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公寓管理辦法

《四川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公寓管理辦法》由四川省教育廳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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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歷史

各普通高等學校:
現將《四川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公寓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四川省教育廳
2023年5月15日

檔案全文

四川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公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全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公寓(以下簡稱“學生公寓”)規範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強化育人功能,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公寓安全工作指南》《教育部等八部門關於加快構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體系的意見》(教思政〔2020〕1號)、《住房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批准發布〈普通高等學校建築面積指標〉的通知》(建標〔2018〕32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公寓,是指普通高等學校學生住宿專用的房屋及其附屬設備、設施和場地。
第三條  學生公寓是學生日常生活和學習的重要場所,是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對學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素質教育和實施全員育人、全過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重要陣地。應把學生公寓建設成設施達標、功能齊全、管理規範、綠色智慧型、安全文明的溫馨家園。
第四條  學校應將學生公寓建設納入學校事業發展總體規劃,滿足學生基本住宿需求。新建、改擴建學生公寓及配套設施建設還應不斷豐富完善服務功能,創造條件滿足學生對學習、生活、交流空間等多樣化需求。
第五條  學校應足額保障學生公寓經費投入,用於改善住宿條件、保障公寓文化建設、落實人員待遇、購置設施設備、確保日常管理服務。
第二章  機構與人員
第六條  學校應設立學生公寓管理委員會或領導小組,負責對學生公寓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負責人由分管後勤或學生工作的校領導擔任,成員可由學生工作、後勤、保衛、宣傳、團委、財務、基建、國資等相關部門和二級學院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
(一)明確學生公寓管理職責分工,形成多部門聯動機制。
(二)結合學校實際制訂學生公寓建設規劃和管理辦法。
(三)統籌協調學生公寓管理中的重大事項,監督指導學生公寓管理服務工作,加強學生公寓管理服務隊伍建設。
第七條  學校應設立學生公寓管理服務機構,具體承擔學生公寓日常管理服務工作,接受學生公寓管理委員會或領導小組的監督指導。其主要職責:
(一)負責學生公寓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二)制定實施學生公寓各項管理服務細則,維護學生公寓的正常學習、生活秩序。
(三)制定學生住宿計畫並統一安排,建立住宿學生信息資料庫,維護數據安全。
(四)加強學生公寓文化建設,充分發揮學生黨員、學生幹部的示範帶頭作用,組織開展各具特色的活動,豐富學生課餘生活。
(五)積極創新學生公寓管理服務改革,協同推動“一站式”學生社區建設。
(六)完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加強員工應急處置技能培訓,及時處置突發事件。
(七)做好其他有關學生公寓管理服務工作。
第八條  學校應設立由學生代表組成的公寓自我管理組織,充分發揮學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作用,參與公寓管理和服務,監督執行各項制度,反映學生建議和訴求,協助做好學生公寓相關工作。
第九條  學生公寓管理服務人員與住宿學生比原則上不低於1:200,根據本校學生公寓布局及管理模式需降低比例的,應能保證學生公寓管理服務需要。女生公寓不得配置男性管理服務人員。管理人員原則上應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保潔、值班、維修等服務人員原則上應具有國中及以上學歷,專業技術人員應取得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均應具備相應工作能力,身心健康、無違法記錄,有愛心和責任感。男性年齡原則上在60 周歲以下,女性年齡原則上在55周歲以下。
第三章  條件與設施
第十條  學生公寓的住宿資源和條件保障應與學生規模相適應,能滿足學生基本生活和學習需求,每間宿舍居住人數宜在6人以內,生均建築面積宜達到10平方米,相關設施標準和管理服務要求符合國家及四川省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學生公寓應配備床、桌、椅、衣櫃、書架等室內家具以及網路接口、電源插座、蚊帳懸掛裝置等設施,可配備空調、無線網路、紗窗等設施。
第十二條  學生公寓樓內至少應配備衛生間、盥洗間、共享電吹風或插座、晾衣桿等設施。
第十三條  學生公寓區域內至少應配備飲用水、洗浴、洗衣、垃圾分類集中投放點等生活設施,有條件的學校可設定腳踏車電瓶車存放點、公共體育、快遞服務站等服務設施。
第四章  入住與退宿
第十四條  學校應為全日制在校學生提供住宿條件。住宿學生應與學校簽訂住宿協定,及時繳納住宿費。
第十五條  全日制學生住宿由學校統一安排,充分考慮性別、學院、年級、專業等綜合因素最佳化住宿資源。
第十六條  住宿學生應按照學校統一安排的床位入住,未經批准,住宿學生不得私自更換床位,其他人員不得入住學生公寓。學生因特殊原因需要調整床位的,應由學生提出申請並經學校相關部門批准。學校因校區變更或其他原因可以對學生住宿進行調整,調整時應提前告知學生並做好溝通解釋和搬遷服務工作。
