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城市養犬管理規定》經2019年1月3日貴州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通過,規定共二十七條,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發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89號
- 發布日期:2019.01.03
- 施行日期:2019.03.01
規定正文,解讀,
規定正文
第一條 為規範城市養犬行為,維護犬只飼養人的合法權利,督促犬只飼養人履行相關義務,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範圍內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鎮區域內的養犬行為及其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因軍事、警務、科研、公益、演藝、商用等特殊需要養犬的,不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飼養人,是指飼養犬只的單位或者個人,單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第三條 養犬實行以政府部門監管、基層組織參與、社會公眾監督、飼養人自律的限管結合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將狂犬病強制免疫相關經費按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因養犬引起的治安糾紛的調解、治安案件的受理,涉嫌刑事犯罪的立案偵查及捕殺狂犬等工作。
縣級以上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犬只的狂犬病強制免疫工作。
縣級以上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查處養犬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預防狂犬病等疾病的健康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監測,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診治的管理。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犬只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中心應當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六條 村(居)民委員會以及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城市養犬管理工作,開展依法、文明養犬宣傳教育活動。
村(居)民委員會以及業主委員會可以通過村(居)民代表會議以及業主代表會議,就本居住地區有關養犬管理事項依法制定公約或者規約,並組織監督實施。
第七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應當加強城市養犬管理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衛生防疫的宣傳教育,引導飼養人形成良好的養犬習慣。
第八條 犬只飼養人應當依法、文明飼養犬只,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依法劃定禁止犬只飼養及進入的區域,劃定的禁止區域應當提前30天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重大節假日或者舉辦重大活動期間劃定區域臨時禁止犬只進入,劃定的臨時禁止區域應當提前3天公布。
單位和個人可以決定其管理場所是否允許攜帶犬只進入,決定禁止犬只進入其管理場所的,應當設定明顯的禁入標識。
禁止在醫院和學校飼養犬只。
第十條 飼養大型犬只應當在固定場所圈養或者拴養。禁止飼養烈性犬只。
大型犬只、烈性犬只的具體品種和體高、體長標準,由省級畜牧獸醫行政部門確定,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犬只飼養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攜帶犬只到所在地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診療機構或者縣人民政府指定的地點進行狂犬病的強制免疫,領取免疫證明和免疫標識。
第十二條 犬只飼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犬只進入機關、學校、醫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館、遊樂場、候車室、社區公共健身場所及兒童場所等公共場所;
(二)不得攜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運輸工具,攜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車時,應當徵得汽車駕駛人和同車乘車人同意;
(三)攜犬只乘坐電梯的,應當避開乘坐電梯的尖峰時間;
(四)攜犬只出戶時,應當對犬只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五)飼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飼養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六)犬只外出排泄的,攜犬人應當立即清除犬只排泄物;
(七)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
村(居)民委員會以及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禁止攜犬只乘坐電梯的具體時間。
第十三條 犬只飼養人不得虐待、遺棄所養犬只;犬只死亡的,應當依照規定作無害化處理。
第十四條 殘疾人攜帶導盲犬、扶助犬出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運輸工具、電梯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公共場所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無障礙服務。
第十五條 犬只傷害他人的,飼養人應當立即將被傷者送至醫療機構診治,並先行墊付全部醫療費用。
對傷人的犬只,飼養人應當立即將犬只進行隔離觀察,有臨床可疑症狀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縣級畜牧獸醫部門,依照相關規定處理。
鼓勵飼養人投保動物責任保險。
第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對被處罰的飼養人建立檔案,加強教育,並依法與其他部門實行信息共享。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中心抓捕的流浪犬只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鼓勵公民領養健康的流浪犬只。
第十八條 從事犬類銷售的,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註冊,銷售犬只應當到指定的場所。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本地區犬只銷售場所,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鼓勵與養犬管理相關的行業協會、動物醫院、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組織或者個體志願者參與犬只管理活動,制定行業規範,開展宣傳教育,並協助開展流浪犬只的收容、處理等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規定的養犬行為進行批評、勸阻、舉報。
第二十條 飼養人違反本規定,飼養烈性犬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飼養人改正,給予飼養人警告;拒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捕殺烈性犬只。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發現齡滿三個月以上的犬只未進行狂犬病強制免疫的,責令飼養人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飼養人承擔,並可以對單位飼養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飼養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飼養人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飼養人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單位飼養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飼養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飼養人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六)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飼養人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單位飼養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飼養人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飼養人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沒有立即將被犬只傷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並先行墊付全部醫療費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飼養人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對單位飼養人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飼養人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犬只影響他人生活、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向公安、城管等部門投訴、報案、舉報或者控告,有權依法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各部門接到投訴、報案、舉報或者控告後應當予以受理,屬於本部門管理職責的,依法及時處理;不屬於本部門管理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具有管理職責的部門處理。
第二十六條 負有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發現的問題或者接到的投訴、報案、舉報或者控告,不依法處理或者相互推諉的;
(二)具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解讀
《貴州省城市養犬管理規定》已經2019年1月12日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89號公布,於2019年3月1日正式施行。本規定的頒布施行,將全面推動全省依法管理飼養犬只,引導人們科學、文明飼養犬只,保障市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保障及改善民生。
根據本規定,首先,市民應當按照本規定攜帶飼養的犬只到所在地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診療機構或者縣人民政府指定的地點進行狂犬病的強制免疫,領取免疫證明和免疫標識,未經免疫的犬只將禁止在戶外活動。而機關、學校、醫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館、遊樂場、候車室、社區公共健身場所及兒童場所等公共場所也都是攜帶犬只不能進入的。
其次,攜犬只不得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運輸工具,攜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車時,應當徵得汽車駕駛人和同車乘車人同意。攜犬只乘坐電梯的,應當避開乘坐電梯的尖峰時間。
再次,攜犬只出戶時,應當對犬只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犬只外出排泄的,攜犬人應當立即清除犬只排泄物。
最後,如果市民飼養的犬只不小心傷害到他人,飼養人應當立即將被傷者送至醫療機構診治,並先行墊付全部醫療費用。
望相關飼養人切實履行相關義務,保護好市民的安全健康,不要在公共場所肆意妄為,讓市容環境更加美好,打造和諧、科學、文明養犬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