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區人口機械增長管理實施細則(1986年10月10日廣州市人民政府【發布日期】1986-10-10【生效日期】1986-11-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6-10-10
【生效日期】1986-1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一)符合有關政策規定條件,需要有進人指標才能進入廣州市的人員有:調入幹部、工人、無軍籍幹部、異地參軍的復、退軍人;一般幹部、職工、居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申請投靠的。
(二)符合有關政策規定條件,從優照顧進入廣州市的人員有:處級以上幹部,中、高級專業人員及其符合隨調條件的家屬(含在職),有特殊需要的其他專業人員,隨軍家屬(含在職),省、市政府原規定解決的部分專業技術幹部的農村家屬或城鎮家屬,離休的幹部,部隊轉業幹部、志願兵,中央批准的西藏、青海內調幹部、職工等。
招工、招乾,按《試行辦法》規定精神,一般不在廣州市區外招收,個別特殊情況確需招收的應從嚴掌握。招收的契約制工人,其戶、糧關係不遷(轉),確需來市入戶的,應報經市人民政府審批。
從外地錄取的技工學校學生,畢業時除極少數因廣州市區特殊工種、專業需要而留用外,其他均應遷離本市。
(三)符合國家戶口遷移政策規定條件,屬經常性申報入戶的人員有:
(1)大學、中專學校錄取和實行統一分配的學生;
(2)本市參軍的復退軍人,安排本市入戶的榮譽、殘廢軍人;
(3)來市定居的港、澳、台胞及歸國華僑;
(4)落實政策人員、回城知青,出國、出境工作、留學、進修回市人員,休、退學回市人員,出院的本市麻瘋病人,被逮捕、刑滿釋放、解除勞教、解除少管按政策規定回市入戶的人員和本市偷渡出境被遣返人員;
(5)申請在市區入戶的隨軍家屬,青藏高原和野外地質勘探工作者無法隨母生活而來市投親的小孩,煤礦井下工人家屬,退休幹部和退休工人回市,未成年小孩投靠父母,長期實居廣州未落上常住戶口的無戶口人員(農村之間的婚嫁或投親遷入,暫不列入控制指標);
(6)市政府批准的外地駐穗機構編制內人員以及成建制遷入人員。
(一)本細則第五條(一)項所列人員,除無軍籍幹部暫按原規定辦理外,調入的幹部、工人、異地參軍來市入戶的復、退軍人,分別由有關進人口子填發《()進入廣州市落戶通知》並在括弧內寫明(調入幹部)或(異地參軍復退)等。《()進入廣州市落戶通知》統一由市公安局印製(樣式附後),採用三聯單式,一聯由填發的口子自存,二、三聯送市公安局戶籍部門經驗明有關證件後,即在第三聯內加蓋《廣州市公安局戶口驗訖章》交回單位或本人;憑該證明和遷移證以及其他規定的有關證明,到落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入戶;市控人辦掌握第二聯,作為了解各口子執行控制指標情況和積累材料之用(下同)。凡屬公安部門審批的一般幹部、職工、居民的配偶、父母、子女等申請投靠親屬的,憑公安部門統一印製的《準予遷入證明》辦理入戶。
(二)本細則第五條(二)項所列人中,由各進人口子填發《()進入廣州市落戶通知》,並在括弧內寫明(處級以上幹部)或(中、高級專業人員)、(地方離休幹部)等,送市公安局戶籍部門,經驗明有關證件後,即加蓋《廣州市公安局戶口驗訖章》辦理入戶。對於省、市政府原規定解決的部分專業技術幹部的農村家屬或城鎮家屬來市,由市公安局根據省、市人事局的批准證明,再填發《準予遷入證明》,辦理入戶。
(三)本細則第五條(三)項所列人員,根據國家的戶口遷移政策規定和現行的申報手續以及必需具備的證明、證件辦理入戶。
(四)符合《試行辦法》規定調入的人員和本細則第五條(一)項的其他調進的人員,其遺留隨遷的父母、子女申請來市入戶,仍由原負責辦理的口子進行審批,並占該口子當年的控制指標;同時填發《()進入廣州市落戶通知》,並在括弧內填上(遺留隨遷的家屬),由市控人辦實際進入人數扣除進人指標。
(五)市控人辦根據各進人口子填發的《()進入廣州市落戶通知》和《準予遷入證明》存根,每月對進入廣州市人員的數量和情況綜合統計一次,每季全面匯總上報並向進人口子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