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

河池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河池市實際,制定《河池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

該條例2022年5月19日河池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已經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22年7月28日批准。

2022年8月12日河池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河池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五屆第1號),該條例共十八條,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池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8月12日
  • 實施時間:2022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河池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批准日期:2022年7月28日 
  • 發文字號:河池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五屆第1號)
制定背景,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制定背景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養犬數量不斷增多,河池市養犬管理存在的問題也日益凸顯,不規範不文明的養犬行為引發較多社會問題。例如犬只傷人、隨地大小便、遛狗不牽繩、吠聲擾民等危害公共安全等現象頻發等。《養犬條例》的實施,將對不文明養犬行為進行依法治理,制定了犬類寵物防疫標準,也標誌著河池市養犬管理工作步入了規範化、法治化的軌道,對於幫助市民形成文明養犬習慣,化解養犬矛盾,營造文明和諧的社會氛圍,為河池市創建文明城市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城市養犬行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和社會公共秩序,促進城市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金城江區、宜州區城市建成區內的養犬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軍犬、警犬以及動物園、專業表演團體、科研機構等單位或者個人因特殊需要飼養犬只的管理,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市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建成區的養犬以及相關管理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養犬登記、發放犬牌、捕殺狂犬等工作,查處無證養犬、犬只傷人、犬吠擾民、禁養區養犬等行為。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查處違法攜犬出戶、因養犬破壞市容環境衛生等行為。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狂犬病疫苗接種、疫情監測、發放免疫證明等工作。
第四條 犬只出生三個月內或者免疫間隔期滿的,養犬人應當攜犬只到當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確定的狂犬病定點免疫機構接種狂犬病疫苗並領取免疫證明,相關費用由養犬人承擔。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將確定的狂犬病免疫點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養犬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本市城市建成區內有固定住所。
第六條 本市金城江區、宜州區城市建成區內下列區域為禁止養犬區:
(一)機關單位的辦公區以及與之相連通的生活區;
(二)公共企事業單位的辦公區、生產經營服務區以及與之相連通的生活區;
(三)學校和幼稚園的教學區、運動區以及與之相連通的宿舍區。
本條例生效前在禁止養犬區養犬的,應當自本條例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自行處置犬只。
城市建成區除禁止養犬區外的區域為限制養犬區,養犬人在限制養犬區養犬的,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申請養犬登記。
第七條 養犬人應當自養犬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養犬登記,公安機關對審查符合規定應當登記的,即時核發養犬登記證、犬牌等,並可以委託診療機構為犬只植入電子標識。不予登記的應當說明理由。
禁止偽造、變造、轉讓、出借犬牌。
本條例生效前養犬的,應當自本條例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公安機關申請養犬登記。
第八條 申請養犬登記應提交養犬登記申請表,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個人飼養犬只的,應當提供個人身份證明、不動產權證、犬只照片及免疫證明、犬只種類和數量清單。租賃房屋養犬的還需提供租賃契約;
(二)單位飼養犬只的,應當提供單位機構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犬只照片及免疫證明、犬只種類和數量清單。
養犬人住址變更,犬只轉讓、贈與、死亡、遺失的,應當在三十日內變更、註銷養犬登記;犬只免疫期滿未繼續接種狂犬病疫苗或者被沒收的,應當註銷養犬登記;棄養犬只且無法自行處置的,應當送交犬只收容場所,並註銷養犬登記;未辦理變更、註銷手續的,不得再次養犬。
第九條 養犬登記證有效期為一年。養犬登記證期滿需繼續養犬的,養犬人應當在有效期滿三十日前申請辦理延續登記。
第十條 在限制養犬區內攜犬出行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為犬只佩戴犬牌、用長度一米五以內的犬繩(鏈)牽引,使犬只保持在可控範圍;
(二)採取佩戴嘴套等有效措施防止、制止犬只吠叫、撕咬等擾民和傷人行為,主動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三)隨身攜帶清潔用具,即時清除犬只糞便。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勸阻或者舉報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
第十一條 下列區域或者場所不得攜帶犬只進入:
(一)禁止養犬區;
(二)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體育場館等公共文化體育場所;
(三)在學生上學、放學高峰期,幼稚園、中國小校門口二百米範圍內;
(四)公共運輸工具以及候車(船)室;
(五)景點景區、城市綠地、商店、飯店和其他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者經營者有權禁止養犬人攜帶犬只進入,但應當設定明顯標識。
攜犬乘坐小型計程車的,應當徵得駕駛人同意。
盲人攜帶導盲犬或者肢體重殘人攜帶扶助犬的,不受本條規定的限制。
第十二條 養犬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占用樓道等公共區域。
犬吠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養犬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犬只傷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傷者送醫療機構診治,先行墊付醫療費用,造成他人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單位或者個人在物資倉儲等場所飼養看護犬只的,應當設定日夜可辨識的顯著警示標誌,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危害場所周邊人員。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設立犬只收容場所,收留流浪、送交的犬只以及被沒收、扣押的犬只。
自本條例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後,未佩戴犬牌或者未植入電子標識且無人牽引的犬只,視為流浪犬只。
流浪犬只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組織捕捉並送交犬只收容場所。
對傷人的犬只,公安機關應當採取措施予以捕捉並送交犬只收容場所,必要時可以捕殺。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在禁止養犬區飼養犬只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每隻一千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沒收犬只;
(二)違反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在限制養犬區未經登記養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每隻五百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沒收犬只;
(三)違反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偽造、變造、轉讓、出借犬牌的,沒收犬牌和違法所得,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九條規定,不依法辦理養犬登記延續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每隻五百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沒收犬只。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攜犬出行不為犬只佩戴犬牌、不用犬繩(鏈)牽引犬只,責令改正,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犬只;
(二)違反第十條第三項規定,不即時清除犬只糞便的,責令清除,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攜犬進入禁止養犬區以及本條規定禁止進入的區域的,責令改正,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並沒收犬只。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養犬條例》主要對以下七類行為進行處罰:一是在禁止養犬區內飼養犬只;二是在限制養犬區未經登記養犬;三是偽造、變造、轉讓、出借犬牌;四是不依法辦理養犬登記延續;五是攜犬出行不為犬只佩戴犬牌、不用犬繩(鏈)牽引犬只;六是不即時清除犬只糞便;七是攜犬進入禁止養犬區以及本條規定禁止進入的區域。
《養犬條例》的施行,綜合平衡了公民養犬的權利和非養犬人不受干擾的權利。
對以上行為,《養犬條例》均設定有法律責任,公安及城市管理職能等部門可依法進行處罰。同時,該《條例》在制度設計上,綜合平衡公民養犬的權利和非養犬人不受干擾的權利,可操作性和管理的實效性高,條例相關條款可向河池市公安機關、城市管理等部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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