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控制城鎮人口機械增長暫行規定

《南京市控制城鎮人口機械增長暫行規定》是南京市人民政府1990年11月7日發布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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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810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0-11-07
【生效日期】1991-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內容

南京市控制城鎮人口機械增長暫行規定
(1990年11月7日)
第一條為嚴格控制城鎮人口機械增長,適應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南京市總體規劃》和國務院、江蘇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從外地遷入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含五縣)落戶的人員。本市農業人口轉為非農業人口所涉及的城鎮人口機械增長按照市人民政府其它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城鎮人口機械增長實行計畫管理,所有在寧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從外地遷入的城鎮戶口人員均納入計畫管理渠道。中長期和年度的控制計畫由市計畫委員會負責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四條建立南京市城鎮人口機械增長控制工作小組。負責協調處理全市控制人口機械增長的具體問題,檢查、監督本規定的實施情況。
第五條在全市範圍內實行《“非農業”人口遷入許可證》制度。《“非農業”人口遷入許可證》由市計畫委員會統一制發。
第六條凡需在本市落戶的人員,必須持有南京市《“非農業”人口遷入許可證》和省、市有關部門的證明檔案,公安、糧食部門方可辦理遷入手續。
第七條外地成建制單位一般不得遷入本市行政區域,確需遷入的須持上級主管部門的檔案,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遷入。
第八條經批准遷入本市的成建制單位,必須服從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原則上不安排在城區。
第九條經批准遷入本市的成建制單位和外地遷入調入的人員均應交納城市基礎和生活設施配套費。
第十條城市基礎和生活設施配套費由財政部門統一徵收,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第十一條市城鎮人口機械增長控制工作小組根據本規定製訂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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