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通知由重慶市人民政府頒發,為了保證重慶市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的協調發展,加快經濟建設的步伐,減輕人口機械增長過快給重慶市城市基礎設施增加的負擔,使人口機械增長速度與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現就控制市區人口機械增長事宜做出涵蓋人口機械增長管理範圍、發展計畫、指標卡制度、計畫管理目的,以及增容費收費標準等規定內容,通知分為十二條,於1994年4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嚴格控制市區人口機械增長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94-03-2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一)招收和調入的國家幹部、工人(含農場職工、軍隊無軍籍人員)及隨調(遷)家屬;
(二)遷入的職工居民家屬(含配偶、父母、子女、親友、抱養小孩和棄嬰);
(三)大中專院校和技工校招收和入校新生;
(四)接收的大中專畢業生和技校畢業生。
(五)遷入的科技、普教、勞改勞教場所的幹部、家屬及煤礦井下工人家屬;
(六)城鎮職工退休後按政策照顧招收的農村子女;
(七)異地安置的軍隊(含無軍籍人員)離退休幹部及隨調(遷)家屬;
(八)接收的軍隊轉業幹部及隨調(遷)家屬;接收安置的復員退伍軍人及志原兵;
(九)隨軍家屬;
(十)成建制單位遷入人員;
(十一)駐渝辦事機構人員;
(十二)農村或農場的農業戶口遷入人員;
(十三)落實政策回市區人員;
(十四)僑匯購房和華僑投資照顧親屬入戶;
(十五)歸國定居華僑。
(一)調入市區範圍內的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及隨調(遷)家屬。
(二)調入駐市區部隊單位和無軍籍人員及隨遷子女。
(三)調入市區農場的職工和隨調配偶及隨調(遷)家屬。
(四)機關、企事業單位在市區範圍外招收需轉戶糧關係的幹部、工人。
(五)配偶或家庭不在渝的外地來渝安置的復員退伍軍人。
(六)分配計畫下達後,接收入學前不是市區常住戶口的技工學校畢業生。
(七)國家分配計畫下達後,增加接收的入學前不是市區常住戶口的大中專畢業生。
(八)接收錄、聘用前不是市區常住戶口的大中專學校自費畢業生和委託培養畢業生及定向生。
(九)成建制遷入人員及隨遷家屬。
(十)遷入市區農村或農場的農業戶口人員(退“農遷農”)。
(十一)科技幹部家屬、勞動勞教場所幹部家屬、煤礦井下工人家屬遷入的“農轉非”人員。
(十二)僑匯購房和華僑投資照顧親屬入戶人員。
(一)經有關部門審批的解決夫妻長期兩地分居(分居達十年以上)職工及其隨遷的符合計畫生育的未成提子女,落實政策、家居農村的老工人退休後照顧招收的子女調(遷)入市區的人員。
(二)經批准來市安置、家庭基礎(指父母、配偶和子女)在市的離、退休人員(含部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人員)以及符合隨調(遷)條件的配偶;市區離退休人員以及孤寡老人身邊確實沒有子女,按規定允許一個子女來身邊照顧的;在外地無人照顧來市投靠直系親屬的老人。
(三)軍隊轉業幹部及隨調(遷)家屬;駐市區部隊符合隨軍條件的家屬;市區參軍回市區的復退軍人;回市區原籍安置的轉業志願兵;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安置的軍隊轉業幹部。
(四)符合政策經批准調(遷)回市區,現家庭基礎仍在市區的支邊內調、離退休、退學、境外就業人員,寄養在外地的未成年兒童以及勞改釋放、解除勞教、少管人員。
(五)按國家計畫統一錄取、分配的普通大中專及技工學校的新生和畢業生;出國取得學士以上學位的留學生。
(六)經批准調進市任現職副局級以上職務的領導幹部,按國家規定已獲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上(含高級技師)任職資格的人員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人員及其符合政策隨調(遷)的配偶子女,以及已在市區工作的上述人員因夫妻分居被批准調、遷(轉)入市區的配偶和會合計畫生育未成年子女。
(七)海外華僑、港澳台胞在市區投資辦企業,按有關政策辦理入戶的人員;經批准回市區定居的華僑、外籍華人、港澳台同胞。
(八)有特殊情況經批准需減免增容費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