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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控制市區人口機械增長計畫管理暫行規定(1993年1月1日青島市人民政府)。
詳細內容
第一條為加強對本市市區人口機械增長的計畫管理,使市區人口的增長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機械增長人口,是指進入市區辦理常住戶口登記(以下簡稱落戶)的農業人口和非農業人口。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市區,系指市南區、市北區、台東區、四方區、滄口區。
第四條青島市控制人口機械增長辦公室負責市區人口機械增長的計畫管理,該辦公室設在青島市計畫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市區人口機械增長中長期計畫和年度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對市區人口機械增長計畫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各部門控制市區人口機械增長工作進行組織和協調;
(四)負責市區控制人口機械增長的政策研究。
第五條將市區人口機械增長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實行統一計畫,分口審批。
第六條市人事、勞動、公安、民政及其他分口管理部門應於市計畫年度開始前兩個月編制年度人口機械增長計畫(含需市單列計畫指標的部分),報市控制人口機械增長辦公室,經綜合平衡後,擬定市區人口機械增長年度計畫,報市政府批准後下達。
第七條市人事、勞動、公安、民政及其他部門,根據市下達的年度計畫指標,分別負責進入市區落戶的幹部、工人、復員及離退休軍人和居民等人員的審批。
第八條對進入青島市市區落戶的人員,實行落戶許可證和戶口準遷證並用制度。
落戶許可證由青島市控制人口機械增長辦公室統一印製,隨下達的年度計畫指標分發給各有關部門。
各有關部門對準予落戶的人員,發給落戶許可證,一人一證。
公安、糧食部門憑其落戶許可證、戶口準遷證及其它有關證件,方可給予辦理戶糧手續。
第九條根據國家、省或本市有關專項規定允許進入市區落戶的人員,由市單列計畫指標。
前款所稱專項指標包括:
(一)現役軍官的隨軍家屬、軍隊轉業幹部及隨遷家屬;
(二)復員軍人;
(三)大中專、技工學校招生及畢業生分配;
(四)按國家、省和本市的規定調入的幹部及隨遷家屬等。
(五)按國家、省或本市的專項規定允許進入市區落戶的其他人員。
第十條成建制遷入市區的單位和來市區新建的單位需落戶的,須經市控制人口機械增長辦公室審查,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單列計畫指標。
第十一條青島市控制人口機械增長辦公室應定期會同有關部門對控制機器人口增長計畫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對違反本規定進入市區落戶的,由青島市控制人口機械增長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處理,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計畫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