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區人口機械增長的管理試行辦法

為嚴格控制廣州市區人口機械增長,使人口增長計畫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相適應,根據國務院有關法規,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區人口機械增長的管理試行辦法
  • 發布單位:81905
  • 發布日期:1985-06-10
  • 生效日期:1985-07-01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5-06-10
【生效日期】1985-07-01
【失效日期】
【】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區人口機械增長的管理試行辦法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日廣東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為嚴格控制廣州市區人口機械增長,使人口增長計畫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相適應,根據國務院有關法規,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成立廣州市控制人口機械增長辦公室,作為廣州市人民政府控制城市人口機械增長的管理部門,主要負責調查研究,草擬有關政策或規章,制訂全市人口機械增長中、長期規劃,提出每年機械淨增計畫指標分配方案,並督促檢查實施,積極反映和報告執行的情況。
第三條凡屬遷入廣州市的幹部、職工,轉業、復員、退伍軍人,離休退休幹部,部隊隨軍家屬或無軍籍人員及其隨遷家屬,大中專和技校畢業生及其他居民(簡稱遷入廣州市的人員),均應按本試行辦法管理。
第四條控制城市人口機械增長,既要實行統一管理,又要發揮組織、人事、勞動、公安、民政等部門的職能作用;在政策上要做到寬嚴有別,對城市四化建設急需的和中央、省、市有明確政策規定必須安排的人員要放寬,對非急需的人員一般應從嚴控制。
第五條廣州市控制人口機械增長辦公室,擬定人口機械淨增控制計畫指標時,必須根據廣州市城市總體規劃中確定的每年人口機械增長的指導性計畫指標和國家每年按政策規定下達給各職能部門的指令性計畫指標,考慮省(含中央駐省單位)和廣州市組織、人事、勞動、民政、公安和部隊等系統的需要,提出具體方案報請省人民政府審核平衡後,正式下達各有關單位實施。
省、市各有關部門應根據分配指標(含隨遷家屬人數,下同),制訂控制辦法,具體組織實施。控制指標應留有餘地,如需調整時,省、市各有關部門可提出書面意見,由廣州市控制人口機械增長辦公室統籌調整。
第六條嚴格控制成建制遷入廣州市區的單位和人員:
一、凡非屬廣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內的和四化建設特殊需要的、以及有可能對城市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的單位,一律不得遷入廣州市區,原已遷出廣州市、現在其他地方已有基礎設施的單位,原則上不再遷入廣州市區。
二、凡申請成建制遷入廣州市的單位,應經廣州市人民政府審核批准,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中央駐省單位還必須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並報國家計委批准。
廣州市人民政府要指定一名主要領導同志負責審批工作,防止多頭審批。
三、成建制遷入單位應負責繳納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按遷入的幹部、職工及其隨遷家屬人數計算,每人繳費人民幣一萬元。
四、經批准成建制遷入的單位,一般安排到廣州市郊區。
五、對現已遷入的單位,要進行一次清理。凡未經批准的,不準入戶;符合遷入條件但手續不完備的,可予補辦。
第七條嚴格控制成批調動遷入廣州市的人員。凡成批調入廣州市人數在二十人以下的,按隸屬關係分別由省和廣州市勞動局或人事局審批,二十一人以上的,報省和廣州市人民政府審批。凡成批調入廣州市的職工,其隨遷家屬亦同時計入控制指標,報有關部門審批時,應同時抄送廣州市控制人口機械增長辦公室備案。
第八條處級以上幹部和中、高級科技專業人員以及有特殊需要的其他專業人員調進廣州市不受指標控制,其配偶及子女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的,準予隨遷。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人員的隨遷家屬符合進廣州條件的,可不受控制指標限制。
第九條嚴格控制一般幹部、職工調入廣州市。除按現行政策規定隨軍、隨乾調動工作者及符合條件的隨遷家屬和特殊用工外,一般不向外省、外地調乾、調工。具體辦法:
一、中央和省駐穗單位及廣州市屬各單位招乾、招工,一般應在廣州市招收。
二、解決幹部、職工夫妻長期兩地分居,應堅持大城市就中小城市,平原地區就邊遠地區,一、二線就三線,單身就全家的原則。如家庭基礎在廣州市區,分居時間較長,確有實際的困難的,應逐步給予解決。家庭基礎在外地,本人是生(工作)骨幹因工作特殊需要不能調出且分居時間較長的,也可逐步解決。但隨遷子女一般不超過二人並占控制指標。
三、家庭基礎在廣州市、無子女照顧的年老體弱者,可調入一名子女或子女中的一對夫婦。
四、凡超編單位,除特殊需要的科技人員和技術工人外,原則上不從外地調進人員。如屬同一系統工作需要調換人員的,應先出後進,保持平衡。
五、凡屬照顧性對調的,應堅持先出後進、進出平衡的原則。進多於出的,要受指標限制。
第十條接收安置轉業、復員、退伍軍人及轉業志願兵應堅持“從哪裡來,到哪裡去”原則,凡不符合規定的,均不予安置落戶。具體辦法:
一、凡從廣州市區參軍或異地參軍因家庭情況改變而符合條件進廣州市的復退軍人,均由廣州市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出具證明,經廣州市公安部門覆核辦理入戶手續。
