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嚴格控制廣州市區人口機械增長,使人口增長計畫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相適應,根據國務院有關法規,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區人口機械增長的管理試行辦法
- 發布單位:81905
- 發布日期:1985-06-10
- 生效日期:1985-07-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5-06-10
【生效日期】1985-07-01
【失效日期】
【】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省、市各有關部門應根據分配指標(含隨遷家屬人數,下同),制訂控制辦法,具體組織實施。控制指標應留有餘地,如需調整時,省、市各有關部門可提出書面意見,由廣州市控制人口機械增長辦公室統籌調整。
一、凡非屬廣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內的和四化建設特殊需要的、以及有可能對城市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的單位,一律不得遷入廣州市區,原已遷出廣州市、現在其他地方已有基礎設施的單位,原則上不再遷入廣州市區。
二、凡申請成建制遷入廣州市的單位,應經廣州市人民政府審核批准,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中央駐省單位還必須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並報國家計委批准。
廣州市人民政府要指定一名主要領導同志負責審批工作,防止多頭審批。
三、成建制遷入單位應負責繳納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按遷入的幹部、職工及其隨遷家屬人數計算,每人繳費人民幣一萬元。
四、經批准成建制遷入的單位,一般安排到廣州市郊區。
五、對現已遷入的單位,要進行一次清理。凡未經批准的,不準入戶;符合遷入條件但手續不完備的,可予補辦。
一、中央和省駐穗單位及廣州市屬各單位招乾、招工,一般應在廣州市招收。
二、解決幹部、職工夫妻長期兩地分居,應堅持大城市就中小城市,平原地區就邊遠地區,一、二線就三線,單身就全家的原則。如家庭基礎在廣州市區,分居時間較長,確有實際的困難的,應逐步給予解決。家庭基礎在外地,本人是生(工作)骨幹因工作特殊需要不能調出且分居時間較長的,也可逐步解決。但隨遷子女一般不超過二人並占控制指標。
三、家庭基礎在廣州市、無子女照顧的年老體弱者,可調入一名子女或子女中的一對夫婦。
四、凡超編單位,除特殊需要的科技人員和技術工人外,原則上不從外地調進人員。如屬同一系統工作需要調換人員的,應先出後進,保持平衡。
五、凡屬照顧性對調的,應堅持先出後進、進出平衡的原則。進多於出的,要受指標限制。
一、凡從廣州市區參軍或異地參軍因家庭情況改變而符合條件進廣州市的復退軍人,均由廣州市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出具證明,經廣州市公安部門覆核辦理入戶手續。
因特殊情況需要從異地參軍的復退軍人中招工的,應分別經省勞動局、省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或市勞動局、市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和廣州市公安局共同審批後,由省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或市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出具證明到廣州市公安、糧食部門辦理戶糧手續。
二、軍隊轉業幹部及其家屬進廣州市區,應按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公室有關規定辦理。廣州市各公安派出所可根據省和廣州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公室出具的入戶證明辦理入戶手續。
三、申請遷入廣州市區的隨軍家屬,應按中央軍委規定的條件和總政治部關於“教育年紀較輕的幹部,把家屬留在原籍參加生產勞動,不要急於隨軍”的指示精神辦理。駐穗陸、海、空軍部隊隨軍家屬需遷入廣州市區的,分別由駐穗的陸、海、空軍師以上(含師)單位的政治機關按中央軍委規定條件審核批准後,向廣州市有關部門申報,按規定辦理入戶。
隨軍家屬是幹部、工人的,由人事、勞動部門按幹部、工人調動的規定辦理;屬“農轉非”或城鎮居民的,應向廣州市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入戶手續。
四、有關部隊和地方單位要按有進有出的原則,動員轉業復員和調離本市的幹部、職工的家屬隨遷。如不隨遷者,調出的幹部、職工和軍隊轉業幹部不能以照顧夫妻分居為由,再次入廣州市。
駐外地部隊幹部的隨軍家屬不準調進廣州市區。
五、無軍籍幹部,要求調進廣州市的地方單位工作,應參照1969年國務院頒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退出現役幹部轉業地方工作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納入轉業幹部分配計畫,由地方分配工作,並辦理入戶手續。
六、凡調入駐穗的陸、海、空軍系統工作的無軍籍幹部,分別由廣州軍區政治部幹部部、廣東省軍區政治部、海軍廣州基地政治部、廣州軍區空軍政治部參照從外地調入幹部條件審批,經廣州市公安部門覆核後辦理入戶手續。無軍籍職工,則由所在部隊報省勞動部門批准後辦理調工手續。
外地退休的幹部和職工,本人非獨身在外地工作,家庭基礎(指配偶和子女)不在廣州市區者,不得遷入。
對現已設立的外省、外地駐穗機構,要進行一次清理。凡未經批准的,要補辦申報審批手續;不必要設立的,應予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