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順口區控制城市人口機械增長管理實施細則

【發布單位】806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6-12-06
【生效日期】1996-12-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旅順口區控制城市人口機械增長管理實施細則
(1996年12月6日)
第一條 為在旅順口區實施《大連市控制城市人口機械增長管理規定》,制定細則。
第二條 凡調、遷入旅順口區人員(不含從本市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和金州區城市部分調、遷入),均應執行本細則。
第三條 區成立控制城市人口機械增長和外來人口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由區計委、公安、人事、勞動、民政、財政等部門的負責人組成,統一領導全區控制城市人口機械增長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公安分局,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區人事、勞動、公安、民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調、遷入人員的審批工作。
第四條 旅順口區急需的副處級(含副處級)以下幹部或專業技術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調入:
(一)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研究生畢業學歷的;
(二)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大學本科畢業學歷,參加工作一年以上的;
(三)經市控制城市人口機械增長領導小組批准調入的中國小教師、工人技師、企業所需特殊工種人員等其他因經濟建設需要引進的人才。
調入上述人員,除第(一)項年齡可以適當放寬外,其他均應控制在45周歲以下。
第五條 解決幹部、工人夫妻兩分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調入;
(一)一方具有研究生學歷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以及在本地工作的一方擔任副處級以上職務的;
(二)擬調入一方具有大學本科學歷或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分居一年以上的;具有大學志科學歷,分居二年以上的;具有中專(高中)學歷,分居三年以上的;其他分居五年以上的。
本市駐軍轉業幹部回原籍安置,其家屬本應隨調而不走的,不再按兩地分居解決其中確有困難需要調入的,須分居5年以上。
第六條 駐軍幹部家屬符合隨軍條件的,可以調入。
第七條 照顧幹部、工人特殊困難,屬於父母身邊無子女,其外地子女要求調入的,可以調入一名子女(含其配偶、子女)。
第八條 安置軍隊轉業幹部,按大連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的退休職工、退伍志願兵、現役軍人家屬隨軍,符合條件的可以遷入。
第十條 大中專院校畢業生,按市政府每年制定的畢業生政策接收。
第十一條 接收安置留學回國人員,須是出國前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在國外學習一年以上並取得一定成果或出國前雖不具備大學本科學歷,但在國外獲得學士以上學位的。
第十二條 符合《大連市關於私人投資、捐贈和購買和商品房戶口遷移的暫行規定》條件的人員,可以遷入。
第十三條 郊區招聘的“農轉農”人員和農村投親的“農對農”人員符合規定的可以遷入。
第十四條 老人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遷入。
第十五條 被註銷旅順口區常住戶口的人員,按規定可以回旅順口區的予以落戶。
第十六條 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要求回旅順口區定居的,經有關部門批准,可以辦理落戶。
第十七條 特困及落實政策人員遷入,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符合本細則規定條件並被批准調、遷入的人員,憑組織、人事、勞動、公安、民政等部門簽發的手續,按規定辦理核簽。被批准調、遷入的人員持核簽手續到區公安分局領取《準予遷入證明》後,再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籍登記。
第十九條 符合規定調、遷入的下列人員,應按以下標準收取城市建設增容費:
(一)調入的幹部、工人、專業技術人員以及不是從本市出國的留學回國人員,具有大學本科學歷或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每人1萬元;大學專科學歷的,每人1.5萬元;中專學歷的或工人技師,批人2萬元,上述人員的家屬每人1萬元。
(二)投資經商辦企業或購買商品房遷入的人員、因特殊情況調入的人員及其隨遷家屬,每人2萬元。
(三)成建制遷入的人員及其隨遷家屬,每人1萬元。
(四)“農轉農”、“農對農”人員每人8千元。
城市建設增容費在辦理《準予遷入證明》時收取。市人口控制辦對增容費的收繳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應收取城市建設增容費的人員,符合《大連市控制城市人口機械增長管理規定》免收條件的,予以免收;確屬我區經濟建設急需的人員,不符合免收條件,但繳費確有困難的,由本人、接收單位提出意見,經審批部門審核同意,報區控制城市人口機械增長領導小組批准,可以適當減收城市建設增容費。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由區控制城市人口機械增長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檔案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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