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嚴格控制城市人口機械增長的通知

《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嚴格控制城市人口機械增長的通知》意在為了加強對城市人口機械增長的管理,本著既要有利於引進人才,發展經濟,又要嚴格控制城市人口盲目增長,保持人口總量、結構和布局在巨觀上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一定水平相協調,與城市各項設施和公益事業等綜合能力相適應的原則而作出該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嚴格控制城市人口機械增長的通知
  • 發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1996-01-08
  • 生效時間:199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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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嚴格控制城市人口機械增長的通知
(1996年1月8日大政發〔1996〕3號)
近幾年來,我市城市人口增長較快,僅據1995年6月份的調查統計,全市從1992年至1994年12月遷入市區(含經濟技術開發區、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機械增加的人口共有92,442人。其中:1992年為31,512人;1993年為30,014人;1994年為30,916人。平均年機械增長率為千分之十六點四四。人口的高速、無節制機械增長,增加了城市公用設施和住房、煤、糧、副食供應等方面的負載,對經濟發展和社會秩序造成了衝擊和危害。城市人口機械增長過快的主要原因是政出多門,把關不嚴,缺乏巨觀調控和統一管理造成的。
目前,全市有11個系統22個部門有權批准人員調、遷入我市。另外,旅順口區、金州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的人事、勞動、民政部門也都有權批准進人。少數部門和地區有時辦理了一些不符合政策規定的人員進市,在民眾中造成了不良影響,成為民眾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
為了加強對城市人口機械增長的管理,本著既要有利於引進人才,發展經濟,又要嚴格控制城市人口盲目增長,保持人口總量、結構和布局在巨觀上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一定水平相協調,與城市各項設施和公益事業等綜合能力相適應的原則,市政府決定:

檔案全文

一、建立機構,加強對控制城市人口機械增長工作的領導
市政府決定單獨成立“大連市控制城市人口機械增長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常務副市長李振榮任組長,市政府副市長李玉臻任副組長,市政府副秘書長姜正彥、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張中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為領導小組成員。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加強統一領導,制定全市人口機械增長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下達每年人口機械增長控制指標;定期向市政府報告有關政策執行情況和控制城市人口機械增長的對策;檢查指導各部門控制人口機械增長工作情況;研究解決控制人口機械增長工作中的有關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人口控制辦)設在市公安局,擬定編制15人,由市編委定編。辦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副秘書長姜正彥兼任,副主任由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張中和市公安局副局長王永奎兼任。辦公室根據領導小組的安排,具體負責各部門受理的戶口遷入的審核;監督檢查各部門實施市政府即將下發的《大連市控制城市人口機械增長管理規定》的執行情況以及其他日常工作。為了加強對縣(市)人口機械增長的管理,瓦房店市、普蘭店市、莊河市和長海縣也要成立控制城市人口機械增長領導小組和辦公室,並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控制城市人口機械增長管理規定。
二、把人口機械增長納入計畫管理
各有關部門應於每年年底前將下一年度調、遷計畫報市計畫部門和人口控制辦(執行國家計畫的部分先預報,待計畫下達後再作調整),市計畫部門和人口控制辦根據各部門上報的計畫,結合大連市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和承受能力,共同研究制定人口機械增長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報經市控制人口機械增長領導小組批准後,由市計畫部門下達。市人口控制辦根據下達的年度計畫具體組織實施。下達的年度計畫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不得超指標辦理調遷手續。確因國家計畫調整等原因需超計畫指標,應先報領導小組審批。
三、加強調、遷入人口的審批管理,變多頭審批為歸口審批
從1996年起,各部門審查的調、遷人員手續,須統一報到市人口控制辦審批核簽,沒有市人口控制辦的核簽手續和公安機關簽發的《準予遷入證明》,戶口登記機關不予落戶。市人口控制辦和各部門辦理調、遷人員審批手續時,要共同努力,加強協作,嚴格把好審批關,不該調、遷入的,一個也不能辦。在做好進人指標的綜合平衡的前提下,努力把調入人口的增長速度和平均年齡降下來,把文化知識和專業程度提上去,嚴格控制城市人口的盲目增長。
為了使我市控制城市人口機械增長有法可依,嚴格管理,市政府將根據國務院和有關部門的政策規定,發布《大連市控制城市人口機械增長管理規定》,今後凡發現有違反《規定》辦理調、遷人員的,必須嚴肅處理。
四、採取經濟手段,控制城市人口機械增長
為了使我市城市容量與人口增長保持適當比例,使經濟和社會事業協調發展,對人口機械增長,除實行計畫和歸口管理外,還要採取經濟手段實行控制。對從外地調入市內中山、西崗、沙河口、甘井子、旅順口、金州、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的人員,分別由調入單位或本人繳納一定數額城市建設增容費,城市建設增容費由市人口控制辦在辦理核簽手續時收取,統一上繳市財政;屬於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的,由市人口控制辦按全額分別返還。城市建設增容費的具體標準,在《大連市控制城市人口機械增長管理規定》中予以規定。
大連市控制城市人口機械增長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嚴格控制城市人口機械增長,使人口機械增長與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相適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大連市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旅順口區、金州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為人口機械增長控制區。
凡調、遷入人口機械增長控制區人員,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大連市控制城市人口機械增長領導小組,負責對全市控制城市人口機械增長工作的統一領導,領導小組下設的辦公室(簡稱市人口控制辦),具體負責控制城市人口機械增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控制人口機械增長,實行計畫、歸口管理,既要保證引進人才和人口合理流動,又要控制城市人口盲目增長。
第二章 控制人口機械增長的原則
第五條正、副縣(市)級和其他正處級以上(含正處級)幹部,經上級組織部門批准的,可以調入。
第六條副處級(含副處級)以下國家幹部或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調入,必須是符合國家規定解決兩地生活人員或工作急需並且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含大學本科)的人員,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可以引進急需的中專、大專學歷的人員,但年齡必須控制在35歲以下。
第七條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含師範院校畢業生),應嚴格按市政府每年制定的畢業生政策接收。
第八條知識分子家屬“鄉進城”“農轉非”,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辦理。
第九條援藏退休的幹部或支援邊遠地區的退休科技人員遷入,必須有居住條件和親屬投靠。
第十條工人調入,必須是符合國家規定解決兩地生活或急需的特殊工種的人員。
招收新工人〔不含礦山井下、森林採伐、野外勘探、鹽業、海洋捕撈和遠洋運輸(簡稱五大行業)〕和市計畫內的技工學校招生(不含特殊工種),需要遷入戶口的,應主要從本市城鎮內的吃商品糧人口中招錄;五大待業招收新工人按國家規定執行;技工學校招收特殊工種的新生,由市控制城市人口機械增長領導小組核定並統一下計畫。
第十一條屬於父母身邊無子女,其外地子女要求調入的;隨軍家屬、轉業幹部家屬要求調入的;家住市內的退役運動員要求調入的,以及其他因歷史遺留問題等符合政策的,可以調入。
第十二條安置軍隊轉業幹部和復退軍人(不含國家指令性分配來連的),應是在本地入伍回市內家中或外地入伍的轉業幹部其配偶在本市有常住戶口且結婚四年以上的;安置軍隊離退休幹部、軍隊轉業志願兵、無軍籍的退休職工,批准現役軍人家屬隨軍,應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接收安置的歸國留學人員,須是出國前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在國外學習一年以上並取得一定成果或出國前雖不具備大學本科學歷,但在國外獲得學士以上學位的。
第十四條對來本市投資經商辦企業或購買商品房需遷入戶口的,應堅持所投資金達到市政府規定的數額,其中辦企業還須已上交國家利稅;對市郊區招聘“農對農”人員需遷入戶口的,必須有居住條件和已在當地參加生產勞動;對“三投靠”(老人投子女、子女投父母、夫妻投靠)人員遷入,應堅持條件嚴格按控制指標遷入。
第十五條對於被註銷大連市常住戶口的人員按規定可以回連的,應予落戶。
第十六條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要求回連定居的,應按有關規定接收安置。
第十七條外省、市單位成建制遷入的,須經國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條外地駐連機構的人員,不再辦理常住戶口遷入手續,只給辦理多年有效的暫住戶口。
第十九條特困或落實政策人員需調、遷入的,應嚴格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因經濟建設需要引進人才的,須經市政府或控制人口機械增長領導小組批准。
第三章 審批程式
第二十一條錄取和分配的大、中專院校學生,轉業、復退軍人憑主管部門簽發的錄取、分配、安置手續到市人口控制辦辦理核簽手續後,再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籍登記。
第二十二條被批准正式錄用、招工或調轉的幹部、工人憑市組織、人事、勞動部門或經濟技術開發區、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人事部門出具的《調入人員情況登記表》、《遷入人員審核表》,“三投靠”人員憑公安部門的審批手續、《遷入人員審核表》到市人口控制辦辦理核簽手續,經核簽同意後由市公安局簽發《準予遷入證明》。
第二十三條其它遷入的人員,憑有關部門出具的手續和《遷入人員審核表》到市人口控制辦辦理核簽手續,經核簽同意後,由公安部門簽發《準予遷入證明》。
第四章 城市建設增容費的收繳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符合規定條件並經批准調遷入市內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的下列人員,應按以下標準收取城市建設增容費:
(一)調入的幹部、工人、專業技術人員以及不是從本市出國的留學歸國人員,每人收取5萬元,隨遷家屬(指配偶、子女、下同)每人收取4萬元;
(二)投資經商辦企業或購買商品房遷入的人員,因特殊情況調入的人員及其隨遷家屬每人收取5萬元;
(三)成建制遷入的人員及其隨遷家屬每人收取3萬元;
(四)城市郊區招聘“農對農”遷入的人員及其隨遷家屬,每人收取2萬元。
鑒於經濟技術開發區、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的特殊性及旅順口區、金州區與市內四區的差別,他們的增容費標準由各區上報市控制城市人口機械增長領導小組審定。
第二十五條對應收取城市建設增容費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收城市建設增容費。
(一)批准調入國家機關工作的幹部及隨遷家屬;
(二)具有研究生以上學歷和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及隨遷家屬;
(三)從大連調出,離休後回連投靠配偶或其子女都在大連的幹部;
(四)經市以上組織部門指派的領導幹部及隨遷家屬;
(五)按規定解決兩地生活的人員;
(六)經市政府特批調入的中國小教師。
第二十六條符合規定條件並經批准調遷、入的人員應收取城市建設增容費又不符合免收條件但繳費確有困難的,經市控制城市人口機械增長領導小組批准,可以適當減收城市建設增容費。
第二十七條城市建設增容費由市人口控制辦在辦理核簽手續時收取。收取城市建設增容費,須使用市財政局制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收費統一上交市財政;屬於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的,由市人口控制辦按全額分別返還。
第二十八條市人口控制辦所需辦公經費由市財政列支。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市公安、勞動、人事和經濟技術開發區、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等涉及調、遷入人員審批的部門,應根據本規定製定本部門、本地區控制人口機械增長管理實施細則,經市政府同意後發布施行。
第三十條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轄區內控制城市人口機械增長管理規定,但人口機械增長指標年度計畫,應納入全市人口機械增長計畫中。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由大連市控制城市人口機械增長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前本市有關控制人口機械增長的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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