無效。
第二十六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
證明書的辦理為每年的五月和十一月。
延長學制
參見《瀋陽師範大學本科學生延長學習年限管理辦法》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從2005年9月1日起執行。原《瀋陽師範大學學籍管理規定》同時廢止。學校其他有關檔案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二十八條 如本細則與國家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不一致,以國家頒布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