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嚴格控制廣州市人口機械增長的補充規定

《關於嚴格控制廣州市人口機械增長的補充規定》在1993年07月05日由廣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嚴格控制廣州市人口機械增長的補充規定
  • 頒布時間:1993年07月05日
  • 實施時間:1993年07月05日
  • 頒布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
我市制定的《關於嚴格控制廣州市人口機械增長的若干規定》(穗府111號,以下簡稱《若干規定》),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實施以來,收到了明顯的效果,根據近幾個月實施情況和各方面的意見,為進一步完善管理辦法,根據省人民政府《關於廣州市人口機械增長管理問題的批准》(粵府函107號)和《關於廣州市控制人口機械增長管理問題的批覆》(粵府函320號)精神,現補充規定如下:
一、中央和省屬駐穗單位的人口機械增長計畫由省計委制定,納入廣州市人口機械增長計畫執行。上述單位調入廣州市人員減免徵收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由省計委審批。
二、對《若干規定》第五條所列免收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範圍作如下調整:
第(一)項調整為:解決夫妻長期兩地分居調(遷)入市區的人員及其隨遷的符合計畫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八五”計畫期間,經組織、人事、勞動部門審批的幹部、工人,分居七年以上的優先審批,分居五年(含五年)以下的暫不審批;其它部門審批的為分居十年以上的人員。
經有關部門批准的落實政策、退休頂替調(遷)入市區的人員。
第(六)項調整為:經批准調進後在中央、省屬駐穗機關擔任現職省級正處以上職務的領導幹部、市屬機關擔任現職市副局級以上職務的領導幹部,按國家規定已獲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含高級技師)任職資格的人員,具有博士學位的人員,上述人員及其符合政策隨調(遷)的配偶和符合計畫生育的未成年子女。
增加三項:
(一)企業辦技工學校特殊專業異地招生和企業接收異地生源技校畢業生,由省、市勞動部門匯總審核後,列入年度技工學校招生和畢業分配計畫,報省、市計委審批,列入免收增容費指標,由勞動部門執行。
(二)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需要的特殊工種招工招乾,市區內確實招收不到的,原則上應使用不遷戶糧關係的異地臨時工、輪換工。特殊情況需要異地招收並遷入市區,且繳納增容費確有困難的,由省、市計委免收增容費的專項指標。
(三)調入的中級職稱專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本人及其隨調(遷)的配偶和符合計畫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免收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調進前四年內曾獲國外知名獎勵的;調進前三年內曾獲國家二級以上,省、部一級科研成果(含社會科學)獎勵的主要成員;具有研究生學歷,並有三年以上教齡的大學講師;大學本科畢業,有七年以上教齡的中學一級教師(含相當於以上條件的中專、技工學校教師);大學專科畢業,有十年以上教齡的國小高級教師;中等師範畢業,有十五年以上教齡的國小高級教師。以上原從事教育工作的調入後都要繼續從事教育工作。
對規定所列免收對象覆蓋不到,而我市(含中央、省駐穗單位)特殊需要調進的我市緊缺、急需的中級職稱專業技術人員(含工人技師、以工代乾的中級職稱技術人員)及其符合政策隨調(遷)的配偶和符合計畫生育的未成年子女,省、市計委在下達年度人口機械增長計畫時,安排免收增容費的專項指標解決。
本條增加的第(二)、(三)項安排的中級職稱專業人員和特殊工種招工招乾免收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專項指標管理,實行審批核實和監督檢查制度。省、市勞動、人事和組織部門在指標範圍內審批後,要按隸屬關係分別送省、市計委核實和進行政策平衡,凡不符合條件的,省、市計委有權否決。
三、異地安置的復退軍人的收取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的標準調整為5000元/人。
四、“農遷農”遷入人員收取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的標準調整為婚遷3500元/人,非婚遷13000元/人。
五、本規定由市計委負責解釋。
六、本補充規定從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五日實施,作為穗府111號檔案之補充,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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