因特殊情況需要從異地參軍的復退軍人中招工的,應分別經省勞動局、省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或市勞動局、市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和廣州市公安局共同審批後,由省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或市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出具證明到廣州市公安、糧食部門辦理戶糧手續。
二、軍隊轉業幹部及其家屬進廣州市區,應按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公室有關規定辦理。廣州市各公安派出所可根據省和廣州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公室出具的入戶證明辦理入戶手續。
三、申請遷入廣州市區的隨軍家屬,應按中央軍委規定的條件和總政治部關於“教育年紀較輕的幹部,把家屬留在原籍參加生產勞動,不要急於隨軍”的指示精神辦理。駐穗陸、海、空軍部隊隨軍家屬需遷入廣州市區的,分別由駐穗的陸、海、空軍師以上(含師)單位的政治機關按中央軍委規定條件審核批准後,向廣州市有關部門申報,按規定辦理入戶。
隨軍家屬是幹部、工人的,由人事、勞動部門按幹部、工人調動的規定辦理;屬“農轉非”或城鎮居民的,應向廣州市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入戶手續。
四、有關部隊和地方單位要按有進有出的原則,動員轉業復員和調離本市的幹部、職工的家屬隨遷。如不隨遷者,調出的幹部、職工和軍隊轉業幹部不能以照顧夫妻分居為由,再次入廣州市。
駐外地部隊幹部的隨軍家屬不準調進廣州市區。
五、無軍籍幹部,要求調進廣州市的地方單位工作,應參照1969年國務院頒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退出現役幹部轉業地方工作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納入轉業幹部分配計畫,由地方分配工作,並辦理入戶手續。
六、凡調入駐穗的陸、海、空軍系統工作的無軍籍幹部,分別由廣州軍區政治部幹部部、廣東省軍區政治部、海軍廣州基地政治部、廣州軍區空軍政治部參照從外地調入幹部條件審批,經廣州市公安部門覆核後辦理入戶手續。無軍籍職工,則由所在部隊報省勞動部門批准後辦理調工手續。
第十一條地方和軍隊退休離休幹部及其隨遷家屬進廣州市區,應嚴格按照國務院1980年頒發的《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國務院、中央軍委1982年頒發的《關於軍隊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國務院辦公廳1983年轉發勞動人事部、公安部、商業部、國家計委、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於離休幹部跨省安置的補充規定》和民政部、總政治部1983年《關於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軍隊幹部退休的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以及省委、省政府辦公廳1984年《關於外省、市、區離休幹部來我省安置的具體辦法》等規定辦理。符合規定隨遷的配偶、子女,如沒有工作的可隨遷,在職的應分別報經人事、勞動部門按有關規定審批。陸、海、空軍在廣州市的干休所保留軍籍的幹部的隨軍家屬,有工作的按幹部、職工調動辦理,沒有工作又符合隨遷條件的憑陸、海、空軍軍以上(含軍)單位的政治部證明到干休所駐地的派出所申請入戶。
外地退休的幹部和職工,本人非獨身在外地工作,家庭基礎(指配偶和子女)不在廣州市區者,不得遷入。
第十二條嚴格控制外省、外地駐穗機構,未經廣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設立。經批准設立的,應按規定配備人員,不得超編。在編人員均申報集體常住戶口,不得遷入或轉為家庭戶口。其所需的一般工作人員和工勤人員,不得從外地調進。在廣州市內招聘的,可不受編制人數限制。如調換人員,應先出後進。駐穗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廣州市內招聘的除外)不得以照顧夫妻關係為由,把配偶調入廣州市,也不得把未成年子女的戶口隨遷來廣州市。外省、外地來廣州市務工、經商、辦服務業等企事業單位的人員,一律申報暫住戶口。
對現已設立的外省、外地駐穗機構,要進行一次清理。凡未經批准的,要補辦申報審批手續;不必要設立的,應予撤銷。
第十三條農村人口和城鎮人口投靠在廣州市的親屬生活、農村人口與廣州市人口結婚的,應嚴格按照國務院和公安部的有關規定辦理,農村和城鎮公安派出所對未持有廣州市公安部門發出的“準予遷入證明”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其戶口遷往廣州市或強行註銷其原在當地的戶口。
第十四條對廣州市區徵用土地後批准“農轉非”人口,除有正當理由和居住條件,一般不得向市中心區內移居。
第十五條各部門、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控制城市人口機械增長的有關規定,凡違反規定的,公安、糧食部門有權拒絕辦理戶糧關係,並責令其返回原遷出地。對弄虛作假、以謀私者,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本試行辦法從1985年7月1日起施行,並授予廣州市人民政府解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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