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城市人口管理暫行規定

廈門市城市人口管理暫行規定,發布於1992-11-24。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城市人口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文號:廈府[1992]綜282號
  • 發布日期:1992-11-24
  • 生效日期:1993-01-01
【發布單位】813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廈門市城市人口管理暫行規定
(1992年11月24日廈府〔1992〕綜282號)
第一條為使廈門市城市人口機械增長計畫同特區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計畫相適應,進一步提高本市人口的素質,根據國務院有關法規和廈門特區建設實際需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屬調入廈門市的幹部、工人(包括中央、省屬單位),中央和省的各部門、各地人民政府在廈門設立的辦事機構,外地離、退休的幹部、工人,辭退、退職、退學、開除人員;部隊系統的復員、轉業、退伍軍人和隨軍家屬以及無軍籍人員,城鎮居民、農村人口要求投靠職工居民生活,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海外僑胞要求入境定居,大中專院校的招生或畢業生分配,勞改釋放、解除勞教、少管放回返廈人員等的進入數量,都要受總控制指標限制,並按本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條加強城市人口管理,控制城市人口機械增長,要實行指標加政策,輔以人才素質和經濟槓桿調控相結合的管理辦法,並實施《準進單》制度,既要控制進入的數量,又要提高人口的質量。凡是特區和台商投資區建設急需的各種高、中級人才,要積極引進;對本市無法調劑的專業人員、技術工人可以調進;對中央、省、市有明確政策規定的正當遷移,凡符合條件的,允許遷入;對特區建設非急需的一般人員,要從嚴控制。
第四條廈門市計委是市巨觀控制人口機械增長的主管部門,在擬定人口機械增長計畫指標時,要根據廈門市城市總體規劃中確定的每年人口機械淨增的指標和國家計委每年下達的人口計畫指標並考慮中央和省屬單位的需要,由廈門市組織、人事、勞動、民政、公安、教委和經濟協作辦等職能部門提出具體方案,經市計委平衡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正式下達各職能部門實施。公安、糧食部門憑有關職能部門的審批件和《準進單》給予辦理落戶手續及糧食供應關係。
凡涉及“農轉非”問題,按廈府〔1990〕綜158號文辦理。
本市各職能部門,應根據分配的進入控制指標(含隨遷家屬,下同),制訂控制辦法,具體組織實施。控制指標應留有餘地,如確需調整時,各職能部門可提出書面報告,送市計委統籌調整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每年由市政府辦公廳組織有關部門,對各有關單位在執行人口計畫指標及引進人才素質、結構等情況進行檢查。如發現超指標或不符合人才引進條件,要分別情況,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五條嚴格控制成建制遷入廈門市區的單位和人員。
一、凡非廈門市城市總體規劃內的和四化建設特殊需要的,以及有可能對城市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的單位,一律不得遷入廈門市區,原已遷出廈門市,現在其他地方已有基礎設施的單位,不再遷入廈門市區。
二、凡申請成建制遷入廈門市的單位和人數(其人數按遷入的幹部、職工及其隨遷家屬計算),事先應報經市計委審核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其戶口指標由市計委從機動數中給予解決。
三、經批准成建制遷入的單位,原則上安排到廈門島外和同安縣。
第六條科技人員、幹部、工人的調進。
