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彥淖爾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2年11月23日,內蒙古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批准《巴彥淖爾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的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巴彥淖爾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巴彥淖爾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2年11月23日,內蒙古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批准《巴彥淖爾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的決議。
《巴彥淖爾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地方性法規。2022年11月23日,內蒙古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批准《巴彥淖爾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的決議。發展歷程2022年8月31日巴彥淖爾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
維護城市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推進文明城市的建設,2023年6月1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了鄂爾多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的《鄂爾多斯市養犬管理條例》,該條例意在從源頭預防、遏制各類違法違規養犬和不文明養犬...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市轄區、不設區的市、旗所在地鎮等實行城市管理的地區。軍用、警用等特種犬只,動物園、科研機構等飼養的特定用途犬只以及導盲犬、扶助犬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 養犬管理實行...
軍犬、警犬以及動物園、科研實驗用犬等特種犬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 養犬實行嚴格管理、限管結合的方針,堅持政府部門執法、基層組織參與管理、社會公眾監督、養犬人自律的原則。第四條 庫爾勒市人民政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
《包頭市養犬管理條例》是由包頭市政府頒布的行政條例條令。為了加強養犬管理,維護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保護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修訂的條例 (1996年5月23日包頭市第十...
本市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建成區的養犬以及相關管理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第三條 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養犬登記、發放犬牌、捕殺狂犬等工作,查處無證養犬、犬只傷人、犬吠擾民、禁養區養犬等行為。城市管理主管...
軍用、警用、救援、導盲等特種犬只和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養犬管理遵循政府監管、養犬人自律、基層組織參與、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公安、城市管理、農業農村、市場...
第二條 本市城市建成區內飼養犬只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的養犬管理工作,保證犬只管理必要的人員和經費,配備相應的犬只管理設施設備。 第四條 本市城市建成區內允許飼養小型犬,限制飼養...
《三明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已於2022年12月27日由三明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於2023年3月31日經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全文 目錄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養犬管理,規範養犬行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和社會公共秩序,推進文明城市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犬只的飼養、經營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市各區及開發區為重點養犬管理區,各旗縣為一般養犬管理區。重點養犬管理區內的農村地區,經區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按照一般養犬管理區進行管理。一般養犬管理區內的城鎮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區域,經旗縣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按照...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養犬管理協調機制,解決養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 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農業農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市場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
第二章 養犬管理職責 第六條 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犬只擾民傷人事件處置、禁養犬處置、犬牌、犬證和電子標識製作,公布舉報、投訴電話並受理處理舉報等工作。第七條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流浪犬只捕捉、犬只收容、...
第六條 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養犬登記和年檢,無主犬送交收容,依法查處違法養犬行為等工作。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犬只免疫、檢疫、疫情處置、犬屍無害化處理等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占用城市道路兩側或者...
第二條 本市中心城區和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建成區內犬只的免疫、登記、飼養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監督、協調和保障養犬管理工作。第四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
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的養犬行為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軍事機關、公安機關、應急管理部門以及科研機構等單位因工作需要飼養犬只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 養犬管理遵循政府監管、養犬人自律、社會參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養犬管理,規範養犬行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地中心城區和省級以上經濟開發區...
(一)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對養犬管理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養犬登記管理,捕殺狂犬、野犬,收容救助犬只,查處違法養犬行為等工作;(二)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查處管轄區域內因養犬影響公共環境衛生的行為,監督指導...
第十八條 禁止在機關辦公區、醫院、幼稚園、學校教學區和學生宿舍區、單位集體宿舍區等區域養犬。第十九條 對於違法養犬行為,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進行勸阻、舉報和投訴。公安機關、城市管理部門、動物防疫監督管理部門以及犬只收容處置場所...
鄭州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於2007年6月22日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07年8月3日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
軍事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動物園、科研機構等單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飼養犬只的,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養犬管理遵循政府部門監管、養犬人自律、基層組織參與和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由公安、城市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