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城市養犬管理辦法(試行)

《玉溪市城市養犬管理辦法(試行)》是2011年玉溪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玉溪市城市養犬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玉溪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養犬管理,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環境衛生和社會公共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雲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玉溪市城市建成區範圍內養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軍用、警用、科研等特殊犬只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養犬管理實行管理和服務相結合,基層組織和社會組織參與相結合,養犬人自律和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由公安、農業(畜牧)、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衛生等部門組成的養犬管理協調工作機制,組織、指導和監督養犬管理工作,協調解決養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各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
(一)公安部門負責養犬登記管理,發放登記證;
(二)農業(畜牧)部門負責犬只免疫、檢疫等防疫工作,辦理犬只免疫證,負責犬只收容救助場所的管理;
(三)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查處因養犬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戶外攜犬行為,對流浪犬、無主犬進行捕捉,送交犬只收容救助場所;查處無證養犬、違規攜犬出戶等行為;
(四)衛生部門負責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使用和狂犬病患者診治以及狂犬病疫情監測等防治工作;開展狂犬病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
發生狂犬疫情的疫區,發現疑似狂犬病的區域,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公安、農業(畜牧)、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衛生等相關部門指導幫助下迅速開展應急工作,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犬只捕殺及無害化處理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活動,依法制定管理公約,依法調解因養犬引起的鄰里糾紛,糾正違規、不文明養犬行為,配合相關行政部門做好養犬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養犬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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