一、對特區和台商投資區建設需要的各種人才要積極調進。凡符合條件經批准引進或調進的專業人員、幹部或工人準予入戶,並允許其原在一起生活城鎮戶口的配偶及一個待業子女隨遷入戶;未成年子女按隨母原則處理;原跟隨幹部、工人在同一戶口受贍養的老人可隨同遷移。職工本人調整離廈門時,隨遷進來的家屬子女和老人,原則上按“隨進隨出”的辦法同時遷出。引進的專業人才和調進的專業人員、幹部、工人,須由用人單位向市組織、人事、教委或勞動等部門申請,屬於幹部的由組織、人事部門批准;屬於教師的由教委批准;屬於工人的由勞動局批准。
二、嚴格控制一般幹部、職工調入廈門市。
1、中央和省駐廈單位及廈門市屬各單位招乾、招工,一般應在廈門市招收城鎮人口。
2、解決幹部、職工夫妻長期兩地分居,應堅持特區內就特區外,單身就全家的原則。對於家庭生活基礎在廈門市,分居時間較長,確有實際困難的,應逐步給予解決。其中屬於單人調進或隨遷人口較少,本人的年紀輕,文化、技術素質較好的,在審批時可以從寬掌握;對於夫妻雙方均在外地工作的,一般不應單方調進;個別因特殊情況需要單方調進的,應報經市人民政府分管的領導審批。經批准調進的幹部或工人,隨遷家屬子女一般不超過二人。
3、凡超編單位,除特殊需要的科技人員和技術工人外,原則上不從外地調進人員。如屬同一系統因工作需要調換人員的,應先出後進,保持平衡。
4、凡屬照顧性對調的,應堅持先出後進,進出平衡的原則,進多於出的,要受指標限制。
第七條外省、外地駐廈機構和內聯企業人員戶口遷入。
一、中央各部門、各省、市、自治區及省內外各地、市、縣人民政府,經廈門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辦事處或聯絡處,可根據需要,按以下規定指標申報常住戶口:中央各部門和省級政府駐廈辦為七至十人;地、市級政府駐廈辦為四至七人;縣級駐廈辦為二至五人。主要解決這些單位的領導幹部、業務和專業骨幹人員的戶口。
二、內聯企業在特區和台商投資區投資註冊資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上(科研單位二十萬元以上),可根據企業需要,核給一定的戶口遷入指標,解決其內地一方派出或引進相對穩定的主要領導幹部、工程師、會計師、經濟師等和廈門無法調配的技術人員、業務專業骨幹的常住戶口。
三、內聯企業、科研單位和各地政府駐廈辦的內地一方派出的引進人員符合上述申報常住戶口者,在具備自有居住條件後由企業提出申請,經廈門業務歸口主管部門審核同意,附同有關證明檔案,由市經濟協作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後,轉公安部門批准。
四、符合上述進廈入戶人員可隨帶家屬子女,其家屬子女隨遷問題參照第六條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境外人員來廈興辦獨資或合資企業的。
一、港、澳、台、僑胞和國外投資者來廈興辦企業、開辦銀行和設立代表處,允許向特區外招聘職工。招收的人數、對象應按特區勞動管理規定辦理。被招聘來廈企業工作的人員,辦理暫住戶口。
二、港澳台僑和國外在特區和台商投資區投資達五十萬美元以上的生產型企業,在交足投資資金後,投資者任用其親屬在其企業擔任代理或主要管理人員的,文化程度在國中畢業以上,在廈又有居住條件的,送市外資委審核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允許一至二人遷入常住戶口。投資達一百萬美元以上的,可允許二至三人遷入常住戶口(以上遷入常住戶口均包括“農轉非”)。
第九條凡外地來廈旅遊、探親、務工、經商等,機關、民眾團體、企事業單位(包括三資企業)從外地招聘的契約工、臨時工、一般工作人員,一律申報暫住戶口,具體辦法按廈府〔1990〕綜077號文規定辦理。
第十條部隊系統有關人員遷入廈門市的,要分別不同對象、對照有關政策規定辦理。
一、隨軍家屬入戶,應按中央軍委規定的條件和總政治部的指示精神辦理。駐廈部隊隨軍家屬需遷入廈門市的,由師(旅)政治部按隨軍條件審批,市公安局辦理落戶。隨軍家屬是幹部或工人需調入本市的,由人事勞動部門按有關規定辦理。
二、復員、退伍軍人的安置,應堅持“從哪裡來,回哪裡去”的原則,具體是:
1、凡由廈門市參軍入伍的公民,因服役期滿,復員退伍後遷回原居住地的,由本人持縣、區復退辦開具的《復員退伍軍人申報戶口介紹信》,連同部隊開具的《退役軍人,在編職工糧食供應介紹信》,辦理入戶手續。復員退伍軍人入伍前原是吃商品糧的落非農業戶口,原是吃農業自產糧或回銷糧的落農業戶口。
2、異地安置入戶,原屬省內城鎮人口入伍的退伍義務兵,經市民政局審查符合安置條件的,報經市政府批准後,送市公安局辦理落戶;屬於外省城鎮人口入伍的退伍義務兵,由市民政局審查符合安置條件和報經市政府同意後,再報福建省復退辦批准,然後由公安局辦理入戶手續。
