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徵收進入市區人員基礎設施增容費的暫行規定

《長沙市徵收進入市區人員基礎設施增容費的暫行規定》在1992.08.17由長沙市財政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徵收進入市區人員基礎設施增容費的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2年08月17日
  • 實施時間:1992年09月01日
  • 頒布單位:長沙市財政局
徵收範圍和標準,徵收辦法,管理和使用,

徵收範圍和標準

為嚴格控制我市城市人口的機械增長,緩解城市基礎設施供需矛盾,根據中共湖南省委[1991]第47次黨委會議紀要,市人民政府決定對落長沙市城市戶口人員和進入長沙市區人員徵收基礎設施增容費。
(一)外地城鎮戶口人員和不屬減免對象的“農轉非”人員按有關政策規定來本市市區(含郊區)落城市戶口的,每人徵收基礎設施增容費一萬元,由進入單位、接收單位和個人一次付清;
(二)來本市市區辦廠、開店等從事第二、第三產業的臨時人員。有經營門面的每人每月徵收基礎設施增容費50元;沒有經營門面的每人每月徵收基礎設施增容費20元;
(三)外地來長設立辦事處、聯絡處或供銷站等,按批准的人數,每人每年徵收基礎設施增容費300元;
(四)投宿本市市區賓館、旅社(飯店)、招待所、酒家的外來流動人員,按物價部門核定的住宿費標準的百分之十徵收基礎設施增容費。
二、減免對象和條件外地進入市區落城市戶口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免徵基礎設施增容費:
(一)經省、市委批准進行交流的領導幹部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二)國家分配安置的復員、退伍、轉業軍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現役軍人按規定隨軍的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
(三)按政策規定遷入的離休幹部及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
(四)大、中專院校國家統一計畫內招收的新生和國家計畫內分配的大、中專畢業生;原戶口在本市區的學生休學、肄業回本市的;
(五)經批准調入本市工作的具有“農轉非”的人員;
(七)按規定經有關部門批准調入的夫妻兩地分居5年以上且符合戶口流向的人員;本市2‰“農轉非”及科技人員家屬“農轉非”指標範圍內不符合免徵條件的人員減半徵收基礎設施增容費。其他人員的減免須經市委常委或市政府常務會議集體審定。上述減免對象須出示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的證明,由市財政局核實批准後方可辦理減免手續。

徵收辦法

(一)本規定第一條第一款人員的基礎設施增容費,由市財政局徵收。計畫、人事、勞動、公安、糧食等部門須憑市財政局的“基礎設施增容費徵收單”辦理有關手續;
(二)本規定第一條第二款人員的基礎設施增容費,由市財政局委託市、區工商局會同公安局代收;
(三)本規定第一條第三款人員的基礎設施增容費,由市財政局委託市經協辦代收。
(四)本規定第一條第四款人員的基礎設施增容費,由市財政局委託市稅務局代收。由各單位代收的基礎設施增容費,按月上交市財政局。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與有關部門商定。

管理和使用

(一)基礎設施增容費屬於城市建設專項資金,由市財政局專戶儲存,免收各種稅費,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二)基礎設施增容費的使用,由市建委會同市財政局提出使用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方能使用。市審計局和市財政局負責使用的監督和檢查。
五、本規定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1992年9月1日起實施。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七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