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滿族自治縣人口機械增長管理暫行辦法》用於人口機械增長管理,是一種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桓仁滿族自治縣人口機械增長管理暫行辦法
- 地點:桓仁滿族自治縣
- 類型:暫行辦法
- 內容:人口機械增長管理
第一條 為控制我縣人口機械增長,利於提高人口素質,利於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人口機械增長是指改變戶口登記地的人口遷入遷出所產生的差值。
第二條 凡遷(調)入我縣縣域內的人口及縣域內人口戶籍變動的均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 縣公安局是控制人口機械增長的主管部門。組織、人事、計生、勞動保障、教育、民政等單位,依據職責協助公安機關共同做好本辦法的實施。
第四條 控制人口機械增長,應堅持總體把握、因地制宜、積極穩妥、協調發展、合理引進人才的原則,保證人口合理流動,控制人口盲目機械增長。
第五條 為培育和建設區域中心城鎮,鼓勵農民進入縣政府駐地鎮和其它城鎮落戶經商辦企業或居住,按政策規定保留土地承包權的,支持其以土地租賃或土地入股等方式,參與農業產業化經營。
鼓勵知識型、技術型人才及我縣經濟和社會發展亟需的人才,遷(調)入到我縣縣域內城鎮落戶。
第六條 遷(調)入我縣的人口是指縣域外符合落戶條件的人口遷(調)入到我縣縣域內落戶的。農民進入城鎮落戶是指戶籍在我縣縣域內的農村人口,遷入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及其它城鎮落戶的。
第七條 取消農轉非戶口計畫管理,實行以遷(調)入條件為標準的戶口遷移制度。在人口劃分上,實行以居民實際住地和所從事的職業標準劃分城鎮(市)人口和農村人口。
第八條 下列縣域外人員可以遷(調)入我縣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及其它城鎮,並登記落戶為非農業戶口。
(一) 具有全日制大學本科(含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或高級技師,年齡在50周歲以下的,或經縣政府批准亟需的其他特殊人才及其配偶、子女;
(二) 留學獲得學位歸國的人員及其配偶、子女;
(三) 引進專利或高科技項目及產品,在我縣從事生產經營者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四) 各類專家、獲得傑出青年科學基金的人員、省市各學科帶頭人,或對我縣經濟和社會發展有特殊貢獻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其他特殊人才及其配偶、子女;
(五) 在我縣總投資100萬元以上,其中固定資產投資50萬元以上,或在我縣創辦企業,一次性安置縣內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10人以上,連續生產經營兩年以上的經營者及其配偶、子女;
婚嫁人員正常落戶,農業戶口的可自願農轉非。
第九條 符合國家、省、市、縣政府政策規定,遷入我縣的縣域外人口,落戶為非農業戶口。主要包括:
(一) 組織、人事、教育、勞動保障等部門批准遷(調)入的幹部和考入的公務員、教師、高級職稱以上的技術工人、離(退)休幹部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二) 香港、澳門、台灣的居民及海外僑胞來我縣定居的人員;
(三) 由國家、省、市政府安置的外省、市、縣需遷入人口中的農業人口;
(四) 落實政策需遷入戶口的人員。
第十條 凡縣域外已在我縣縣政府駐地鎮或其它城鎮內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穩定的職業或生活來源的人員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在城鎮落戶,並辦理農轉非戶口。主要包括:
(一) 務工或者從事第二、第三產業的;
(二) 被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聘用並簽訂勞動契約的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
(三) 購買了商品房或已有自建房的;
(四) 投資10萬元以上經商的私營業主,以及因生產經營需要招聘工作已滿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管理和技術人員;
(五) 在城鎮就業的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的畢業生;
(六) 對公民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和孤兒,收養關係成立後,收養人應持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登記證》和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向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提出落戶申請;
合法固定住所原則上是指購買、經批准自建住房或租住分配的共有住房,且申請人擁有房屋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以及接受饋贈或接受遺產所得的住房等。
穩定的職業或生活來源原則上是指從事第二、第三產業,被各類用人單位錄(聘)用滿三年以上(含三年)並有縣以上勞動保障或人事管理部門核准備案的勞動或聘用契約,以及其它具有穩定經濟收入或能證明具有穩定生活來源的人員。
第十一條 因夫妻互相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簡稱“三投靠”),遷(調)入我縣的,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 夫妻互相投靠,不受婚齡和年齡限制,可憑本人申請、結婚證、戶籍證明、計畫生育證明,由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審批落戶;
(二) 父母身邊無子女的,允許一戶已婚子女投靠父母遷入落戶;未婚子女投靠父母,不受年齡及戶口性質限制;父母投靠子女,採取自願的原則,憑相關證明落戶;
(三) “三投靠”人員須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穩定生活來源。
縣域外“三投靠”人員屬於農業戶口的,戶口遷入時一併辦理農轉非手續。
第十二條 凡符合當年畢業生就業政策規定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含本科)應屆畢業生,可先辦理常住人口落戶手續,後落實用人單位。原戶口為縣域內的中專學歷以上的畢業生回縣域內落戶的,直接辦理農轉非戶口。
第十三條 軍隊轉業和離退休幹部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血親的安置,以及現役軍官、志願兵的配偶和子女,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印發〈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中發〔2001〕3號檔案)和現行的政策執行。
第十四條 嬰兒隨父母落戶,憑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和計畫生育部門開具的《落戶通知單》,以及能夠證明嬰兒父母合法婚姻的證明,到縣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辦理落戶手續。
第十五條 凡因我縣城鎮建設需要,土地被依法徵用,所在村(組)“撤村(組)建居”的農民,可在城鎮落戶口,並辦理農轉非手續。
縣域內農民自願申請辦理農轉非戶口的,按照縣委、縣政府《關於推進全縣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見》(桓委發[2001]40號檔案)執行。
第十六條 對批准落戶的,在入學、參軍、就業、社會保障等方面與當地原有居民享有同等的權利,履行同等的義務。
第十七條 縣公安局負責辦理落戶審批手續。申請落戶者,應提交本人書面申請,同時向縣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提供相應所需的戶籍證明、結婚證明、學歷證明、專業技術職稱證明、組織人事部門證明、聘用單位的聘用契約書或接收單位證明,以及專利證明、房屋產權證、營業執照及投資證明等相關材料,縣公安局審查合格後,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辦理準遷落戶手續。
辦理農轉非戶口的,按照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證明。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縣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