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於2007年6月22日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07年8月3日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鄭州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 2007/8/21
鄭州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於2007年6月22日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07年8月3日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
鄭州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於2007年6月22日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07年8月3日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
《鄭州市限制養犬條例》是河南省為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和社會公共秩序,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而指定的條例。檔案發布 1998年4月10日鄭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1998年9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1、加強領導,嚴密組織。各執法單位的領導要高度重視,並切實負起第一責任人的責任,按照《鄭州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的規定,抓好查處工作。2、明確責任,分工負責。各執法單位要進一步理順工作思路,分工明確,責任到人,建立城市養犬管理...
對犬類的管理,按照《鄭州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執行。對犬類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遛犬者應當即時清除。廢棄物清運和處置 第三十四條 廢棄物處置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鼓勵廢棄物的回收利用,並採取措施逐步...
《三明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已於2022年12月27日由三明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於2023年3月31日經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全文 目錄 第一章...
本市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建成區的養犬以及相關管理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第三條 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養犬登記、發放犬牌、捕殺狂犬等工作,查處無證養犬、犬只傷人、犬吠擾民、禁養區養犬等行為。城市管理主管...
第一條 為了規範城市養犬管理,保護市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建成區內居民養犬的管理,適用本條例。城市建成區的具體範圍由市規划行政...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市轄區、不設區的市、旗所在地鎮等實行城市管理的地區。軍用、警用等特種犬只,動物園、科研機構等飼養的特定用途犬只以及導盲犬、扶助犬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 養犬管理實行...
《貴陽市城鎮養犬管理條例》是為了加強城鎮養犬管理,規範養犬行為,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和社會公共秩序,促進文明城市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貴陽市實際制定的條例。由貴陽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於2023年9月1...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2月9日海口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海口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第六條 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養犬登記和年檢,無主犬送交收容,依法查處違法養犬行為等工作。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犬只免疫、檢疫、疫情處置、犬屍無害化處理等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占用城市道路兩側或者...
作為一部養犬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條例》的頒布和實施,既不是鼓勵養犬,也不是禁止養犬,而是將養犬納入依法管理的軌道,處理好“立權與立責”的關係,使各方有法可依,提升城市人文內涵和人居環境。出台背景 一是養犬行為...
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全面負責養犬管理工作,並具體負責養犬登記和年檢,查處無證養犬、違法攜犬外出等行為。有關行政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一)畜牧獸醫行政部門負責犬類的免疫、檢疫和其他...
《巴彥淖爾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地方性法規。2022年11月23日,內蒙古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批准《巴彥淖爾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的決議。發展歷程 2022年8月31日巴彥淖爾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
第一條 為了規範養犬行為,加強養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促進文明典範城市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養犬行為、犬只經營服務及其管理活動...
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犬只銷售、養殖、診療機構的登記註冊及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第五條 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牽頭建立由公安、工商、畜牧、衛生等部門參加的聯席辦公會議制度,協調養犬管理工作,研究制定針對犬只的整治方案和市區養犬...
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的養犬行為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軍事機關、公安機關、應急管理部門以及科研機構等單位因工作需要飼養犬只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 養犬管理遵循政府監管、養犬人自律、社會參與...
第五條 公安機關主管養犬管理工作,負責犬只登記管理、犬只擾民傷人事件處置等工作,並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參與養犬管理工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因養犬影響市容環境...
第二章 養犬管理職責 第六條 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犬只擾民傷人事件處置、禁養犬處置、犬牌、犬證和電子標識製作,公布舉報、投訴電話並受理處理舉報等工作。第七條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流浪犬只捕捉、犬只收容、...
《福州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共設總則、養犬登記、犬只防疫養犬行為規範、犬只經營與收容法律責任、附則七章四十六條。2023年8月,《福州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經福州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表決通過。發布信息 2023年8月,《福州市城市養犬...
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可以對前款規定的養犬重點管理區予以調整,並向社會公布。縣(市)人民政府可以劃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重點管理區,並向社會公布。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建立公安、城市管理、農業農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