第十七條  經有關部門同意來校參加培訓、進修、考試等且需在學生公寓臨時住宿的人員,應辦理入住申請手續,學校根據住宿資源儘量給予安排並收取住宿費。臨時住宿人員須嚴格遵守學生公寓管理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不提倡學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對有特殊原因需在校外租住的學生,須經家長同意、學校相關部門審批並簽訂相關協定。學校要加強校外住宿學生的教育管理,保持信息溝通,明確安全責任,開展學生租住情況檢查。
第十九條  學生因畢業、轉學、退學、休學、結業、肄業等退宿的,應按學校規定流程和時限辦理退宿手續。
第五章  管理與服務
第二十條  學校應建立健全學生公寓管理制度,在公寓樓宇內顯著位置公示,學生應嚴格遵守。鼓勵和支持學生通過制定公約,實施自我管理。
第二十一條  學生公寓應設立值班室,實行24小時值班,禁止外來人員留宿。嚴格落實學生公寓會客登記、晚歸學生登記和大件物品出入登記等制度並保存完備的檔案資料。
第二十二條  學校要充分發揮學生公寓陣地育人作用,鼓勵高校在學生公寓區域設定開展文化、藝術和體育活動的場地,協同開展育人工作,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教育引導住宿學生尊重公寓管理服務人員及其勞動成果,積極參加公寓勞動實踐活動,培養學生養成良好行為習慣。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建立學生在公寓內表現的考評制度,將學生表現納入學生個人綜合測評、品德鑑定、獎學金評定、入黨積極分子考察、勞動教育評價和班級評優、院系考評內容。學生在公寓內的違紀行為按學校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加強對學生公寓內心理疾患、孤殘、家庭突發重大變故等特殊群體學生管理,建立相應檔案,進行分類管理,關心幫助其克服學習、生活中的各種困難。
第二十六條  推進思想政治工作進公寓,協助推動“一站式”學生社區建設,依託書院、宿舍等學生生活園區,探索學生組織形式、管理模式、服務機制改革,將園區打造成為集學生思想教育、師生交流、文化活動、生活服務於一體的教育生活園地。積極推進學生公寓智慧型化建設。
第二十七條  學生公寓內水電應保持正常供應,倡導實行定額指標管理,水電用量滿足學生基本生活需要。水免費用量每生每月原則上不低於2立方米,電免費用量每生每月原則上不低於5千瓦時。入住學生應自覺節約能源資源,超標部分由宿舍內相關人員承擔。
第二十八條  學校應全面掌握學生公寓管理服務人員和住宿學生思想動態,加強心理關愛,定期開展矛盾糾紛排查,深入細緻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心理健康工作,及時調處各種矛盾隱患,維護學生公寓和諧穩定。
第二十九條  學校要建立完善學生公寓管理服務人員學習培訓制度,定期組織理論學習和業務培訓,不斷提升政策水平和業務技能,學習培訓情況應有完備記錄。
第三十條  學校應定期組織對學生公寓內衛生、安全、紀律、思想政治等管理服務情況進行檢查,並納入考核,對學生公寓管理服務工作進行滿意度測評。
第六章  安全與穩定
第三十一條  學校應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公寓安全工作指南》加強學生公寓安全管理,明確責任部門和主要職責。對於已經實行物業委託管理的學生公寓,學校須在簽訂委託契約時明確安全責任並監督落實。
第三十二條  學校應組織相關部門制定學生公寓消防、治安、自然災害、傳染性疾病等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和培訓,不斷提高師生員工處置突發事件和應急避險能力。
第三十三條  學生公寓消防安全應符合《普通高等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指南》相關要求,加強學生公寓微型消防站建設。學生公寓消防通道應保持暢通,消防器材、安防設備等應定期檢查,並及時配備、維修、保養和更新,嚴禁擅自挪動消防器材,嚴禁吸菸和焚燒物品。
第三十四條  學生公寓內嚴禁攜帶和存放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易腐蝕、劇毒等危險物品;嚴禁在公共區域放置個人物品和堆放雜物,嚴禁飼養寵物。
第三十五條  學生公寓內禁止使用可能危害人身安全和公共財產安全的設備。嚴禁使用燃氣爐、酒精爐、蠟燭、蚊香等明火器具,嚴禁違規使用大功率、高發熱電器,嚴禁使用變壓插座,嚴禁私自接入電線、網線;嚴禁私設燈頭,嚴禁在宿舍樓宇內對電瓶車電池充電。
三十六條  學校應在學生公寓區域顯著位置,就公寓內嚴禁進入和使用的各類電器、用品、應急疏散標識等進行提醒。
第三十七條  學校應建立學生公寓安全巡查制度,定期組織安全檢查,並做好記錄。節假日和特殊時間節點應增加巡查頻次。
第三十八條  學校應制定學生公寓傳染性疾病防控方案,儲備足量防疫物資,做好環境清潔消毒,加強人員管理,密切關注學生動態,積極宣傳防疫知識,做好學生公寓傳染性疾病防控工作。
第三十九條  學生在公寓內不得有酗酒、打架鬥毆、賭博、吸毒,傳播、複製、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製品等違法行為;不得參與非法集會、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
第四十條  學校應加強學生公寓床上用品管理,學生不得使用不合格產品。床上用品可由學生自備,學校集中代購的,應堅持學生自願購買和公益性原則,確保質量安全、價格合理、程式合規。
第七章  收費與退費
第四十一條  學生公寓住宿收費標準應按照國家和四川省有關規定執行,並進行公示。住宿費應按學年收取,不得跨學年預收。對於寒暑假期間未離校的學生,不得加收住宿費。
第四十二條  學校為方便學生生活提供洗浴、熱水、超額用水用電等服務,需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的,應符合國家和四川省有關部門的相關規定,遵循“學生自願、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布、不得營利”的原則。不得將代收費、服務性收費與學費、住宿費捆綁收取。
第四十三條  退宿學生在履行審批手續後,學校應根據其實際住宿時間按月及時計退剩餘住宿費。每學年按10個月計算,住宿未滿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住宿費計退金額=學年住宿費標準÷10個月×(10 -學生住宿月數)。
第四十四條  學校在學生公寓管理服務中不得對學生設定罰款(扣款)項目。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四川省行政區域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公寓管理,其他高等學校參照執行。各高校應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8月1日實施,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高等學校學生公寓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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