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關於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關於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的通知,是四川省在1998年12月22日發布的,屬於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政府關於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的通知
  • 發布單位:82102
  • 發布日期:1998-12-22
  • 生效日期:1998-12-2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所屬地方:四川省
【發布單位】821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12-22
【生效日期】1998-12-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
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的通知
(1998年12月22日川府發〔1998〕86號)
《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意見的通知》(國發〔1998〕24號,以下簡稱《通知》)已印發你們,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加強領導,積極穩妥地組織實施
《通知》是繼1997年國務院決定改革、完善小城鎮和農村戶籍管理制度後,對現行戶口登記制度和戶口遷移政策的又一重大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地必須高度重視,要切實加強領導,嚴格按照《通知》精神,結合本地實際,積極穩妥地組織實施。各地要對自行制定的戶口管理政策進行全面清理,凡是不符合《通知》精神的,一律廢止。
二、幾項具體政策
(一)關於嬰兒落戶隨父隨母自願的問題。自1998年7月22日《通知》下發之日起,凡新生嬰兒既可以在父親也可以在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常住戶口。任何地方不得在新生嬰兒落戶隨父隨母自願政策上增加任何限制條件。對1998年7月22日以後出生的嬰兒,已經隨母登記常住戶口,現要求遷往父親常住戶口所在地落戶的,各地可按現行戶口遷移審批程式,準予辦理落戶手續。對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尚未落常住戶口的,應當根據《通知》第一條規定精神,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妥善解決他們的落戶問題。對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已隨母落戶、尚未成年且要求投靠父親遷往城市落戶的,可以本著常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分期分批逐步解決他們在城市落戶的問題,對其中的學齡前兒童應當優先予以解決。
(二)關於放寬解決夫妻分居政策問題。解決夫妻分居的戶口問題,以投靠人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的實際連續居住年限為條件。居住年限以公民辦理暫住登記的期限為準,最短年限不得少於2年。對進入成都市5城區和高新區入戶的,最短年限不得少於5年。
(三)關於父母投靠子女落戶問題。父母投靠子女,以年齡和身邊無子女為基本條件。凡男性超過60周歲、女性超過55周歲,身邊無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應當準予落戶。對於多子女的,由申請人自行選擇投靠的子女。
(四)關於在城市投資、興辦實業、購買商品房的公民及隨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在城市落戶問題,由省公安廳按照公安部的部署,確定1至2個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管理水平較高,城市基礎設施較完善,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城市先行組織試點,在試點的基礎上再逐步推開。
對省外投資企業中的技術骨幹、管理人員的入戶問題,按《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鼓勵省外投資者來川投資優惠政策的通知》(川府發〔1998〕71號)有關規定執行。
(五)繼續堅持嚴格控制大城市規模,合理髮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原則。對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的未成年人以及投靠配偶或者投靠子女的公民,要求遷往特大城市、大城市落戶的,特大城市、大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在貫徹落實《通知》精神前提下,主要通過嚴格入戶條件予以控制。公安機關嚴格按照地方政府規定的入戶條件,並在人口機械增長中長期規劃範圍內負責審批。
省級有關部門要根據國務院《通知》和本通知精神,按照職能分工,研究調整有關政策。
三、完善戶口審批工作
公安機關是國家的戶口管理機關,必須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戶口政策規定審批戶口,其他任何部門不得干預正常戶口審批工作。各級公安機關要進一步健全並嚴格執行各項戶口管理制度,公開和簡化辦事程式,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要隨時注意掌握執行中出現的新問題,並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研究解決,真正做到讓人民民眾滿意。
各地應根據國務院《通知》和本通知精神,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本通知實施中的有關問題,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