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城市機械增長人口徵收社會事業和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暫行規定》在1992.07.10由長春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城市機械增長人口徵收社會事業和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長春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2.07.10
- 實施時間:1992.07.10
第一條 為了控制我市市區人口的過快增長,減輕人口機械增長過快給城市增加的負擔,解決社會事業和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不足,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來我市市區從事工商業經營活動的暫住人口及隨住家屬和自本規定公布後批准調(遷)入我市市區的人口及用人單位。
第三條 在市計委設立城市機械增長人口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人口管理辦公室),現制訂我市年度人口機械增長計畫,對遷入我市市區落戶人員審批,收繳城市社會事業和基礎設施配套費(以下簡稱配套費),協調各人口調(遷)入審核部門的關係。
第四條 配套費徵收的對象及標準:
(一)調入我市市區的職工及其隨遷家屬:職工徵收5000元;隨遷家屬每人徵收3000元。
(二)異地安置的復員退伍軍人和軍轉幹部及其家屬、異地接收的技校學生;每人徵收5000元。
(三)成建制遷入人員及其隨遷家屬,外地駐長辦事機構定編人員及其隨同來長家屬:每人徵收8000元。
(四)暫住人口暫住五年以上,並且有正當職業,經批准在我市市區落戶者:每人徵收1000元。
(五)經批准農業戶口轉為城市戶口的人員:每人徵收3000元。
(六)在我市市區內從事商業經營活動的暫住人口及其隨同來長家屬:每人每年徵收500元。
第五條 下列人員免徵配套費:
(一)因夫妻兩地分居、落實政策返城、退休頂替而遷入我市市區的人員。
(二)經批准來我市市區安置的離退休人員及其隨遷家屬。
(三)異地直系親屬,其中一方無法獨立生活,經批准另一方來我市市區投奔或者照顧直系親屬生活的人員。
(四)參軍時為我市市區人口的軍隊轉業幹部和復員退伍軍人及其家屬。
(五)符合有關規定,回我市市區的因退知青、支邊、退學、勞改釋放、解除勞教人員。
(六)按計畫分配和經市政府批准計畫外接收的大專畢業生、研究生;入學時為我市市區人口的技校學生。
(七)聘用的外地高級職稱專業人員及其隨遷家屬;出國留學並在國外取得學士以上學位的回國人員及其隨遷家屬。
(八)聘用的外地來我市市區企業工作的中級職稱人員和特殊需要的技術工人。
(九)來我市市區投資辦企業,投資額在5000000元以上的人員及其隨遷家屬;連續三年上繳稅金1000000元以上的私營企業業主及其隨遷家屬。
(十)省、市直機關從外地調選的幹部及其隨遷家屬。
(十一)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發明獎或者國家、省、市級科技進步獎、優秀產品獎的人員及其隨遷家屬。
(十二)經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免徵配套費的人員。
第六條 除本規定第四條第六項規定外,配套費均應一次性足額繳納。
配套費原則上由用人單位繳納;無用人單位的,由遷入人繳納。
因徵用集體土地而轉為城鎮戶口人員的配套費,由用地單位繳納。
配套費由人口管理辦公室存入建設銀行專戶,專項用於我市市區社會事業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使用由市計委制訂計畫,並報市政府批准後施行。
第七條 各調(遷)入人員審核部門應當嚴格執行人口管理辦公室下達的機械增長人口指標,依照有關規定認直做好調(遷)入人員的審核工作,審核具體分工如下:
(一)暫住人口由市公安局審核。
(二)大中專畢業生、研究生、留學生、“農轉非”人員由市計委審核。
(三)復員退伍軍人由市民政局審核。
(四)軍隊轉業幹部由市軍轉辦審核。
(五)調乾和解決夫妻兩地生活的人員由市人事局審核。
(六)工人由市勞動局審核。
(七)中國小教員由市教委審核。
第八條 凡調(遷)入人員及用人單位應當認真遵守本規定,按規定辦理機械增長人口審批手續,繳納配套費。
凡未繳納配套費的,公安部門一律不予辦理落戶手續;糧食部門一律不予辦理糧食關係。
第九條 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由市計委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