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控制市區人口機械增長暫行規定

1999年12月30日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控制市區人口機械增長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長沙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0.02.28
  • 實施時間:2000.02.28
第一條 為有效控制我市市區人口機械增長,使市區人口機械增長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從本市市區外(含長沙縣、望城縣、寧鄉縣、瀏陽市)遷入市區辦理常住戶口(含農業戶口)的人員,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城市人口機械增長應堅持總量控制,提高人口素質,最佳化人口結構,與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原則。
第四條 市控制市區人口機械增長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全市控制市區人口機械增長工作。其主要職責是:組織制定控制市區人口機械增長政策;對市區人口機械增長計畫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協調處理控制市區人口機械增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控制市區人口機械增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計畫委員會內,負責控制市區人口機械增長的具體工作。
計畫、人事、勞動、公安、糧食、民政、教育、編制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控制市區人口機械增長工作。
第五條 中長期和年度市區人口機械增長計畫由市計委根據城市社會經濟發展的狀況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六條 計畫、人事、勞動、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門分別於年度末向市控制市區人口機械增長領導小組申報下年度人口機械增長計畫。市控制市區人口機械增長領導小組根據本市人口機械增長年度計畫,核定年度控制指標。年度控制指標當年有效。
第七條 人口機械增長年度控制指標不得突破。一個指標只能辦理一人的入戶手續。
第八條 凡需進入本市市區辦理常住戶口的必須符合下列政策之一:
(一)省、部級或省、部級以上有權制定與控制人口機械增長有關政策的機關制定的政策;
(二)中共長沙市委、長沙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策。
第九條 凡因工作需要進入本市市區辦理常住戶口的人員(不含副處級從上人員和組織、人事部門按政策進行交流的人員門巳必須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
(以國家頒發的職稱證書或職業技術資格證書為準)。
本市以外生源的普通高校畢業生申請進入本市市區辦理常住戶口的,必須具有本科以上學歷。長沙縣、望城縣、寧鄉縣、瀏陽市生源的大中專、技工學校畢業生申請進入本市市區的,必須屬於本市緊缺急需專業或從事特殊工種。
第十條 因特殊情況需進入本市市區辦理常住戶口的,由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報市控制市區人口機械增長領導小組集體審批。
第十一條 校址在本市市區的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招收的經計畫行政部門批准列入招生計畫的新生,可予辦理集體戶口,但就讀期間其戶口不得在市區範圍內異動。畢業時未落實工作單位的學生戶口由市控制市區人口機械增長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公安、糧食等有關部門進行集中管理,具體辦法另行規定;畢業兩年以後,戶口必須遷回原籍或遷入工作地。
第十二條 進入本市市區辦理常住戶口,實行入戶指標卡管理制度。入戶指標卡由市控制市區人口機械增長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印製,並負責核發。
第十三條 凡需進入本市市區辦理常住戶口的人員應根據各自情況,分別向計畫、人事、勞動、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門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憑上述部門簽署的同意意見,到市控制市區人口機械增長領導小組辦公室申領《進入長沙市市區入戶指標卡》。
第十四條 計畫、人事、勞動、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門憑《進入長沙市市區入戶指標卡》辦理調配等手續,公安、糧食部門辦理落戶手續。
第十五條 凡未取得《進入長沙市市區入戶指標卡》的和不符合政策的申請遷入人員,有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調配、落戶等手續。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所辦理的調配、落戶等手續一律無效。已經辦理的,由辦理的單位負責清退。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和申請遷入人員弄虛作假、欺騙國家機關辦理了常住戶口的,由有關部門予以清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調配、分配、安置、落戶手續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本市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接本規定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