3、志願兵轉業安置,按《福建省(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實施細則》和市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三、轉業幹部安置入戶按省、市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市公安局按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安置轉業幹部名單和幹部調動分配介紹信,辦理入戶手續。
四、軍隊離、退休幹部及其隨遷家屬遷入廈門市的,應嚴格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和福建省政府等規定辦理。對符合規定隨遷的配偶、子女,如沒有工作的可隨遷。在職的應分別報經市人事、勞動部門按有關規定審批。
第十一條地方離休幹部和退休職工以及被辭退等人員的戶口遷入。
一、地方的離休幹部和退休人員(含幹部、工人),要求來廈落戶的,凡本人或配偶原籍是廈門或原由廈門遷出,廈門又有居住條件的,屬於歸僑、獨生子女或子女在廈工作,榮獲全國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或國家二等以上科技進步發明獎、從事地質勘探、井下作業、支援三線建設、六十年代上山下鄉的,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證明,分別由市委老幹部局、市人事局、市勞動局、市僑辦審批,符合條件的,可以接受安置。
二、辭退、退職、退學、開除人員,按國務院和公安部有關條例、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華僑、港澳台同胞回廈門定居。
一、原由廈門市批准往港澳及國外探親、學習或工作而返回廈門的,憑當事人的護照、來往港澳同胞回鄉介紹書,辦理入戶手續。
二、台胞及其他人員要求回歸來廈定居的,必須事先向市台辦申請,報省有關部門批准後,辦理定居落戶手續。
第十三條符合國家戶口遷移規定的,如招生、落實政策、部隊隨軍家屬、收養小孩落戶、城鎮或農村人口投靠職工居民生活的、港澳及國外回歸定居人員、農戶之間戶口遷移、復員、退伍軍人、辭退、退職、退學、開除人員、勞改釋放、勞教解除、少管放回人員等,由公安機關受理,嚴格按國務院〔77〕140號檔案和省、市有關政策規定辦理。經批准的農村人口和城鎮人口在廈投親落戶的,一律實行“準遷證”制度。對徵用土地後批准“農轉非”的人口,應堅持就地辦理落戶的原則,一般不得向市中心區內移居。
由於特區範圍內人口密度較高,由島外遷入島內的戶口也應適當控制,其家庭生活基礎不在島內者,一般不遷入戶口,分配在海滄、杏林台商投資區工作的幹部、工人及隨遷家屬,應在工作單位或居住地落戶。
第十四條嚴格控制鼓浪嶼人口機械增長,要按“只準出、不準進”的原則,更加嚴格控制鼓浪嶼人口機械增長。
一、嚴格控制成建制的單位遷入鼓浪嶼。除發展旅遊業外,不在鼓浪嶼增設新的機構。
二、凡從廈門島外調進鼓浪嶼的;因離退休、退職等要求回其在鼓浪嶼家中的;因需要照顧投靠在鼓浪嶼的直系親屬的,須經廈門市公安局批准後,方可將戶口遷入鼓浪嶼落戶。
三、凡廈門島內居民,因結婚需遷入鼓浪嶼的;因看管位於鼓浪嶼私房而要求進入鼓浪嶼的房主的直系親屬;原系鼓浪嶼居民因軍人退伍;華僑、港澳同胞、在國外工作或學習回歸定居;勞改釋放、勞教解除、少管放回人員必須回鼓浪嶼家中落戶的等,須經鼓浪嶼公安分局批准,方可在鼓浪嶼落戶。
第十五條控制城市人口機械增長,既要實行巨觀計畫管理,又要發揮計畫、組織、人事、教委、勞動、公安、民政、糧食等部門的職能作用,認真執行各項規定,共同控制人口機械增長。凡違反規定的,公安、糧食部門有權拒絕辦理戶糧關係,並責令其返回原遷出地。對弄虛作假、以權謀私者,應給予處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本規定從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公布施行,並授予廈門市公安局解釋權。同安縣除“農轉非”外,其餘可參照本暫行規定實行。過去的規定與本規定有相牴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