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區暫住人口管理規定

一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廣州市人民政府頒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區暫住人口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廣州市政府
  • 頒布時間:1990.06.22
  • 實施時間:1990.10.01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戶口管理,第三章 勞務經營管理,第四章 管理機構,第五章 徵收城市建設管理服務費,第六章 處 罰,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經濟建設發展需要,加強對暫住人口的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廣東省城鄉暫住人口管理辦法》及國家的有關法令、法規,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暫住人口系指非本市區常住戶口的人員,包括:
(一)途經本市中轉的短暫留宿人員;
(二)來市區探親、訪友、參觀、治病、旅遊、學習、寄讀、寄養以及因公出差人員;
(三)來市區從事建築、安裝、運輸、採掘、種養業等勞務人員,以及其他臨時工、契約工、季節工、流散工;
(四)來市區從事經營工業、商業、建築業、修理加工業、舊貨收購業以及各種服務性行業的人員;
(五)中央、省、部隊駐穗單位和外地駐穗機構中的暫住人員。
第三條 凡在廣州市區暫住的人口和所有留宿或招用暫住人口的機關、團體、學校、國營、集體、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業戶,以及部隊企業,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外資企業,中央、省、部隊及外地駐穗機構和私人出租屋、居民住戶的戶主,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暫住人口未經暫住地政府管理部門批准,禁止擅自搭建住房、工棚。公安、民政和城建部門,要按各自的職能,做好對盲目流入本市區的乞討人員、露宿街頭及亂搭亂建住宿人員的收容、遣送和清理工作。
第五條 凡本市區的暫住人口,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和計畫生育及城市管理的各項規定,維護社會公共秩序。
第六條 暫住人口的合法權益應受到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 戶口管理

第七條 所有留宿暫住人口的單位和居民住戶戶主,應督促和教育暫住人口按規定申報戶口;來市區暫住的人口必須依照戶口管理規定,履行戶口登記。
第八條 屬於本規定第二條第一、二款的人員,必須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申報暫住戶口登記,期滿時應辦理註銷或延期手續:
(一)在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包括各類駐穗機構)內或居民家中住宿超過三日以上的,應在三日之內(港、澳、台同胞、華僑在到達暫住地二十四小時內),由單位、戶主或本人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戶口臨時申報站申報暫住登記;
(二)住宿在賓館、旅店、招待所或私人出租屋的,按旅館業和出租屋管理規定辦理旅客住宿登記或暫住登記和註銷手續。
第九條 屬於本規定第二條第三、四、五款的人員,在到達本市區三天之內,必須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和戶口所在地村民委員會以上證明,已婚育齡人員還須持街(鄉、鎮)以上計畫生育部門證明,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登記,申領《廣州市暫住證》。
來市從事勞務或經營活動的港、澳、台同胞、華僑,另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勞務經營管理

第十條 凡來市區從事經營活動的人員,必須在本市有相對固定住所,憑有關證明和《廣州市暫住證》,已婚育齡人員還須持街(鄉、鎮)以上計畫生育部門證明到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手續,取得營業執照後,到暫住地街、鎮暫住人口管理站登記,方準在市區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 凡需招用臨時勞務人員的單位、個體工商業戶,必須遵循先城鎮後農村,先本地後外地,先省內後省外的原則。確需招用外地勞動力的,要優先從本市郊縣招用。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需招用省外勞動力的,必須報市勞動局審批。未經勞動管理部門批准不得招用外來勞務人員,嚴禁招用盲目流入本市的外省勞動力。
第十三條 招用本省其他市、縣勞務人員的單位、個體工商業戶,要在招工前將用工計畫按管理範圍報勞動管理部門審批:
(一)市屬單位(含聯營)、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外資企業,中央、省、部隊駐穗單位和外地駐穗單位,報市勞動局審批;
(二)區屬及街、鎮下屬企事業單位(私營企業)、專業戶、個體工商業戶招用外來勞務人員報所在地的區勞動局審批。
第十四條 招用的外地勞務人員,必須符合法定勞動年齡,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已婚育齡人員還需持當地街(鄉、鎮)以上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婚育、節育證明或《準生證》,向市、區勞動管理部門申辦用工手續,領取《廣州市外來人員務工許可證》。
第十五條 招用外來勞務人員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業戶,要貫徹“誰用工、誰教育、誰主管”的原則,加強管理教育工作,落實計畫生育、衛生、防疫等措施,指定治安責任人,建立各項管理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 各用工單位和個體工商業戶,對招用的外來勞務人員,要按住地逐人造冊登記,送所在街、鎮暫住人口管理站備案。增減人員要及時填報。
第十七條 各用工單位對被招用的外來勞務人員契約期滿需繼續留用的,須到原批准用工的勞動管理部門辦理續期手續。
第十八條 各用工單位、個體工商業戶在使用外來勞動力發生爭議時,由勞動仲裁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章 管理機構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公安、勞動、城建、工商、計畫生育、民政、稅務、房管、經協辦等部門以及廣州軍區有關管理機構負責人組成市暫住人口管理領導小組,其常設辦事機構為市政府控制人口機械增長辦公室,負責掌握全市暫住人口情況,協調管理。
第二十條 區人民政府相應成立區暫住人口管理領導小組,其常設辦事機構設在區公安分局,負責所屬街、鎮暫住人口的管理,實施監督。
第二十一條 街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分別成立暫住人口管理站,對轄內暫住人口進行管理,並根據實際需要,聘請若干名管理暫住人口工作人員。其職責主要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暫住人口管理的政策法規;
(二)負責對轄內所有暫住人員的登記、統計工作;
(三)加強轄內出租屋的管理;
(四)負責指導、督促檢查轄區內的單位、個體工商業戶(居民)招用或留宿暫住人員的治安、計畫生育、衛生防疫等管理工作;
(五)協助有關部門徵收城市建設管理服務費;
(六)對轄內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當事人提交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五章 徵收城市建設管理服務費

第二十二條 凡在本市區從事勞務經營活動的人員(不含從事環衛、保全、保姆職業的人員以及境外人員),每人每月徵收城市建設管理服務費十元,其中從事種養業、林業的每人每月徵收五元。
城市建設管理服務費由招用單位、個體工商業戶和外來從事經營者交納。
徵收城市建設管理服務費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城市建設管理服務費用於勞動、治安、衛生、城建、計畫生育等方面的管理開支和聘請暫住人口管理人員的費用,但不包括國家法定的稅收、領取營業執照收費及其他證件工本費。
本規定實施後,本市過去對暫住人口的各種收費一律取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另立名目對暫住人口收取其他費用。
第二十四條 徵收的城市建設管理服務費全部上繳市、區財政,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處 罰

第二十五條 凡連反戶口和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當事人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凡違反工商、勞動、計畫生育及其他方面規定的,由主管職能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當事人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用工單位、個體工商業戶和外來經營者,逾期不繳交城市建設管理服務費的,予以教育、勸告、限期繳交,逾期仍不繳交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內向執罰單位的上一級機關提出複議,受理複議的機關應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裁定。不服裁定的,可在接到裁定決定書的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九條 執罰部門應給被罰款人開具由市財政局統一印製的票據。罰款全部上繳地方財政,按罰沒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一九九○年十月一日起執行。凡未按本規定辦理的,須在本規定執行之日起三個月內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辦者,按違反本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市屬四縣可參照本規定,結合本縣實際情況,制定管理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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