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呼和浩特市城市人口機械增長管理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89-12-16
- 生效日期:1990-01-01
簡介,具體內容,修改說明,
簡介
【發布單位】80504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9-12-16
【生效日期】1990-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9-12-16
【生效日期】1990-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呼和浩特市城市人口機械增長管理辦法
(1988年12月2日呼和浩特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通過1989年12月16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具體內容
第二條凡遷入市區(不含郊區)落戶的人口,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市區的人口機械增長,要納入呼和浩特市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實行計畫指標控制。
第四條控制市區人口機械增長,實行平衡分解年度人口機械增長計畫指標的統一管理,分級歸口審批的辦法。
第五條對成建制遷入市區的單位,或者市區新建企業或擴建企業,需要從市區以外地區招收工人的,必須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落戶。
第六條調入市區的黨政機關幹部和引進市區的專業技術人員的隨遷家屬,限有城鎮戶口的非在職配偶、未就業子女和隨本人生活的雙親。
第七條兩地分居或非工作原因需要遷入市區落戶的,要從嚴掌握。
第八條遷入市區落戶的離退休幹部,按有關政策規定辦理。
第九條復員退伍軍人的落戶,限於接收原戶籍在市區並從市區參軍的;雖系異地戶口但在服役期間父母戶口已遷入市區的。
第十條軍官轉業及其家屬的落戶,按有關政策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駐市區的人民解放軍、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軍官家屬的落戶,按照解放軍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經過批准的外地駐市區的經營辦事單位,可按批准的編制申報集體暫住戶口。
第十三條市區內的院校招收的新生,按招生辦公室的錄取名冊,一次性辦理學生集體戶口。凡學生集體戶口,非畢業分配不得向市區住戶遷移。
第十四條分配到市區的研究生、大、中專畢業生和按招工辦理或實行包分配的技工學校畢業生,按自治區或市主管分配部門出具的證明落戶。
第十五條台灣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僑胞要求在市區落戶的,按有關政策辦理。
第十六條在市區內從事合法工商貿易活動的外地人員按有關規定辦理暫住登記。
第十七條對違反本規定批准落戶的,除註銷其戶口外,要追究審批部門負責人和主管人員的責任;對弄虛作假、以權謀私者,予以嚴處。
第十八條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說明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員:
由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提請批准的《呼和浩特市城市人口機械增長管理辦法》,經過委員們的審議,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主任會議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對《管理辦法》進行了必要的修改,並徵得了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的同意。現將主要修改部分說明如下:
一、將《呼和浩特市控制城市人口機械增長管理辦法》這個名稱修改為《呼和浩特市城市人口機械增長管理辦法》,刪去了“控制”二字,這樣就避免了與“管理”二字的內容重複。
二、將第一條原立法依據:“根據國務院關於‘要堅決防止大城市人口特別是市區人口過度膨脹。在控制人口自然增長的同時,嚴格控制人口的機械增長’的規定”,修改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使之更為規範。
三、將原第四條、第五條合併,改寫為第四條即“控制市區人口機械增長,實行平衡分解年度人口機械增長計畫指標的統一管理,分級歸口審批的辦法。”將原第四條成立呼和浩特市控制城市人口機械增長領導小組及其職責,這一內容從法規中刪去,可以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制定實施細則時作具體規定。
四、將原第八條,占用農村土地,安排占地工“農轉非”的有關規定刪去。因為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均有明確規定,一般再不辦理“農轉非”的落戶。為此,刪掉了這一條。原第二十一條的內容,第十一條也已包含。故將第二十一條刪去。
五、將內容有相同點的條款作了合併。如原第九條、第十條,都是規定隨遷家屬落戶問題,第十八條、第十九條都是規定由主管部門出具證明方可落戶問題,所以分別加以合併,這樣就減少了兩條。
六、原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繳納城市服務設施增容費及其管理使用問題,在審議中部分委員認為不在法條中規定收費為宜。我們認為這個意見是正確的,將這兩條從法規中刪去。可以由呼市人民政府制定實施細則時酌定。
經這樣的修改,由原來的二十七條成為現在的二十條。
此外,對一些條款的文字作了必要有修改,力爭使其準確、規範。
按照今天上午委員對《呼和浩特市城市人口機械增長管理辦法》(修改稿)的審議意見。
1、將(修改稿)第五條、第六條合併為第五條即“對成建制遷入市區的單位或者市區新建企業或擴建企業,需要從市區以外招收工人的,必須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落戶。”
2、將原第八條(現第七條)最後的“要求調入者的家庭基礎必須在本市市區(即家庭成員的多數戶口、住房在本市)”一句刪掉。
3、將原第十八條(現第十七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規定批准落戶的,除註銷其戶口外,要追究審批部門負責人和主管人員的責任;對弄虛作假、以權謀私者,予以嚴處。”
這樣,修改稿由原二十條改為十九條。
以上說明及修改稿,請一併審議。
由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提請批准的《呼和浩特市城市人口機械增長管理辦法》,經過委員們的審議,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主任會議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對《管理辦法》進行了必要的修改,並徵得了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的同意。現將主要修改部分說明如下:
一、將《呼和浩特市控制城市人口機械增長管理辦法》這個名稱修改為《呼和浩特市城市人口機械增長管理辦法》,刪去了“控制”二字,這樣就避免了與“管理”二字的內容重複。
二、將第一條原立法依據:“根據國務院關於‘要堅決防止大城市人口特別是市區人口過度膨脹。在控制人口自然增長的同時,嚴格控制人口的機械增長’的規定”,修改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使之更為規範。
三、將原第四條、第五條合併,改寫為第四條即“控制市區人口機械增長,實行平衡分解年度人口機械增長計畫指標的統一管理,分級歸口審批的辦法。”將原第四條成立呼和浩特市控制城市人口機械增長領導小組及其職責,這一內容從法規中刪去,可以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制定實施細則時作具體規定。
四、將原第八條,占用農村土地,安排占地工“農轉非”的有關規定刪去。因為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均有明確規定,一般再不辦理“農轉非”的落戶。為此,刪掉了這一條。原第二十一條的內容,第十一條也已包含。故將第二十一條刪去。
五、將內容有相同點的條款作了合併。如原第九條、第十條,都是規定隨遷家屬落戶問題,第十八條、第十九條都是規定由主管部門出具證明方可落戶問題,所以分別加以合併,這樣就減少了兩條。
六、原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繳納城市服務設施增容費及其管理使用問題,在審議中部分委員認為不在法條中規定收費為宜。我們認為這個意見是正確的,將這兩條從法規中刪去。可以由呼市人民政府制定實施細則時酌定。
經這樣的修改,由原來的二十七條成為現在的二十條。
此外,對一些條款的文字作了必要有修改,力爭使其準確、規範。
按照今天上午委員對《呼和浩特市城市人口機械增長管理辦法》(修改稿)的審議意見。
1、將(修改稿)第五條、第六條合併為第五條即“對成建制遷入市區的單位或者市區新建企業或擴建企業,需要從市區以外招收工人的,必須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落戶。”
2、將原第八條(現第七條)最後的“要求調入者的家庭基礎必須在本市市區(即家庭成員的多數戶口、住房在本市)”一句刪掉。
3、將原第十八條(現第十七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規定批准落戶的,除註銷其戶口外,要追究審批部門負責人和主管人員的責任;對弄虛作假、以權謀私者,予以嚴處。”
這樣,修改稿由原二十條改為十九條。
以上說明及修改稿,請一併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