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通知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3102
【發布文號】重府發[1995]226號
【發布日期】1995-12-15
【生效日期】1996-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重府發[1995]226號
【發布日期】1995-12-15
【生效日期】1996-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通知內容
(重府發〔1995〕226號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大型企業:
支年以來,在各級政府和市政府有磁部門的共同努力下,我市控制市區人口機械增長的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有效地抑制了市區人口的過快增長。為適應我市行政區劃的調整,進一步完善有關管理辦法,現就嚴格控制市區人口機械增長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支年以來,在各級政府和市政府有磁部門的共同努力下,我市控制市區人口機械增長的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有效地抑制了市區人口的過快增長。為適應我市行政區劃的調整,進一步完善有關管理辦法,現就嚴格控制市區人口機械增長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行政區劃調整後的城市人口機械增長控制範圍
(一)渝中區;
(二)江北區(不包括從原江北縣劃入的魚嘴、復盛鎮和五寶鄉);
(三)沙坪壩區(不包括從原巴縣劃入的陳家坪、曾家、虎溪、西永、土主、青木關、鳳凰、回龍坎8個鎮和中梁鄉)
(四)南岸區(不包括從原巴縣劃入的長生、迎龍、廣陽3個鎮);
(五)九龍坡區(不包括從原巴縣劃入的西彭、銅罐驛、陶家、白市驛、巴福、走馬、金鳳、含谷8個鎮和石板鄉);
(六)大渡口區(不包括從原江北縣劃入的跳蹬鎮);
(七)北碚區(不包括從原九龍坡區劃入的水土、復興、靜觀、柳蔭、三聖、偏岩6個鎮和皮家山、石坎2個鄉);
(八)巴南區(只包括從原九龍坡區劃入的李家沱、土橋2年街道和花溪、南泉2個鎮);
(九)渝北區(只包括龍溪鎮);
凡從上述8個區(為含渝中區)未納入控制範圍的地區和市內遠郊區市縣及市外遷入城市人口機械增長控制範圍地區的人員,按重府發〔1994〕51號和重府發〔1994〕119號的規定徵收城市人口機械增長增容費;凡從市外和市內遠郊區市縣遷入上述8個區的未納入控制範圍的,不徵收城市人口機械增長增容費。
(一)渝中區;
(二)江北區(不包括從原江北縣劃入的魚嘴、復盛鎮和五寶鄉);
(三)沙坪壩區(不包括從原巴縣劃入的陳家坪、曾家、虎溪、西永、土主、青木關、鳳凰、回龍坎8個鎮和中梁鄉)
(四)南岸區(不包括從原巴縣劃入的長生、迎龍、廣陽3個鎮);
(五)九龍坡區(不包括從原巴縣劃入的西彭、銅罐驛、陶家、白市驛、巴福、走馬、金鳳、含谷8個鎮和石板鄉);
(六)大渡口區(不包括從原江北縣劃入的跳蹬鎮);
(七)北碚區(不包括從原九龍坡區劃入的水土、復興、靜觀、柳蔭、三聖、偏岩6個鎮和皮家山、石坎2個鄉);
(八)巴南區(只包括從原九龍坡區劃入的李家沱、土橋2年街道和花溪、南泉2個鎮);
(九)渝北區(只包括龍溪鎮);
凡從上述8個區(為含渝中區)未納入控制範圍的地區和市內遠郊區市縣及市外遷入城市人口機械增長控制範圍地區的人員,按重府發〔1994〕51號和重府發〔1994〕119號的規定徵收城市人口機械增長增容費;凡從市外和市內遠郊區市縣遷入上述8個區的未納入控制範圍的,不徵收城市人口機械增長增容費。
二、關於市內八個區的幹部調動問題
凡沙坪壩、江北、南岸、九龍坡、大渡口、北碚、巴南、渝北等8個區需在本區內進行幹部交流調整,涉及從本區人口機械增長控制範圍以外地區調幹部入本區控制範圍以內地區的,須經市人事部門批准領取指標卡後按有關程式辦理手續。
凡沙坪壩、江北、南岸、九龍坡、大渡口、北碚、巴南、渝北等8個區需在本區內進行幹部交流調整,涉及從本區人口機械增長控制範圍以外地區調幹部入本區控制範圍以內地區的,須經市人事部門批准領取指標卡後按有關程式辦理手續。
三、有關行業和大型企業內部職工跨地區調動問題
對重鐵分局、重鋼、川儀和石油、民航6個企(行)業的企業內部職工跨地區調動問題,實行審批核實和監督檢查制度。這類企業內部因生產需要,確城系統內跨地區調入幹部和技術工人的,企業可於每年初分別向市人事、勞動部門申報計畫,由市人事、勞動部門審查匯總後送市計畫部門綜合平衡。計畫部門應將一定數量的免徵增容費計畫指標列入計畫分送人事、勞動部門掌握安排。其辦理程式仍按有關規定執行。
對重鐵分局、重鋼、川儀和石油、民航6個企(行)業的企業內部職工跨地區調動問題,實行審批核實和監督檢查制度。這類企業內部因生產需要,確城系統內跨地區調入幹部和技術工人的,企業可於每年初分別向市人事、勞動部門申報計畫,由市人事、勞動部門審查匯總後送市計畫部門綜合平衡。計畫部門應將一定數量的免徵增容費計畫指標列入計畫分送人事、勞動部門掌握安排。其辦理程式仍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關於購買商品房者遷入的問題
凡在城市人口增長控制範圍地區內購買商品房並實際居住在該房內的人員,需要遷移戶口者,由本人向入戶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經區公安分局同意,並填發繳費指標卡後再到市計畫等部門按規定程式辦理手續。
凡在城市人口增長控制範圍地區內購買商品房並實際居住在該房內的人員,需要遷移戶口者,由本人向入戶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經區公安分局同意,並填發繳費指標卡後再到市計畫等部門按規定程式辦理手續。
五、本通知作為重府發〔1994〕51號和重府發〔1994〕119號的補充檔案,從1996年1月1日起實施。過去有關檔案與本通知精神不相符的,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